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質是維系社會秩序的規則,而非高懸于世俗之上的正義標尺。當人們糾結于“利大還是法大”的命題時,實則觸碰到了規則與利益、人情與理性的深層博弈。西方法律框架下的“金錢擺平”現象,民法經濟法的優先調解原則,都印證了法律的核心使命是定分止爭——讓社會運行的齒輪不致因利益糾葛而停擺,而非執著于絕對意義上的是非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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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具現實諷刺意味的,莫過于那個流傳甚廣的案件:某歌唱家、某將軍的孩子,與另外兩人一同對一名女孩實施輪奸,最終卻只有他的兒子被起訴定罪,獲刑十二年。究其根源,恰恰是對法律本質的認知錯位。其他三個孩子的家庭,面對女孩提出的每人50萬的賠償訴求,選擇了妥協賠付,最終達成和解,免于被起訴;唯獨他,聽信了一位“刺頭律師”的話,偏執地認為“法律主持正義”,堅稱女孩是“訛詐”,不僅拒絕賠償,還試圖用法律的“正義”旗號對抗訴求。他花費120萬聘請律師,本想為兒子脫罪,結果卻適得其反。
這其中的關鍵,便在于違背了法律運行的底層邏輯——法律不管所謂的“既往身份”,也不糾結于道德層面的對錯評判,它只錨定當下的犯罪狀態與糾紛解決的現實路徑;更在于混淆了“法理”與“情理”的邊界,無視糾紛調解的可能性,一頭扎進了非黑即白的“正義執念”里。這并非法律的失靈,而是規則運行中人情與利益的權重差異,是“利”與“法”的現實博弈在個案中的集中顯現。
情與理的博弈,更是滲透在柴米油鹽的日常。家不是講理的法庭,而是講情的港灣。試圖用理性的標尺丈量夫妻間的對錯,本質上是混淆了公共規則與私人情感的邊界。情與利的天平,從來不是非此即彼的傾斜,而是由經濟自由度劃定的“度”來校準——既非事事報備的卑微,亦非隨心所欲的放縱,這便是中國人處世的中庸智慧。
從傳統社會邁向現代國家的征程里,法、理、情的平衡是繞不開的命題。依法治國是基石,它要求權力被關進制度的籠子,讓規則成為社會運行的底線;理性妥協是智慧,它告誡我們,諸如國家統一這樣的宏大命題,從來不是意氣用事的沖動,而是審時度勢的抉擇;道德寬容是氣度,對死刑的嚴控,不是對罪惡的縱容,而是文明社會對人性的敬畏與救贖。
當下的我們,正行走在傳統人情社會與現代法治國家的轉型路口。網絡暴力的泛濫,法治精神的未竟全功,理性妥協的步履蹣跚,都是轉型期的陣痛。唯有在法的框架內安頓好情與理的位置,讓權力受制于規則,讓人情不逾越底線,讓理性消解戾氣,才能真正抵達現代文明社會的彼岸。
責編:陳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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