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禮問題不僅僅是現代人吵吵,古人也經常為財禮的問題折騰。
不扯遠的,就以元朝、明朝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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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宋朝聘財就很奢靡,直接影響元朝。
忽必烈為了遏制奢靡之風,在至元八年就規定婚姻聘財的上限,可以折兌實物或牲畜,以寶鈔為計價單位。
品官最高不超過五百貫,最低一百二十貫。
庶人最高不過一百貫,最低二十貫(一說三十貫)。
〇嫁娶聘財體例(七款)
至元八年二月。欽奉圣旨。揳中書省奏定。民間嫁娶婚姻聘財等事。準奏仰遍行諸路照會一體施行。
一婚姻聘財。表里頭面諸物在內。并以元寶鈔為則。以財畜折充者。聽。若和同。不拘此例。
品官
一品二品:五伯貫
三品:四伯貫
四品五品:三伯貫
六品七品:二伯貫
八品九品:一百二十貫
庶人
上戶:一伯貫
中戶:五十貫
下戶:二十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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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實上,至元聘財定例,從頒布之日起,就沒人執行。
主要原因就是元廷濫發紙幣,導致通貨膨脹嚴重。
胡祇遹建議元成宗更改聘財定例,不再用紙幣規定財禮上限。
革昏田弊榜文
···昏姻聘財,雖有定例,立格之日,民已不從。蓋緣后有自愿者聽之一言故也。又兼立格之年,絹一匹直鈔一貫,今即絹一匹直八貫。他物類皆長價八九倍十倍,雖嚴加罪責,勿喻定例,民亦不從。百貫寶鈔,能買幾多縀匹里絹、金銀頭面?不若再立上中下三等嫁財。定立上戶嫁財縀子里絹各幾匹,金銀頭面各錢兩。非品官之家,不得衣金衣服。中下戶近減一等,永為定例。逾越者,各杖七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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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元成宗大德八年正月,重新規定財禮上限:
上等戶人家給聘財是金一兩、銀四兩、彩緞六表里、雜用絹四十匹。
中等戶人家是金五錢、銀四兩、彩緞四表里、雜用絹四十匹。
下等戶人家是銀三兩、彩緞二表里、雜用絹十五匹。
嫁娶聘財等第:
上戶:金一兩 銀四兩 彩段六表里 雜用絹四十匹 筵席不過三味
中戶:金五錢 銀四兩 彩段四表里 雜用絹四十匹 筵席不過三味
下戶:銀三兩 彩段二表里 雜用絹十五匹 筵席不過二味
而元朝的聘財好像還要交稅。
從來婚姻財禮。若允所議表里不曾收稅。若將布絹等物。依價準折財錢。合行投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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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明朝,朱元璋規定的更加繁瑣,什么銀釧、銀鐲、羊、豬、酒、茶、餅、面等等,上中下戶各有不同,但都有上限。
和元朝一樣,令行并不能禁止,婚嫁依舊是奢靡成風。
名臣邱濬曾經吐槽當時社會上過度索要財禮,習以為常,以至于不能按時成婚。
周之世。嫁子娶妻。純帛無過五兩。謂之無過者。禁止之辭也。蓋慮世之人有以奢侈而踰度者。故為之中制如此。近世民情浮薄。昏娶之際。往往論財。羔酒之外。索取銀錢。謂之財禮。乃至民間聘定。動踰數年而不能備數。以至昏姻失時者往往有之。朝廷明有定制。有司不能舉行。宜時申明之。使男女之昏嫁各得其時。是亦蕃民生、厚風俗之一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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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長也吐槽過他們浙東彩禮高昂,女孩還在襁褓就接受聘禮了······
吾鄉近世嫁娶之俗浸薄,嫁女者以富厚相高。歸之日,擔負舟載,絡繹于水陸之涂,繡袱冒箱笥如鱗,往往傾竭其家。而有女者益自矜高,閉門拱手以要重聘。取一第若被一命,有女雖在襁褓,則受富家子聘,多至五七百金,中家半之,下此者,人輕之,談多不及也,相率以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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