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購方式的選擇依據是預算金額而非結算金額
1.法律依據明確以預算為準
《政府采購法》及《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16號)均規定:
- 施工單項合同預算價40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招標;
- 采購方式的選擇時點是采購活動開始前(即預算金額確定時)。
2.結算超預算不影響采購方式合法性
采購方式的合法性取決于采購時的客觀條件(預算金額、資金來源等),結算超支屬于合同履行問題,不改變采購程序的合法性。
![]()
二、結算超預算的合規性問題
盡管采購方式無需因結算金額否定,但結算金額遠超預算(300萬→400萬,超33%)涉嫌違法違規
1.違反預算追加限制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金額的10%。
2.涉嫌規避招標或化整為零
- 若超支部分未單獨簽訂補充合同,而是直接計入原合同,屬于變相規避招標(違反《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八條);
- 若超支部分簽訂補充合同,則超10%的部分無效,需重新履行采購程序。
3.責任主體
- 采購人:未嚴格管控預算執行,對設計施工一體化項目缺乏前期論證(如無施工圖紙導致工程量失控);
- 代理機構/供應商:若存在惡意低價中標、故意漏項等行為,需承擔相應責任。
![]()
三、實務操作建議
1.采購前風險防控
- 對設計施工一體化(EPC)項目,必須完成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避免“邊設計邊施工”導致預算失控;
- 超10%的補充合同需重新招標或采用競爭性采購方式。
2.結算超預算的處理
- 合規部分(≤330萬元)按原合同執行;
- 超10%部分(>330萬元)需追溯采購程序合法性:
- 若屬必要變更,應重新履行采購程序(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
- 若屬人為過錯,追究相關方責任(審計、紀檢介入)。
3.法律責任參考
違規情形
法律后果
化整為零規避招標
合同無效,處罰責任人(《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
超10%簽訂補充合同
超支部分無效,責令改正(《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未履行預算審批
財政拒付資金,問責采購人
四、結論
- 是否必須招標?
。以預算300萬元為準,未達400萬元招標限額,采購方式合法。 - 結算超支是否合規?
嚴重違規。超預算33%違反10%的法定追加限制,需追溯超支部分的合法性并追責。
![]()
建議
- 采購人強化項目前期準備(尤其EPC項目);
- 財政部門加強預算剛性約束,超10%部分一律不予支付;
- 審計部門對超預算項目重點稽查,嚴查利益輸送。
附:法律依據節選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五條: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4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必須招標。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
補充合同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