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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5)粵民申1384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楊某,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高州市。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東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爭議焦點為再審申請人楊某訴請繼續履行與被申請人某公司勞動合同等主張應否得到支持。
經查,某公司在楊某處于孕期時解聘楊某,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楊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但某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二審法院鑒于勞動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雙方之間的信任基礎已經喪失,缺乏合同意愿,若強制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可能會導致雙方之間的矛盾加劇,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等因素,維持一審認定雙方勞動合同關系于2024年3月5日已經解除的判決,并指引楊某可對某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問題另行主張權利,二審法院的處理并無不當。
駁回楊某的再審申請。
二O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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