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一起安全生產事故的慘痛后果背后,都伴隨著一場關于刑事歸責的激烈法律博弈。《刑法》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中“因而發生”的表述,構成了追責的起點,卻常在實踐中演變為最纏結的爭議焦點。對于涉事企業人員而言,最深的焦慮往往源于一種“地位歸責”的茫然感——似乎只要身在其位,便難逃刑責的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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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普遍的司法不安,根植于因果關系認定時常出現的?規范化不足?。作為長期代理此類案件的辯護律師,我們觀察到,將“事實關聯”簡單等同于“刑法因果”,或將“管理瑕疵”直接認定為“風險源頭”的傾向,使得責任的邊界日益模糊。本文旨在穿透復雜表象,以刑法“規范歸責”理論為鏡,系統檢視因果關系認定的核心迷局,詳解律師從被動抗辯轉向主動構建的破局之道,并最終為企業勾勒出能夠前置性切割刑事風險的合規管理縱深。
司法實踐中因果關系認定的三大思維偏差?
當前司法實踐在因果關系認定上,常不自覺地陷入三種具有普遍性的思維定式,這構成了律師辯護需要首要辨析與挑戰的“戰場”。
偏差一:“關聯即因果”的簡化歸責模式?
這種偏差將行為與結果在時空上的并存關系,直接嫁接為法律上的因果歸責。例如,在一起化工廠深夜爆炸案中,值班人員僅因在崗期間有使用手機的行為,便被指控“疏于巡檢”從而對事故負責。然而,辯護律師通過深入的技術勘驗與專家論證,成功揭示爆炸點位于無法通過常規巡檢發現的隱蔽設備內部,且由材料突發性脆性斷裂這一獨立物理原因引發。值班員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缺乏?合乎規律的風險實現流程?。此案警示,刑法因果關系要求行為創設的危險?合乎規律地導向結果?,而非簡單的時空伴隨。
偏差二: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要件的無限擴大解釋?
此偏差將任何程序性、文書性的違規,不加區分地認定為可能引發刑事責任的“實行行為”。在某個建筑工地塔吊倒塌事故中,項目經理僅因一份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報審表延遲歸檔數日而被追訴。辯護的核心在于證明,此類純粹的、滯后的文書管理行為,?并未在事故發生時“現實地創設或升高”塔吊倒塌的具體危險?。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獨立的基礎施工質量缺陷。這凸顯了“形式違規”與“實質風險創設”之間的本質區別。刑法意義上的實行行為,必須是那些創設了“法所不容許的具體危險”的行為。
偏差三:對“介入因素”規范評價的忽視或弱化?
當異常、獨立的介入因素(如第三方重大過錯、極端自然力、被害人自陷風險)切斷了初始行為與最終結果的關聯時,若仍追究初始行為人的刑責,便可能滑向客觀歸罪。在一起因極端天氣引發的景區安全事故中,現場管理人員在接到預警后已按規定上報,但運營決策權在于上級。最終,遠超預警級別的特大山洪成為損害發生的支配性力量。辯護意見成功強調,該?異常且強大的自然力介入,完全中斷了管理人員執行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規范關聯?。對介入因素是否“異常”及其是否“獨立主導了因果流程”的評價,是規范歸責的關鍵一環。
以“規范歸責”為基石的律師三維辯護策略?
有效的辯護絕非消極否認,而是圍繞“?從事實歸因轉向規范歸責?”這一核心展開的主動證據構建與法律論證。這要求律師掌握三把關鍵的“辯護鑰匙”。
第一把鑰匙:精準錨定與挑戰“實行行為”——“風險創設”實質審查?
辯護的首要任務是引導法庭聚焦于真正的“歸責起點”。律師需運用“?危險創設?”標準,審查被指控的行為是否實質性地、不被容許地升高了事故發生的具體風險。例如,在煤礦瓦斯突出事故中,監測員未嚴格按時記錄數據。辯護中,通過專家證言證明,該礦瓦斯涌出具有瞬時突發特性,?即便完美履行記錄義務,也無法預警本次特定事故?。通過“假設合法替代行為”測試,論證其程序違規并未實質提升結果發生概率,從而否定其行為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原因力”。
第二把鑰匙:挑戰因果鏈條的連續性——“介入因素”歸責中斷論證?
當案件存在介入因素時,辯護的核心在于論證該因素是否足以?中斷初始行為與結果的規范關聯?。這需要進行細致的層級分析:
異常性判斷?:
介入因素(如分包方的魯莽操作、被害人的故意違規)是否屬于前行為引發的可預見范圍內?還是獨立、異常的新原因?
支配性判斷?:
介入因素是否獨立、主導地導致了結果發生,使得前行為創設的危險退居背景?在經典的橋梁施工垮塌案中,總包方提供不合規構件存在過錯,但分包方現場負責人擅自進行的、遠超設計荷載的魯莽壓載試驗,被成功論證為一項?異常且獨立的介入行為?,直接切斷了總包方過錯與垮塌結果之間的刑法因果力。同樣,員工明知禁令仍操作已知故障設備而傷亡,其“自陷風險”行為也能阻斷對管理方疏忽的歸責。
第三把鑰匙:運用證據與程序規則進行“釜底抽薪”?
因果關系的認定極度依賴《事故調查報告》及各類鑒定意見。律師必須具備犀利的證據審查能力:
質疑鑒定基礎?:
如通過質疑鑒定人資質不符、檢材(如火災現場的短路熔珠)來源不清、鑒定方法不標準等,從根本上動搖控方因果關系結論的科學性。
構建“已盡責”證據鏈?:積極組織提交證明當事人已履行必要注意義務的“合規證據”,如隱患整改的閉環記錄、安全培訓簽到與考核材料、就重大風險向上級請示的通訊痕跡等。這些證據旨在塑造一個“已窮盡崗位應盡義務”的辯護形象,從反面削弱“不作為”與結果之間的關聯。
企業前置性構建因果關系的“合規防火墻”?
最具遠見的風險應對,在于事發前的體系化建設。對企業而言,構建一道能夠有效界定、分割與抗辯法律責任的“合規防火墻”,是根本性的戰略投資。
(一)基石:決策與風險的“痕跡化”管理?
所有涉及安全的生產決策,尤其是經過風險權衡的決斷,必須通過會議紀要、風險評估報告、審批單等書面形式完整固化。這旨在清晰留存?決策主體、依據、過程與反對意見?,避免事后責任在“集體決策”中模糊化,最終由個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核心:隱患管理的“閉環”機制?
從隱患的發現、報告、評估、指令、整改到復核反饋,必須形成可記錄、可追溯、可驗證的完整閉環。這套機制不僅是安全管理的效能工具,更是法律上證明相關崗位?已履行“作為義務”? 的關鍵證據鏈,能從源頭切斷“不作為”與損害結果的潛在因果關系。
(三)框架:安全權責的“清晰化”劃分?
通過內部規章制度與詳盡的崗位職責說明書,明確劃分各層級、各崗位在安全生產中的?具體權責邊界?,實現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的相互制約與分離。這為任何可能的事后責任調查提供了清晰的制度依據,防止責任“泛化”。
(四)升級:定期的“刑事合規體檢”?
定期引入外部刑事律師或專業機構,以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特別是因果關系和實行行為要件)為反向標尺,對企業運營全流程進行掃描式審查。主動識別并整改那些可能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實質風險創設行為”的管理漏洞,將刑事風險消弭于萌芽狀態。
律師總結
重大責任事故罪中的因果關系認定,本質上是一場在紛繁事實中探尋規范邏輯的精密論證。它要求法律職業共同體超越表淺的事實關聯,深入審視:行為是否創設了刑法不容許的實質危險?結果是否是該危險在規范保護目的范圍內的實現?因果流程是否被異常、獨立的因素所主導?
對于律師而言,掌握“規范歸責”的理論武器,意味著從被動回應指控,升級為主動構建一套基于證據和邏輯的、立體的辯護方法論。對于企業而言,其啟示則更為深遠:卓越的安全與合規管理,其最高價值不僅在于防范事故本身,更在于構建一套?即便在極端后果發生后,也能有效進行責任界定、分割與抗辯的證據化、制度化管理體系?。
法律的尊嚴與正義,正體現在對這條真實、嚴謹且合乎規范的“因果之線”的堅守之上,而非依賴一條可以隨意拋灑的“責任飛索”。通過透徹理解并踐行這套融合了理論、策略與風控的方法論,律師方能成為企業穩健前行道路上不可或缺的風險規劃師與權利捍衛者。
本文關鍵詞
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因果關系;規范歸責;
重大責任事故罪律師辯護;企業合規;風險防控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執業于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系該所合伙人,?尤其擅長處理重大責任事故罪等生產安全類刑事案件?,并在企業刑事風險防控領域擁有豐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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