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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劍兵,退休法學教授專業領域:法理學、中外法律史
對犯罪“三階層論”的語言邏輯學批判
從語言學角度看,法學學術研究是一種語言表達行為,而不合乎語言邏輯和認知語言學的語言表達,其理論假設在法學學術上也是不成立的。本文將以語言邏輯學的原理與方法批判張明楷教授的犯罪″三階層論″。
學術語言史回溯
我曾經在法理學層面上注意并觀察了二十多年以來刑法學界對案涉主題的爭論。早期,三階層論的肇始,主要源于許多刑法學者認為犯罪三特征(即《刑法》第十三條)中的社會危害性概念過于抽象和不確定,因此借助百年前的德日刑法理論對《刑法》第十三條中的犯罪三特征進行改造,逐漸形成了三階層理論。其中最大的變化,就是取消了“社會危害性”這一概念,以“該當性”做為替代概念,這樣一來,就使得學術討論從一開始就抽離了《刑法》,徹底離開了對《刑法》第十三條的深入理解和闡釋,偏離了刑法理論應該服務于刑法實踐的正確方向。
小結:若暫且擱置這一理論服務方向之爭,單看其學術語言自身的構詞和運用,便會發現,張明楷教授的立論基石——“三階層”這一術語本身不但完全沒有理論價值和意義,而且如下文所論,其還將描述人類群體的詞錯當成表明順序的詞,屬于明顯的用詞不當!附帶說一句,生造亂用詞匯是張明楷教授在其作品中常見的、甚至是積重難返的現象。
何謂三階層?
首先,從認知語義學角度看,“階層”是與“階級”類似的一個概念,主要指社會生活中位于不同階層的社會群。從這個角度看,將犯罪三特征改造為“三階層”,偏離了“階層”這個詞匯的本義。如果使用“三順位”可能更準確。或者干脆借用羅馬法名著《法學階梯》使用″三階梯″亦可。
其次,階梯也罷順位也罷,這兩個詞其實僅僅用于表征事物與事物之間的順序或者時空關系,其本身并不包含處在時空關系或順序行列中的諸事物。例如,所謂三階層,這個詞本身不包含違法、該當和可責。
最后,如果這場二十多年前的討論是將《刑法》第十三條中的犯罪三特征進行三順位排列,然后就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分別處于三順位的第幾順位進行討論,并且不引進一百多年前的德日刑法理論,那么,也許我們根本就看不到今天的“該當性、違法性、可責性”這種完全脫離《刑法》第十三條的所謂“三階層”論了。
小結:術語的失準“另類違法”尚屬表面,更具根本性的是核心概念“該當性”所帶來的語言混亂與邏輯顛倒。
“該當性”的語言悖論
三階層論將《刑法》第十三條中的“社會危害性”改造為該當性,導致了語言學上的詞性悖論和認知偏差。
首先,社會危害性,或稱危害社會性,在詞性上是個貶義詞,簡稱危害性,它極其深刻地揭示了犯罪行為的非正義性。
其次,該當這個詞是什么詞性?它是個中性詞,具有“應當”或“理當如此”的意思,作為動詞或形容詞,它多用于對某種行為進行肯定,例如“他該當受到獎勵”。
最后,在法理學中,該當性與合法性的語言學含義大致相同。這一點很重要!在下文我將用到。
但是,當張明楷教授將“社會危害性”改造為“該當性”之后,貶義詞變成中性詞,就產生了語言學上的詞性改變:“危害性就是該當性”,這形成了語言悖論。
我用一個簡單的句子表述一下:社會危害性即侵犯社會正義的行為,所以危害社會是非正義的。目前,社會危害性概念目前被刑法教義學者們膚淺地窄化為民法上的法益侵害性。
但是在三階層論中,社會危害性被張教授們認知為“構成要件符合性”,這就導致了第一個認知偏差,就是將“犯罪四要件”認知為犯罪特征,將“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與“犯罪構成四要件”混為一談。
第二個認知偏差,是“法益侵害性”與“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冗雜沖突。我認為,盡管“法益侵害性”是對社會危害性的膚淺與窄化,但尚可將就使用,因為它依然是一個貶義詞。偏差是:刑法教義學者們在使用“法益侵害性”的同時,往往也使用“該當性”這個詞,又往往將該當性表述為“合乎《刑法》的行為”,這就導致了一個巨大的語用顛倒:
刑法教義學者們在這里將犯罪這種違反《刑法》的行為說成了符合《刑法》的行為,實質上是在語用層面上將正義與非正義倒置了。這樣一來,就出現了兩個完全相反的推理大前提:
A.刑法學通說認為:犯罪行為是觸犯《刑法》分則的行為。
B.刑法教義學認為:犯罪行為是符合《刑法》分則的行為。
小結:做為法理學者,我就看到了三階層論使用“該當性”的語言學及法理學錯誤:《刑法》分則每個條文都是禁止性規范,其邏輯結構的【處理】是嚴禁任何人犯罪,所以,違反《刑法》分則里各個禁止性規范的犯罪行為,竟然被三階層論在語言邏輯方面給顛倒成了“符合《刑法》”的行為。
違法性與該當性之語言悖論
再講一下,張明楷教授三階層論中的違法性與該當性(合法性)在語言邏輯上是根本沖突的。
違法性,就其詞義與法理內涵而言,是對某一行為與法律條文中的【處理】相悖反的表述,其核心在于“違反法律”(例如可以說,犯罪行為違反《刑法》)。但“該當性”一詞,如前所述,內嵌著“符合法律”、“應該這么做”的肯定性語義,因此它與“違法性”概念在語用層是根本沖突的。將二者并列為犯罪成立要件的前后階位,構成了一種內在的言語矛盾:一個行為如何能同時既是“合法”(符合法條)的,又是“違法”(違反法條)的?
應責性的語用?
″應責性″這個詞匯,只不過是把″應受刑罰處罰性”或者簡稱“應刑性”換個名詞就當成所謂的創新了。這種所謂的創新不但無益,而且有可能已經嚴重誤導刑法學研究方向,例如刑法學界最近的″歸責理論研究”熱點就是被其誤導的結果。在此暫時不論。
小結:三階層論在誕生初期,就存語言與邏輯的錯致命錯誤,一旦發生,即無法修正,只能舍棄。正因為如此,張明楷教授已經舍棄了三階層論,轉向二階層論,甚至是所謂的“n階層”論。
結語
綜上所述,無論張明楷教授如何變幻其理論,在語言邏輯上,他的任何“階層說”都是反《刑法》第十三條中的法條語言的。換一句話說,他始終也是在使用一種″破法壞律″的并且違反語言邏輯的不當語言,或者說是純屬胡編亂造的語言游戲罷了。
2026年1月10日于古城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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