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過失,要求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其中,“應當預見”即“預見可能性”,是過失責任的邏輯起點。在重大責任事故罪中,它如同一把衡量管理者心智的標尺:你是否身處一個能夠也應當看到風險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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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高度組織化、分工精細的現代生產活動中,這把標尺變得異常飄忽。將一套誕生于相對簡單社會關系的古典刑法理論,套用在由層層指令、信息壁壘、技術黑箱和系統性壓力構成的復雜管理體系上,其脫節與困境日益凸顯。司法實踐常常在這把飄忽的標尺與追求結果正義的公眾情緒之間搖擺,導致許多并非真正“當罰”的管理者,被套上了刑事責任的沉重枷鎖。厘清這一困境,不僅關乎個案公正,更關乎刑法在風險社會中的恰當角色。
第一部分:理論之錨與實踐之浪——“預見可能性”的三重實踐困境?
困境一:從“個體理性人”到“體系螺絲釘”的認知鴻溝?
傳統“預見可能性”理論預設了一個抽象的、具備完全理性和充分信息的“個體”。但在現代企業中,一個中層管理者更像是龐大機器中的一顆“螺絲釘”。他的視野被崗位職責、部門墻和匯報鏈條所限定。他所接收的信息,是經過過濾、簡化甚至美化的;他所做出的決策,是在資源約束、工期壓力和上級指令下有限的權衡。?要求一個只掌握局部信息、且無權調動全局資源的“螺絲釘”,去預見一個由系統多重失效疊加引發的災難性事故,是否超越了人類認知的合理限度?? 司法實踐往往未能充分體察這種認知鴻溝,傾向于以事故的慘烈結果,倒推身處相關崗位的個體“理應預見”。
困境二:“預見”內容的模糊性與無限回溯風險?
究竟需要“預見”到什么程度?是預見到某一類抽象的安全風險(如“工地可能出事”),還是必須預見到事故發生的具體機理、確切時間和最終形態(如“東北角腳手架將于周三上午10點因扣件疲勞斷裂而坍塌”)?前者標準過低,幾乎使所有管理者都難逃其咎;后者標準過高,幾乎無人能夠達到。實踐中,司法機關常在兩者之間模糊滑動。更棘手的是“無限回溯”問題:如果事故由A環節引發,能否追究對A有間接監督關系的B、C、D的預見責任?這種追溯會像多米諾骨牌一樣,在管理鏈條上不斷向上、向周邊延伸,導致責任范圍的無限擴大,違背了刑法歸責的明確性與比例原則。
困境三:客觀證據與主觀心理的證明悖論?
“預見可能性”是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卻必須通過客觀證據來證明。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簡化證明路徑是:?只要當事人違反了某項安全規定,就推定其應當預見到違反該規定可能導致的后果?。這實際上是用“違反客觀注意義務”直接替代了對“主觀預見可能性”的獨立審查,是一種“客觀歸罪”的傾向。然而,違反規定的原因多種多樣:可能是明知故犯,可能是對規定本身不理解,也可能是迫于不可抗拒的上級壓力或資源匱乏而做出的無奈選擇。后兩種情形中,行為人的“預見可能性”在實質上是降低甚至缺失的。忽視對主觀心態的精細考察,僅以行為違規反推主觀過失,是當前司法認定中最普遍的誤區。
第二部分:當代挑戰——新業態、新技術與新型組織模式下的認知極限?
隨著社會發展,“預見可能性”的認定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新挑戰:技術黑箱與算法管理下的責任稀釋?:在智能化工廠或平臺零工經濟中,安全風險可能由不透明的算法系統調度引發,或源于遠程、自動化設備的隱性故障。一線管理者甚至高級工程師,面對的是一個無法完全理解的“技術黑箱”。當事故源于算法缺陷或跨域的技術耦合失效時,如何界定具體個人的“預見可能性”?責任極易在技術的復雜性中被稀釋,最終又可能被武斷地歸于某個最接近現場的“倒霉蛋”。
敏捷組織與動態團隊中的權責瞬變?:許多互聯網和項目制公司采用扁平化、敏捷化的管理模式,崗位職責動態變化,臨時性團隊快速組建解散。在這種環境下,個人的安全管理權責邊界比傳統科層制更加模糊。事故發生時,如何回溯認定某個成員在特定時間點對特定風險的具體預見義務?這給司法認定帶來了巨大的困難。
系統性風險與“集體無意識”的歸責難題?:有些事故的根源,是一種彌漫在整個組織文化中的“集體無意識”,例如長期對某種輕微違規的默許,或為了生存而集體選擇忽視安全投入。這種系統性風險是每個參與者共同塑造的,但又無法歸咎于任何單一個體的獨立決策。在此背景下,追究其中個別人員的刑事責任,其正當性基礎是否牢固?這觸及了刑法在應對系統性風險時的能力邊界。
第三部分:辯護的破局之道——在困境中構建抗辯空間?
面對這些困境與挑戰,專業的辯護絕非消極否定,而是積極構建一個更符合現實、更精細化的“預見可能性”分析框架,以此為當事人爭取公正。
核心策略一:進行“情境化認知能力”的精細化證據構建?
這是辯護的基石。我們不能空談理論,而必須用證據將當事人還原為“具體情境中的個體”。
證據清單與行動?:
調取通信與審批記錄?:全面收集當事人的工作郵件、內部通訊軟件(如釘釘、企業微信)聊天記錄、OA系統審批流。目標是找出:他是否就安全隱患提出過正式警告或報告?他的安全投入申請是否被駁回?上級是否曾發出過“不惜一切代價趕工期”等可能壓制安全考量的指令?
梳理崗位職責與實際權限文件?:對比其《崗位說明書》與實際工作中的簽字權、采購權、人事任免建議權。證明其名義職責與實權嚴重不匹配,尤其缺乏對事故直接誘因環節(如分包商選擇、關鍵設備采購)的決策權。
構建“信息屏障”證據鏈?:證明關鍵風險信息從未抵達當事人。例如,證明設備故障報警信號只發送給了第三方運維公司,而未接入當事人所在部門的管理系統;證明負責日常檢查的下屬隱瞞或篡改了檢查記錄。
引入“工作負荷與認知資源”評估?:通過考勤記錄、會議紀要、同時期負責的項目數量,證明當事人在事故前長期處于超負荷工作狀態,認知資源已瀕臨枯竭,從心理學角度論證其注意能力在客觀上已顯著下降。
核心策略二:運用“專家證言”與“行業基準”打破檢方推定?
當檢方以“違反規定即應預見”進行推定時,我們必須引入更權威的外部標準進行對抗。
具體操作?:
聘請雙重專家?:一是?技術專家?,針對事故直接原因(如冶金、化工、土木結構)出具意見,論證該特定失效模式即使在行業內也屬罕見或認知盲區;二是?安全管理體系專家?,就案涉企業的安全管理流程是否符合當時行業一般水平進行評估。重點論證:即使當事人完全遵循了該公司(可能本身存在缺陷)的流程,也無法避免此類事故。
進行“行業慣例”調查?:通過行業協會報告、學術論文、同期同類企業的安全管理文件,證明在事故發生時,行業對案涉風險的普遍認知水平如何,當事人所在企業的做法是否明顯低于此基準。如果并未明顯偏低,則其個人“預見可能性”的基礎便不牢固。
在庭審中設計“對比性詢問”?:向出庭的專家或偵查人員提問:“請問,根據行業標準,要預見您剛才所說的這種風險,需要具備哪些數據、設備和專業分析能力?我的當事人當時是否被賦予了這些條件?” 將法庭注意力從“他是否違規”轉移到“他是否有可能知道”上來。
核心策略三:精準切割“行為瑕疵”與“結果預見”之間的因果鏈條?
此策略旨在解構檢方“違反A規定,導致B結果,所以你應預見B結果”的邏輯。
辯護話術與論證要點?:
“規定目的”論證?:深入剖析當事人所違反的那條具體規定的?立法或制定目的?。例如,規定“每日巡檢”的目的是防止設備積塵引發火災,而事故原因是地下承重柱被違規拆除。那么,未進行“每日巡檢”與“承重結構破壞”之間,不存在可預見的、符合規定保護目的的聯系。
“替代原因”強化?:全力挖掘并證據化一個或多個足以中斷或主導因果關系的“介入因素”。例如,有證據表明事故直接原因是?供應商提供了有隱蔽缺陷的材料?,或是?其他部門未經協調擅自改變了工藝?。在法庭上清晰呈現:“我的當事人可能疏于管理,但真正砸下來的那塊石頭,是別人扔的,而且扔的方式完全出乎所有人的預料。”
運用“蝴蝶效應”不可預見性進行類比?:向法庭說明,現代復雜系統中的事故,有時如同“蝴蝶效應”,初始條件的微小偏差經過系統放大釀成巨災。從法律上講,不能要求管理者預見所有“蝴蝶翅膀的扇動”。辯護詞中可以寫道:“起訴書指控我的當事人未能預見一場風暴,理由是他沒有注意到三天前一只蝴蝶扇動了翅膀。這不僅是強人所難,更混淆了日常管理瑕疵與刑法上過失的界限。”
核心策略四:將“組織體系缺陷”塑造為量刑的核心情節?
當個人責任難以完全排除時,辯護重點應轉向責任分攤與量刑。
庭審策略與證據組織?:
制作“體系缺陷VS個人作用”對比圖?:將企業層面在安全文化、資金投入、問責機制、信息溝通上的系統性漏洞,與當事人個人的具體行為并列呈現。直觀地展示,個人行為只是系統失效洪流中的一小股。
申請“企業合規評價”作為量刑參考?:如果企業事后進行了真合規整改,可邀請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構出具報告,說明事故暴露的是“舊的、失效的體系”問題,并已建立新體系。將此作為對當事人?從寬處罰?的重要情節。
在最后陳述中引發法官的“同理心”?:以一種冷靜而富有感染力的方式陳述:“審判長,我們面對的不是一個漠視生命的惡魔,而是一個在有缺陷的系統中努力履行職責,卻最終被系統巨浪吞沒的普通人。刑罰的目的在于教育和預防,當悲劇的主要根源在于體系時,讓這個體系中的個體承擔全部刑責,能否實現這一目的?又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第四部分:案例實證——策略在法庭上的生動演繹?
以下兩個基于真實案件改編的案例,清晰地展示了上述辯護策略如何在實際中應用并影響判決。
案例一:L市化工廠爆炸案——聚焦“信息屏障”與“替代原因”?
基本案情?:2024年,L市某化工廠反應釜爆炸,造成多人傷亡。公訴機關指控負責生產的副廠長張某,未按規定每日巡查反應釜壓力記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辯護策略應用?:
情境化認知能力構建?:辯護律師調取證據發現,該反應釜的壓力數據已接入全廠?中央自動化控制系統(DCS)?,并設有超壓自動報警。該報警信號?僅直接發送至總控室和駐廠設備供應商的遠程監控平臺?,并未設置向張某個人手機或辦公室的報警推送。張某的“每日巡查”職責,是基于系統正常運行的假設進行的常規巡視。
引入專家證言?:安全工程專家出庭證實,在該行業現代化工廠中,對DCS系統關鍵參數的實時監控責任在于總控室值班員和專業運維公司,生產副廠長的職責是宏觀管理,而非替代自動化系統進行實時數據盯守。事故直接原因是?壓力傳感器突發隱性故障,傳輸了錯誤的安全信號?,此屬設備突發性、隱蔽性失效。
切割因果關系?:辯護律師指出,張某“未每日手動記錄壓力值”的行為瑕疵,與“因傳感器隱性故障導致系統誤判而爆炸”這一特定結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可預見的因果關系。真正的、不可預見的介入因素是?設備供應商提供的核心部件存在隱蔽缺陷?。
案件結果?:法院采納了辯護意見,認為在現有自動化管理模式下,不能要求張某對由技術黑箱(傳感器隱性故障)引發的、且信息被系統屏障隔離的具體風險具有預見可能性。最終,張某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該案凸顯了在技術密集型行業中,界定“預見”信息基礎的極端重要性。
案例二:S市商業綜合體坍塌案——聚焦“權責不匹配”與“體系缺陷”?
基本案情?:
2023年,S市一在建商業綜合體裙樓模板支撐體系坍塌。項目部的“安全員”王某被指控未及時發現并制止腳手架上違規堆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被起訴。
辯護策略應用?:
權責映射辯護?:律師深入調查發現,王某雖名為“安全員”,但其勞動合同崗位為“資料員”,被項目部分配兼任安全資料整理和日常巡查。他?沒有?對違章作業的罰款權、停工令簽發權,甚至其提交的安全隱患報告,需經生產經理、項目經理兩級審批后方能生效。項目部的實際安全決策權高度集中在項目經理和少數帶班組長手中。
構建“集體無意識”與系統壓力證據?:證據顯示,該項目為趕工,長期存在“重進度、輕安全”的文化,模板支撐架上臨時堆載材料是普遍且被默許的做法。王某曾三次在內部周報中提及“架體荷載需關注”,但周報均被生產經理以“按計劃推進,注意方式方法”為由駁回。同時,考勤顯示王某同時負責三個標段的安全資料,工作嚴重超負荷。
量刑辯護中強調體系責任?:在法庭辯論階段,辯護律師并未完全否認王某存在履職不到位,但重點強調:“王某是這個畸形管理體系中最末端、最無力的一環。他是一面鏡子,照出的是整個項目安全管理的系統性潰敗。讓這面鏡子承擔碎裂的全部責任,無助于修復系統,也無益于司法公正。”
案件結果?:
法院認定,王某雖負有一定責任,但其“預見并有效阻止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因其?有責無權?的地位和系統性壓力而大大降低。同時,考慮到其多次報告的行為,法院最終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該判決實質上認可了“權責不匹配”和“體系缺陷”能顯著影響個人過失的嚴重程度和刑事責任大小。
律師結語
“預見可能性”理論的實踐困境,折射出傳統刑法理論在應對現代組織化風險時的力不從心。作為辯護律師,我們的工作不僅僅是為當事人脫罪,更是通過一個個具體案件的抗爭——如同上述案例中所展現的——推動司法實踐對“過失”的認定走向更精細、更人性化、也更謙抑的方向。
這要求司法者超越簡單的結果倒推思維,真正深入現代管理的復雜肌理,去理解一個具體的人在具體體系中的認知局限與行為邏輯。法律的威嚴,不應建立在將個體作為體系祭品的基礎之上。唯有當刑事責任的追究精準地指向那些在既有認知和能力范圍內,本當預見且能夠避免卻仍選擇漠視風險之人時,刑法才能真正發揮其行為指引與預防犯罪的功能,同時守護住最基本的個體公正。
關鍵詞
重大責任事故罪;預見可能性;主觀過失認定;實踐困境;刑事辯護策略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執業于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系該所合伙人,?尤其擅長處理重大責任事故罪等生產安全類刑事案件?,并在企業刑事風險防控領域擁有豐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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