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教育局發布了一則關于喬某某喪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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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顯示,喬某某,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因犯故意傷害罪,2025年7月7日被高港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2025年10月13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喬某某的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自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喪失。
來源:人民網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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