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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1999年,趙建國作為某鐵路單位職工,具備購買單位福利房資格。其同事王立新因孩子需在京上學,提出由自己出資,以趙建國名義購買單位出售的一號房屋。
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王立新先后向趙建國支付購房款共計36,131元(含1999年首付款及2004年補交款),趙建國以自己名義辦理全部購房手續,并取得《職工住房證》,隨后將房屋交付王立新居住使用。
此后二十余年,王立新及其子女一直居住在一號房屋內,并于2019年對房屋進行了裝修。
2020年,趙建國提起訴訟,要求王立新騰退房屋。經兩審法院審理(A號、B號判決),法院認定房屋歸趙建國所有,判令王立新限期搬離。
2022年,王立新另行起訴,主張:
返還購房款36,131元;
賠償房屋增值損失60萬元;
支付裝修損失4.33萬元及鑒定費。
趙建國辯稱:雙方僅為“墊資+租住”關系,不存在買賣或借名合意,王立新無權主張增值利益。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趙建國返還王立新購房款36,131元;
? 賠償房屋增值損失20萬元(非全額60萬);
? 支付裝修損失43,300元;
? 承擔鑒定費5,000元;
關鍵點:雖不構成借名買房,但基于公平原則,對實際出資+長期居住者給予合理補償。
三、法院說理要點
不構成借名買房或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無書面協議;
房屋登記在趙建國名下,屬單位福利性質;
雙方從未辦理過戶,亦無明確產權歸屬約定。
但購房款確由王立新支付,應予返還:
趙建國在前案庭審中已自認收款金額;
其已實際取得房屋,繼續占有該款項缺乏依據。
增值利益雖不屬物權,但可基于公平原則酌定補償:
王立新出資并居住20余年,客觀上使趙建國以極低成本獲得房產;
房屋價值大幅增長,若完全不補償,顯失公平;
酌定20萬元,系綜合考慮出資比例、居住年限、市場漲幅等因素。
裝修附合于房屋,趙建國實際受益,應賠償損失:
裝修雖未經同意,但已形成附合,拆除將造成更大損失;
趙建國收回房屋即享受裝修成果,故應折價補償。
四、律師提示(房地產律師 · 靳雙權律師)
福利房、央產房、經適房等政策性住房,原則上禁止借名購買——即使有出資,也難獲物權支持。
“出錢≠擁有產權”:若無書面借名協議,法院通常不支持確權或過戶,但可能基于公平原則判令適當補償。
長期居住+出資+裝修,是爭取補償的關鍵事實——務必保留付款憑證、水電繳費記錄、裝修合同等證據。
不要等到被起訴騰房才行動:一旦對方主張權利,應立即就出資、增值、裝修等問題提起反訴或另案主張,避免被動。
?? 特別提醒:本案原告雖未拿回房子,但通過另案訴訟成功挽回近28萬元損失。及時、精準地轉換訴訟策略,是此類案件維權的核心。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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