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起訴時已成年)與被告陳某甲系父子關系。2018年,時年14歲的陳某遭遇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因陳某未成年,其父陳某甲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并領取了保險公司賠付的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01393.19元。陳某甲領取款項后,一直以“代為保管”名義持有該筆資金。
2022年,陳某成年后,多次要求父親返還其個人財產,用于自身生活及未來發展,但遭到拒絕。父子間因此產生嚴重信任危機,關系降至冰點,陳某遂訴至隆回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陳某甲返還全部賠償款。
【處理方式方法】
本案系家庭內部因未成年人保險理賠款保管引發的糾紛,既涉及未成年人(現為成年人)的財產權益保護,又關乎親情倫理修復。若簡單判決,雖能定分止爭,但可能導致父子關系徹底破裂。隆回縣人民法院堅持“調解優先、案結事了”原則,創新運用“法理情”融合工作法,構建多元聯動解紛閉環。
1. “1+N”多元聯動,匯聚解紛合力
法院依托“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啟動“法庭+綜治中心+道德評議委員會+志愿調解員”聯動機制。組建由承辦法官牽頭,鎮綜治干部、道德評議會成員、鄉賢調解員共同參與的調解專班。通過“線上+線下”協同,將司法權威與鄉規民約、人情事理有機結合,形成“專業法律人+鄉土社會人”優勢互補的解紛矩陣。
2. “雙軌并行”釋法疏導,平衡利益訴求
針對被告陳某甲“撫養兒子成年花了很多錢”、“自己也有養老壓力”的辯解,調解團隊采取“背靠背”策略。法官明確釋明,《民法典》規定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其財產;被監護人成年后,有權要求監護人返還財產。拒不返還不僅違法,更可能構成侵權。道德評議代表和鄉賢從“父子親情”、“養兒防老”傳統美德入手,進行心理疏導,引導被告理解兒子成家立業的現實需求,消解其對立情緒。
3. “閉環式”履行保障,確保案結事了
為避免“調而不履”,法院建立了“協議確認—督促履行—回訪修復”的閉環管理模式。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部分返還的調解協議,并由法院進行司法確認,賦予強制執行力。調解員現場見證被告當場支付首筆款項(30000元),以實際行動打破僵局,重建信任。將案件納入綜治網格管理,由網格員定期回訪,并聯合道德評議委員會成員開展親情修復工作,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處理結果】
在多元力量的協同調解下,雙方當事人冰釋前嫌,當場簽署調解協議:被告陳某甲一次性支付原告陳某30000元,原告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協議效力,被告當庭履行付款義務。一起可能激化的家庭矛盾在訴內得到實質性化解。
【解紛要旨】
本案是隆回縣人民法院金石橋人民法庭深入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運用多元解紛機制化解家庭內部矛盾的生動實踐。
1.堅持法理情相融合:在處理家事及親屬間財產糾紛時,既要堅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個人財產權益不可侵犯”的法律底線,又要善于運用道德評議、親情教育等柔性手段修復社會關系。
2.創新機制促實效:通過“法庭+N”的多元聯動,將個案糾紛導入社會治理大格局;通過“司法確認+閉環履行”,打通了調解協議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有效防止了衍生案件的發生。
3.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該案明確了監護人代管未成年人賠償款在被監護人成年后應依法返還的規則導向,為妥善處理類似親屬間財產保管糾紛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隆回樣本”。(來源:隆回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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