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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交往日益頻繁的背景下,跨境糾紛中被告人身處國外的情況愈發常見,而判決生效后的跨國執行更是實現權益的關鍵環節。對于涉及約旦的跨境訴訟與執行事務,需嚴格遵循約旦政府公示的法律條款及相關國際協定。
一、被告人在國外的起訴:立足約旦管轄基礎,遵循程序法定原則
起訴境外被告人的前提是明確管轄依據,約旦以屬地管轄為核心、屬人管轄為補充,同時兼顧國際條約約定,相關管轄規則主要體現在《約旦刑法典》《約旦民事訴訟法》及官方認可的國際協定中。
(一)明確管轄法院:找準訴訟啟動的法定主體
根據約旦國王 Hussein 官方網站公示的《約旦憲法》第六章相關條款(經1958年第1380號、1396號官方公報修訂),民事法院與宗教法院分工明確:民事法院對各類民事、刑事事項行使普遍管轄權,但若涉及外國人身份關系或國際慣例規定適用外國法的民商事事項,需按法定方式適用準據法;穆斯林當事人的身份關系事項,則由伊斯蘭教法法院專屬管轄。
具體管轄規則可分為三類:
1、屬地管轄,依據《約旦刑法典》(1960年頒布,2022年第10號法令修訂,最新文本可通過約旦司法部官網查詢)第7條,無論被告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只要犯罪行為發生在約旦境內,約旦法院即有管轄權;
2、屬人管轄,該法第10條規定,約旦國民在境外實施犯罪的,約旦法院同樣享有管轄權,且不依賴于外國法院是否已作出判決;
3、條約管轄,若糾紛涉及《利雅得阿拉伯司法合作協定》成員國(約旦為簽署國之一),可依據協定第3條,由成員國法院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無需因當事人無本地住所或國籍而要求額外擔保。
需注意,對于航運及海上運輸文件相關糾紛,《約旦1972年海上貿易法》第215條明確規定,任何排除約旦法院管轄權的條款均無效,即便當事人約定仲裁,若涉及該類糾紛,約旦法院仍可能依法行使管轄權。
(二)起訴材料準備:符合形式要求,保障文件效力
約旦對涉外訴訟材料的形式要求嚴格,核心規則體現在《約旦民事訴訟法》(2006年)第79條,該條款明確:其一,若訴訟涉及適用外國法,法院可要求當事人提交附帶官方翻譯的外國法律文本;其二,所有外文材料必須附上阿拉伯語翻譯件,若對方當事人對翻譯真實性提出異議,法院將指定專家進行核查;其三,當事人可僅提交外文文件中擬援引部分的翻譯件,除非法院要求提交完整翻譯。
實操中需重點準備三類材料:
1、起訴狀,需明確原告身份信息、被告境外住址(或可供送達的聯系方式)、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且需以阿拉伯語撰寫或附上官方認證的阿拉伯語翻譯;
2、證據材料,包括合同、轉賬記錄、侵權證明等,境外形成的證據需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通過約旦駐華使領館認證(若適用);
3、授權委托書,若委托律師代理,需提交符合約旦法律要求的授權文件,且需明確代理權限范圍。
(三)送達與答辯:依托電子程序,保障被告應訴權利
針對境外被告人的送達難題,約旦通過電子司法程序予以解決。根據《2018年第95號民事司法程序電子手段使用條例》(約旦司法部2023年公示的有效法規),司法機關可通過電子方式向境外被告人送達通知,該程序最初為應對疫情設立,現已成為常態化送達方式,其法律效力與傳統紙質送達等同。
送達完成后,被告需在法定時限內答辯。若被告未按期應訴,約旦法院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進行缺席審理,但需確保送達程序合法有效,避免因送達瑕疵導致判決被撤銷。此外,對于跨境商事糾紛,當事人可依據《約旦仲裁法》(2001年)第10條約定仲裁條款,但需注意排除《海上貿易法》第215條的適用情形,否則仲裁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二、在約旦順利執行判決:緊扣法定條件,依托條約與國內法雙重保障
判決生效后,在約旦的執行需區分“約旦法院判決的境外執行”與“外國法院判決的約旦境內執行”兩類情形,核心依據為《約旦民事訴訟法》《利雅得阿拉伯司法合作協定》及約旦最高法院的最新判例規則。
(一)外國法院判決在約旦執行:滿足法定要件,遵循判例指引
約旦對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并非自動生效,需向約旦法院提出申請并滿足法定條件。2024年約旦法院最高上訴法院(法院 of cassation)的最新判例明確了核心標準,結合《利雅得阿拉伯司法合作協定》第25條、第34條及《約旦憲法》第102條,執行申請需滿足以下要件:
1、判決作出法院具有合法管轄權,且管轄權依據符合約旦法律或國際條約規定;
2、判決已生效且具有可執行性,若為外國宗教法院判決,需經該國最高法院認證并取得終局效力(突破了《約旦憲法》第99條關于“境外宗教法院判決不可執行”的限制性規定,為2024年判例確立的新規則);
3、審判程序合法,被告已獲得充分的應訴權利(如答辯權、舉證權),不存在程序瑕疵;
4、判決內容不違反約旦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與約旦現行法律強制性規定沖突;
5、申請材料完整,包括生效判決原件、官方翻譯件、管轄權證明、送達證明等,且材料需經公證認證程序。
實操中,若糾紛雙方均為《利雅得阿拉伯司法合作協定》成員國公民或法人,可依據協定第4條,直接向約旦司法部申請司法協助,簡化執行流程,成員國公民可享受與約旦公民同等的法律援助權利。
(二)約旦法院判決的境外執行:依托國際合作,遵循雙邊/多邊條約
若需向境外執行約旦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主要依托兩類渠道:
1、通過《利雅得阿拉伯司法合作協定》,向其他成員國申請協助執行,協定第1條要求成員國司法部定期交換法律文本與司法信息,為跨境執行提供便利;
2、針對非協定成員國,可依據約旦與該國簽訂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或通過外交渠道協商執行。
需注意,2024年約旦立法與意見局提交了《國際刑事合作法(草案)》,擬廢止1927年《引渡法》,該草案第30條明確了引渡的禁止情形,包括政治犯罪、基于種族/性別/宗教等歧視性理由的起訴等,若判決執行涉及人員引渡,需關注該草案的生效進展(截至2024年12月,尚未正式生效,仍適用1927年《引渡法》及雙邊協定)。
(三)執行異議與救濟:保障程序權利,規避執行風險
在約旦執行判決過程中,被執行人可依據《約旦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出執行異議,常見理由包括判決存在程序瑕疵、執行標的不屬于可執行財產、違反公共秩序等。法院將對異議進行審查,審查期間可暫停執行程序。
為規避執行風險,申請執行人需提前核查被執行人在約旦的財產狀況(如不動產、銀行存款、商業資產等),避免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導致判決淪為“一紙空文”。同時,需嚴格遵守約旦關于執行時限的規定,避免因超過申請執行期限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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