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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業并購和投資領域,股權代持(Nominee Shareholding)并不罕見。通常劇本是這樣的: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出于某種原因不便露面,找個顯名股東(代持人)在前臺簽字畫押。只要大家相安無事,這就是個普通的商業安排。但一旦利益足夠大,或者雙方關系破裂,代持人“假戲真做”,以此主張股權歸自己所有,甚至反咬一口說代持協議無效,這才是考驗法律功底的時候。
最近的一起案子就非常典型,它幾乎囊括了代持糾紛中代持人(名義股東)最常用的幾個“抗辯套路”,以及裁判是如何一一拆解的。對于在這個領域摸爬滾打的商業律師或投資人來說,這個案子有三個非常值得復盤的實務看點。
看點一:證據鏈的“閉環”比單一協議更重要
很多代持糾紛中,名義股東會攻擊《股權代持協議》本身,比如聲稱是被脅迫簽的、是虛假意思表示。
在這個案子中,上訴人(名義股東,某公司1)就主張代持協議是受某高官指示、脅迫簽的,非真實意愿。但法院為什么沒采信?因為被上訴人(實際出資人,某公司2)構建了一個證據閉環。
法院查明的事實展示了這樣一個邏輯鏈條:
- 錢的來源清楚:并非某公司7欠某公司2錢,而是最早的債權關系源于2016年某公司7(出借人)與某公司8(后更名為某公司9,借款人)的《借款協議》,約定某公司8借款2000萬元用于股權收購,這是后續債轉股及代持的資金源頭基礎。
- 債轉股及抹賬邏輯通順:2017年各方通過兩份《抹賬協議》完成債權債務的結轉與股權對價的支付:先由某公司9、某公司1、某公司7、雷某四方簽訂《抹賬協議》,約定某公司1欠某公司9的17.5%股權轉款2625萬元,通過“某公司1代某公司9向某公司7償還借款本息2290萬元、向雷某償還個人欠款271.25萬元”的方式抵扣;后某公司2、某公司1、某公司7、雷某再簽《抹賬協議》,明確某公司2應向某公司1支付的2625萬元股權代持收購款,由某公司2直接代某公司1向某公司7支付2290萬元,剩余335萬元直接支付給某公司1,且某公司2已于2017年11月8日實際支付該335萬元。最終實現“某公司2通過抹賬+直接付款方式完成股權對價支付,股權登記在某公司1名下代持”的閉環。
- 對應關系明確:《股權代持協議》約定的代持標的(某公司3 17.5%股權)、對應價款(2625萬元),與兩份《抹賬協議》中的股權轉款金額、某公司2實際支付的335萬元尾款完全匹配,形成完整的權利義務對應關系。
律師視點:僅有一紙《股權代持協議》是單薄的。真正能鎖死代持關系的,往往是“錢”的流向、“事”的背景與“協議簽章”的三重印證。本案中,某公司2不僅提交了代持協議,更以借款協議、兩份抹賬協議、轉賬憑證完整還原了價款支付過程;且代持協議上某公司1的公章真實、法定代表人雷某一審時亦認可簽字,即便其二審反言否認簽字并申請鑒定,也未被法院采信。反觀某公司1主張“被脅迫簽署協議”,卻未提交報警記錄、驗傷報告等硬核證據,自然無法推翻上述完整證據閉環。
看點二:那通“致命”的電話錄音
本案中,有一個極具殺傷力的證據:通話錄音。
當雙方鬧翻,準備對簿公堂前,實際出資人某公司2的監事閻某主動聯系名義股東某公司1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并通話,判決書明確記錄了核心溝通內容。
雷某:“閻總,閻大哥,股權肯定我不會要,這個股權不是我的,肯定會還給你這個實際控制人對吧?所有人是你的,這個肯定給你的,我肯定要把這個手機拿回來才能辦……”閻某:“我現在就問你,與你手機在不在,收回股權不受影響,你就表個態。”雷某:“辦,手機不在辦不了。”閻某:“為啥辦不了呢?”雷某:“辦不了,這你懂的。”閻某:“你要辦不了,我就辦。”雷某:“辦不了。”閻某:“你要辦不了,那我就走法院訴訟程序了,你考慮吧。”雷某:“那走程序吧。好好,走程序。”
這段表述在法庭上極具證明力。盡管二審中,雷某試圖反悔,辯稱該溝通是“被脅迫且思維不清情況下的微信溝通”(非通話),甚至記不清是否為自己所說,但未提交任何反證。
法院的裁判邏輯十分明確:某公司1在一審庭審中已明確認可雷某在《股權代持協議》上的簽名,二審中反言否認,違反民事訴訟“禁反言”原則,不予采信;同時,雷某在通話中關于“股權不是我的,肯定會歸還”的表述,直接構成對代持事實的自認,結合其他證據可進一步佐證代持關系的真實性。
律師視點:商業訴訟的勝負往往取決于訴前證據保全的完備性,而非僅依賴庭審辯論。雙方尚未徹底撕破臉時的溝通記錄(如本案通話錄音),因較少存在刻意規避或虛假陳述的主觀意圖,往往更能反映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雷某的通話內容直接堵死了其后續以“受脅迫、非真實意思表示”否認代持關系的辯解空間,成為某公司2勝訴的關鍵證據之一。
看點三:“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是萬能擋箭牌
這是本案最精彩的法律博弈點。
名義股東某公司1眼看否認代持關系的抗辯難以成立,遂祭出“致命大招”:主張案涉代持協議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具體包括兩點:一是某公司2原股東為公職人員,通過無對價虛假轉讓股權隱匿實際控制人身份;二是某公司2的監事閻某為實際公職人員,案涉代持實際是為幫助正廳級干部高某隱匿資產,因此代持協議應屬無效。
他們的邏輯是:這股權其實是某位“干部”高某的,你們讓我代持是為了藏錢,這是違法的,所以法院不能支持你們把股權拿回去。這招看似“玉石俱焚”,實則非常兇險。如果法院認定代持無效,股權可能真的就拿不回去了,或者面臨行政收繳。
但裁判認為:
- 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責任未完成:某公司1主張代持為掩蓋非法目的,核心依據是“高某指示”“閻某為公職人員”“某公司2原股東為公職人員”,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證據佐證上述事實,僅憑口頭陳述無法支撐其主張。
- 區分法律關系,刑民交叉不影響民事合同效力:即便某公司1主張的“公職人員隱匿資產”屬實,該行為是否違法違規應由相關行政或司法機關查處,屬于另一法律關系;除非能證明代持協議本身直接損害國家利益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效力規定,否則不能直接認定民事代持協議無效。
- 聚焦核心爭議,尊重契約精神:法院審理的核心是“代持協議是否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某公司1無法舉證證明非法目的存在的情況下,應優先依據現有證據認定代持協議有效,尊重當事人之間的契約約定。
律師視點:實務中,部分當事人會試圖通過“指控刑事犯罪”“主張非法目的”等方式攪渾案件焦點,阻礙民事案件審理。本案法院的裁判思路極具指引意義:對于“刑民交叉”案件,若無確鑿證據證明民事合同存在法定無效情形,應優先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約精神。某公司1簽字蓋章確認代持協議,享受了代持相關權利,卻在需要履行義務時以“配合反腐”“非法目的”為由反悔,本質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缺乏鐵證的情況下,自然無法得到司法支持。此外,某公司1還據此申請將相關線索移交有權部門、中止審理本案并追加第三人,但均因缺乏事實依據被法院駁回。
結語
本案二審最終駁回某公司1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確認某公司2與某公司1的《股權代持協議》于2024年6月21日解除,某公司1需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協助某公司2將其持有的某公司3 17.5%股權(對應出資額2625萬元)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它給商業人士的啟示是深刻的:
對于實際出資人,完整的“資金支付-協議簽署-履行憑證”證據鏈是核心保障,不僅要簽訂規范的《股權代持協議》,更要留存好出資款支付憑證(如本案的借款協議、抹賬協議、轉賬記錄);同時,在爭議發生初期,要注意固定溝通記錄(如通話錄音、書面函件),必要時及時向標的公司其他股東發函告知顯名意愿,確保顯名程序符合法律規定,筑牢資產安全的護城河。
對于代持人,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簽署代持協議前充分評估風險,簽署后嚴格履行義務;切勿抱有“口頭抗辯即可推翻書面協議”的僥幸心理,尤其是在無任何證據支撐“受脅迫”“非法目的”等主張的情況下,試圖以宏大敘事否定契約效力,大概率無法得到司法支持,反而可能承擔敗訴后果及訴訟費用。
畢竟,商業交易的底色,是契約與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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