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下班、節假日出行,本來就夠堵、夠累了。可現在很多人走在馬路上,心里多了一層說不出口的害怕。
怕的不是自己不守規矩,而是怕有人把方向盤當成發泄情緒的工具。
景德鎮這起案子,就是很多人心里那根刺。
那天是傍晚,高峰時段,主干道限速40公里。
可廖某宇在等紅燈時和同車朋友吵了幾句,情緒一上來,綠燈一亮,油門直接踩到底。
14秒,車速一路飆到接近13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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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邊的人已經開始害怕,勸他慢點,他聽見了,但沒停,還繼續加速。
這已經不是“沒控制好車速”,而是明明知道危險,卻還是往前沖。
結果大家都看到了。
一家三口過馬路,被直接撞飛,其中還有一個才11個月大的孩子。
一審法院最后的定性,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的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消息出來后,被害人家屬當場表示要申請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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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技術上說,這個判決有它的解釋空間。
間接故意、自首情節、量刑平衡,這些詞單獨拿出來,都說得通。
可問題在于,把這些詞放進這起案件里,很多普通人就是過不了心里那一關。
如果你站在律師的位置,可能會說,能爭的情節都得爭。
可如果你站在行人的位置,站在一個孩子父母的位置,站在每天推著嬰兒車過馬路的人位置,你很難不問一句:這樣開車,和把命往外扔,有什么區別?
他不知道超速會死人嗎?
他不知道這是鬧市區嗎?
他不知道傍晚路口會有人嗎?
這些都知道。
可他還是踩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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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放任結果發生”,在紙面上是一個法律概念,但落到現實里,就是對別人的命沒有當回事。
再說那個被反復提到的“自首”。
車禍已經發生,人已經倒在地上了,這個時候報警,是選擇,還是退路?既沒有阻止傷害,也沒有在事后第一時間拿出實質性的補救。
這樣的行為,真的能成為量刑天平上那么重的一塊砝碼嗎?
很多人不反對依法裁判,也理解司法不能只靠情緒。
但公眾期待的,從來不是“情緒審判”,而是底線清楚。
什么是底線?就是你明知會危及不特定的人,卻還是選擇這么干,那么后果就不該被輕描淡寫。
不是為了報復誰,而是要讓所有人明白,這條線不能踩。
否則,下一個情緒失控的人,會不會想:就算出事,也不過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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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讓人不安的,不只是三條生命沒了,而是這種判決給人的信號。
走在路上的人,會開始懷疑,法律能不能真正兜住公共安全。
失去親人的家庭,會覺得,再多的程序解釋,也填不上心里的那個洞。
法律當然不該是冷冰冰的,但更不能讓人覺得,它對漠視生命的人過于寬容。
如果后續真的進入抗訴程序,很多人關心的,已經不只是這一個案子的結果,而是一個更簡單的問題:當一個人把方向盤變成危險武器時,法律到底站在誰那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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