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于退耕還林采伐問題的復函
辦資字〔2012〕102號
湖北省林業廳:
《湖北省林業廳關于退耕還林采伐有關問題的請示》(鄂林退〔2011〕34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按照《退耕還林條例》的規定,原政策補助期滿后,在不影響整體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退耕還林者可以對其所有的林木申請采伐。
二、采伐要嚴格履行林木采伐審批程序,依法納入限額采伐和憑證采伐管理。依法確定采伐年齡,因地制宜選擇采伐方式,不得大面積皆伐和超強度采伐,嚴禁借機復耕復墾。對亂砍濫伐、復耕復墾等破壞退耕還林成果的行為,要依法打擊,嚴肅處理。
三、采伐后必須及時更新造林,確保林地性質不變。采伐生態公益林,造林更新必須確保生態公益林性質不變,確保生態公益林面積不減少和區域生態功能不受影響。
四、采伐更新驗收后,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及時調整和更新退耕還林合同和有關檔案資料,確保檔案數據與實地情況一致。
五、國家實施退耕還林工程,最根本的目的是恢復和增加森林植被,改善生態狀況,提高生態功能,促進退耕還林地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鑒于目前退耕還林尚處在鞏固成果的關鍵時期,你省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一定要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加強宣傳、正確引導、強化監管,確保退耕還林成果的鞏固和發展。
特此復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注:本文同時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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