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本案是一起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當事人李某所在單位是一家生產、銷售零食的企業,李某擔任采購負責人。
偵查機關指控該公司生產、銷售的話梅食品中有雙醋酚丁、雙辛酚丁等成分,涉嫌本罪。
在本案結案前,向李某公司供應案涉含有雙醋酚丁、雙辛酚丁原料的企業經營人員已經被定罪判處,也因涉及雙醋酚丁、雙辛酚丁這一全新食品違法添加成分,相關案件也受到最高檢關注()。
最高檢關于本案關聯案件的文章
夏海龍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后,根據徐昕律師指導并結合大案團隊辦案經驗,很快確定本案的辯護思路:
一是作為定罪關鍵證據的司法鑒定意見的合法性、科學性存在問題,投訴鑒定意見。
二是本案所涉非法添加成分不在現有名單之內且一般機構無法檢出,無法要求被告人對此事先具有主觀認知。
鑒定意見問題
本案司法鑒定意見由上海市位列第一位的司法鑒定機構作出,但依然存在諸多問題,比如:
委托與受理違法:部分鑒定意見書的委托事項超出了《鑒定聘請書》范圍;部分聘請書本身委托事項不明確、缺少涉案物品清單,鑒定機構仍予受理,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超范圍鑒定:鑒定機構在“法醫毒物化學研究室”依據毒物鑒定標準,對涉案食品中的酚丁類成分進行鑒定。但這些成分均不屬于《法醫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中的合成藥毒物范圍,屬于超業務范圍鑒定。
文書格式嚴重不規范:鑒定意見書缺失“聲明”、“資料摘要”、“分析說明”等法定必備要素,“鑒定過程”記載簡略,無法反映鑒定的客觀、科學過程。
鑒定過程草率:其中81份鑒定意見由兩名鑒定人在兩天內集中作出,其科學性存疑,且未按規定進行內部復核。
關于被告人李某行為與責任的辯護意見
針對李某的個人責任和認知可能性,辯護人認為:
職責限定,屬中立幫助行為:李某僅為公司采購人員,負責采購指令,每月領取固定工資,未參與食品配方的確定、生產或銷售決策。其行為屬于“中立幫助行為”,并非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主觀上缺乏“明知”:涉案檢出的雙辛酚丁、雙環己甲酰酚丁成分,并未被列入國家《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在國家尚未明確禁止且毒理學危害未經權威確認的情況下,要求一個采購人員“明知”其非法性,于法無據、強人所難,且公司自行送檢也未檢出非法成分。
社會危害性有限:涉案食品為特定功能的減肥產品,消費群體主要為有特定需求的成年女性,范圍特定、小眾,不同于面向大眾的日常食品,無證據證明對消費者造成嚴重身體損害后果。
政策與科學依據變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4年發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管理規定》,2025年發布《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發布 15 種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類衍生物或類似物執法檢驗方法的通知》,辯護人指出對酚丁類物質的監管應遵循“依法、科學”原則,需有充分科學證據證明其健康危害,并應根據新規重新鑒定,但本案僅憑三名專家會商結論定罪,依據嚴重不足。
上述意見向檢察機關提出后,包括李某在內的多名被告人被終止偵查、解除取保候審。
![]()
向本案檢察機關及承辦檢察官致以法律人的敬意!
檢察官的公正與擔當,或許是當下司法實踐中最稀缺的財富,而這份寶貴的精神,或許也蘊藏在這座令人尊敬的檢察院的律師休息區中。
![]()
本案檢察院律師休息區
針對本案司法鑒定的法律意見:
![]()
![]()
![]()
認為當事人無罪的綜合法律意見:
![]()
![]()
![]()
![]()
![]()
![]()
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夏海龍律師”視頻號。
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
夏海龍律師
聯系方式:15618405715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