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2月4日訊2025年4月,一名未滿16歲的孩子私拿家中20多克金鐲,賣給陜西咸陽涇陽金店,店家以1.7萬元回收,當時金價700多元一克,如今同克重金鐲價值約3萬元。時隔10個月,家長才得知,當即表示愿意將賣金鐲的錢退回金店,要求退還,卻遭到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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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山東新傳眾律師事務所陳萌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和解讀:
首先,未成年行為的效力認定。本次事件中,孩子的年齡是核心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法律規定中明確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超出其認知范圍的重大民事行為,其效力處于待定狀態。家長作為法定代理人,有權對該行為進行追認或拒絕追認。可以看出,若其未滿八周歲,則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售賣金鐲的行為在法律上自始無效。若其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則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行為通常被認為是與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重大民事行為,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才能有效。家長要求金店退款,即表明其對孩子的售賣行為不予追認,因此該交易行為應屬無效。
其次,金店回收行為的合法性。金店作為經營者,在回收黃金時負有審慎注意義務。對于未成年人持貴重物品進行交易,金店應當核實其年齡和物品來源的合法性,避免在明知或應知對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進行交易。金店以1.7萬元回收現值約3萬元的金鐲,且未對交易主體的身份進行核實,其行為的正當性存疑。金店未能履行該義務,以明顯低價收購金鐲,其行為可能構成不當得利,且涉嫌侵害了家長的財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最后,交易行為的法律效力。由于孩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以遠低于市場價值出售貴重金鐲的行為,明顯超出了其年齡、智力所能理解的范疇。因此,該交易行為屬于效力待定,其效力取決于家長是否追認。家長明確要求退款,即為拒絕追認,故該交易行為自始無效,家長有權要求金店返還金鐲或賠償等值價款,建議保存好金鐲的購買憑證、金店回收的憑證以及證明金鐲價值的評估文件,向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閃電新聞記者 張微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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