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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38號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12月26日第26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鄭柵潔
2025年12月29日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著力推動投資高質量發展,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對符合條件的經營性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
本辦法所稱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對符合條件、使用了貸款等有息資金的經營性投資項目給予的利息補貼。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投資項目包括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政府投資項目等。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按項目安排,均為無償投入。
第四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領域項目。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支持范圍的評估調整機制,不斷優化支持方向和結構等。
第五條 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應當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戰略、規劃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兼顧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各相關政策目標,保障和提高經濟、社會、生態等綜合效益,充分發揮對社會投資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國家宏觀調控的要求和重點,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統籌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對欠發達地區和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的投資項目應當適當傾斜。
第七條 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當分專項制定管理辦法或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實施期限、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支持范圍、資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監督管理等主要內容,并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性質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投資補助、貼息標準,作為各專項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的具體依據。
管理辦法和工作方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劃和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應當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目,除對未足額安排的項目安排剩余資金、用于應急除險項目等特殊情況外,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
項目的投資補助和貼息金額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核定,對于已經足額安排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同一項目原則上不得重復申請不同專項資金。
第二章 申報和審核
第九條 除涉密項目外,申請投資補助資金的項目,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投資在線平臺)申請項目代碼,按規定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者投資概算核定),并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提交資金申請報告。
對于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補助標準清晰,或者按照打捆、切塊方式申請投資補助資金的領域,資金申請報告可以與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合并報送。
第十條 資金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單位和項目的基本情況、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前期手續和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總投資構成和資金籌措方案等。
項目單位應對所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對于申請投資補助資金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當由需要申請投資補助資金的項目單位提出,按程序報項目匯總申報單位。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并匯總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委)和中央管理企業等為項目匯總申報單位。
對于申請貼息資金的項目,資金申請可以參照上述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對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申請文件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核,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負責,并對符合條件的守信項目單位提供便利和支持: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投向和申請程序;
(二)符合有關專項管理辦法或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項目已按規定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且主要建設條件已經落實或基本落實;
(四)項目單位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不存在政務失信記錄;
(五)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批復和下達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申請后,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查,并可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相關管理規定,委托相關單位進行評估。
對經審查后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申報文件,應當予以退回或要求補充報送材料。
第十四條 對于同意安排投資補助資金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批復資金申請報告,核定給予項目的投資補助金額。
對于資金申請報告與年度投資計劃申請文件合并報送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可以在下達投資計劃時合并批復。
第十五條 資金申請報告批復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項目實施和資金安排情況,一次或者分次下達投資計劃。對于跨年度實施的項目,原則上應分年度下達投資計劃。
第十六條 采用貼息方式的,貼息資金總額根據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等有息資金總額、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打捆或切塊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年度投資計劃明確的支持方向、支持項目應當具備的條件,以及有關工作要求等,將投資計劃分解落實至具體項目。
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對上述投資計劃分解安排的合規性負責,并根據專項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通過投資在線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將投資計劃分解落實的具體項目信息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八條 中央預算內年度投資計劃編制、執行、監督管理等應當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九條 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應當嚴格執行投資建設法律法規,不得擅自改變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法律法規,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和安全。嚴格規范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在項目建成后及時按規定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推動項目盡快投用發揮效益。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有關要求,通過投資在線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如實報送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下列實施情況,并附具必要的佐證材料:
(一)項目實際開竣工時間;
(二)項目資金到位、支付和投資完成情況;
(三)項目工程形象進度;
(四)存在的問題。
暫不具備條件的涉密項目,使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離線軟件或其他適當方式填報,并通過涉密介質進行數據交換。
第二十一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定期組織調度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實施情況,督促項目單位加快推進項目建設并規范報送項目實施情況,積極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推動項目順利建設實施。
第二十二條 對項目不能按時開工建設或者項目建設規模、內容、標準以及項目總投資發生較大變化等情況,項目單位和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并可以視情況追究有關方面責任。打捆和切塊下達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按照規定的權限辦理投資計劃調整。
第二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必要時可以對投資補助和貼息支持領域、政策和項目等開展中期評估和后評價工作,并根據評估評價情況及時對有關管理辦法和工作方案、政策等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落實項目全過程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監督管理機制,強化項目信息共享,加強對投資計劃執行、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建設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依托投資在線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對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加強在線監測、動態監管,并采取抽查等方式開展項目現場監督檢查,保證政府投資資金的合理使用和項目順利建設實施。
對未履行、不當履行或違法履行監管職責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對嚴格依據抽查事項清單和相關工作要求開展監管,項目出現問題的,應結合監督檢查人員工作態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觀條件等進行綜合分析,該免責的要依法依規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資金申請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等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根據實際情況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復資金申請報告的;
(二)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和市(地)、縣(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情節,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申請,或者調減其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規模,并視情況對其予以通報:
(一)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二)審核項目不嚴,造成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損失的;
(三)對于打捆和切塊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分解和安排出現嚴重失誤的;
(四)投資計劃轉發、分解或執行慢,或者指導推動投資項目建設實施不力,造成資金沉淀的;
(五)所在地區或所屬企業的項目存在較多問題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對監管機構已指出的項目存在問題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打捆和切塊下達投資計劃的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視情況停止撥付、收回已撥付的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并可自處理之日起1—3年內暫停受理該項目單位的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依法依規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的;
(四)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總投資等發生較大變化而不及時如實報告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造成資金沉淀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過投資在線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報告相關項目信息,或者不如實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對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應當在申請時明確該項目是直接投資項目還是資本金注入項目,其申請程序、項目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等,按照本辦法執行。
對于地方政府直接投資項目,其申請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當采取直接投資方式安排到項目。對于地方政府資本金注入項目,其申請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當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到項目,也可適當采取投資補助和貼息等方式。
第三十三條 涉密項目的申報、審核、批復,以及年度投資計劃下達等,應嚴格落實保密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三十四條 為了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可以適當簡化相關管理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6年第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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