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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嘍,大家好,小圓今天要跟大家聊的這個事兒,估計不少打工人聽了都會氣不打一處來,滿心歡喜收到入職通知,就等第二天去報到開啟新生活,結果遭遇“半夜雞叫”式毀約,去年七月,浙江嘉興的倪女士就親身經歷了這種糟心局面,。
某景貿易有限公司和她約定好7月14日上午8點報到,可就在報到前六小時,凌晨兩點她突然收到老板的短信,被告知不用來報到了,當天正好是她社保、醫保申報的截止日,工作沒了不說,還面臨社保斷檔的風險,接下來小圓就一步步給大家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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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后續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她的起訴,最終判令公司賠償4萬元經濟損失。這起案例里,公司沒簽勞動合同就毀約為啥要賠錢,背后的法律邏輯是什么,打工人遇到類似情況該怎么維權,很多人可能會有疑問,沒簽勞動合同就算不上違約吧?
公司是不是就不用擔責了?其實不然,這就涉及到一個關鍵的法律概念,締約過失責任,這也是倪女士勝訴的核心武器,這個概念特別貼合職場招聘場景,它通俗來講就是,在雙方談合同、簽合同的過程中,一方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具體到入職前公司撤回錄用通知的情況,完全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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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出offer時,往往已經和求職者確認了崗位職責、薪資待遇、入職所需材料等關鍵信息,求職者也是基于這些承諾才開始做入職準備,此時公司突然反悔,明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最后,這種反悔必然會給求職者帶來實際損失。
就像倪女士面臨的社保斷檔,還有很多人會為了新工作拒絕其他offer、從原單位辭職,這些都是實實在在的損失,從法律層面來說,《民法典》第五百條也明確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背誠信原則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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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這種情況,求職者最關心的肯定是能拿到多少賠償,結合倪女士的案例和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來看,賠償金額并沒有固定標準,但大多圍繞新工作1-3個月的工資來核定,具體會受公司過錯大小、求職者付出的代價、再就業難度等因素影響。
上海某幼兒園曾向求職者發出錄用通知,明確要求對方解除原勞動關系、完成體檢,約定月薪6000元,結果在入職前一周以“經營有難處”為由拒絕錄用,最終被法院判令賠償1.5萬元,相當于兩個半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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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高校教師這類稀缺崗位的求職者,被錄用后又遭反悔的,賠償金額可能會更高,曾有一位從國外被挖來的青年教師,因校方變卦獲得了24萬元賠償,相當于半年多的基本工資,這些案例都說明,法院會綜合考量各種實際因素來確定賠償金額,求職者的合理損失都能得到相應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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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關注公司毀約的時間,如果公司在發出offer后很久,或者臨近入職時間才突然反悔,求職者很難及時調整規劃、另找工作,這種情況下公司的過錯更大,賠償金額也可能更高,就像倪女士在入職前六小時被通知毀約,公司的過錯程度就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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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核心的技巧還是留存好相關證據,這是維權成功的關鍵,求職者要注意保存錄用通知書、與公司人事的聊天記錄、郵件往來,還有為入職準備所產生的費用票據,比如體檢費、搬家費等;如果為了新工作拒絕了其他offer,相關的溝通記錄也可以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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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女士的案例給所有打工人提了個醒:就算沒和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也不代表公司可以隨意撤回錄用通知、肆意妄為,職場中的信任關系即便沒有落實為書面契約,也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締約過失責任就是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有力武器。
對于求職者來說,了解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依據、清楚賠償標準、掌握留存證據等維權技巧,能在遇到類似糾紛時少走彎路;對于公司而言,這個案例也起到了警示作用,招聘過程中應當秉持誠實信用原則,謹慎發放錄用通知,避免因隨意毀約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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