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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行為。
二、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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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血液或者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應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過程中,不按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行為。
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有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即在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過程中,違章操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辦理非法采供血液刑事案件解釋》)第5條對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具體情形作了規定。但需要注意的是,隨著時間推移,相關前置規定有所調整,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妥當把握。
(2)已經造成了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如感染傳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等。根據《辦理非法采供血液刑事案件解釋》第6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經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造成其他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由于本罪是實害犯,因此,只有實際造成危害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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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體為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
主要是指醫院、血站等承擔血液采集、供應或者血液制品的制作、供應的單位。《辦理非法采供血液刑事案件解釋》第7條規定,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采供血機構和血液制品生產經營單位,應認定為"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因此,本罪是單位犯罪。
4.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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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適用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刑事責任?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屬于實行“雙罰制”的單位犯罪,除對單位判處罰金外,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盧氏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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