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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1年,甲商貿公司出資購買一號房屋(總價約68.9萬元),但登記在公司員工林雪梅名下。購房合同、貸款、產權證均以林雪梅名義辦理,但房款、月供、稅費均由公司實際承擔。
2008年12月,甲商貿公司召開股東會,兩名股東陳志明、趙雅琴(系妯娌關系)簽署《股東會決議》,載明:
“一號房屋歸陳志明所有,由林雪梅代持;陳志明提出過戶或處置時,林雪梅須無條件配合。”
2019年5月,林雪梅將一號房屋出售,成交價578.5萬元,并完成過戶。
陳志明遂起訴,主張:
房屋實為公司財產,后通過股東會決議“獎勵”給自己;
林雪梅僅為代持人,擅自售房構成不當得利;
要求林雪梅返還全部售房款及利息。
林雪梅辯稱:
自己是合法產權人,購房時北京無限購政策,無需代持;
從未見過該股東會決議,也未簽字確認;
決議系兩股東事后偽造,且已過訴訟時效;
作為登記權利人,有權處分自有房產。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陳志明的全部訴訟請求。
理由:股東會決議對林雪梅無約束力,陳志明無權直接向其主張不當得利。
三、法院說理要點
股東會決議不能約束非簽署方
即使《股東會決議》真實有效,也僅在甲商貿公司與陳志明之間產生效力。
林雪梅未簽字、未追認,該決議對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不當得利請求權不成立
林雪梅出售的是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若其確系代持,應由甲商貿公司主張權利,而非陳志明個人。
陳志明既非購房出資人(公司出資),又非合同相對方,無法證明“林雪梅獲利無法律依據”。
代持關系需有雙方合意,單方決議無效
借名買房或代持關系必須基于雙方明確約定。僅有公司內部決議,不能強加義務于第三方。
四、律師提示(借名買房律師 · 靳雙權律師)
公司房產登記在員工名下,風險極高!
一旦員工否認代持,公司或股東難以直接追回,必須證明雙方存在書面或口頭代持合意。
股東會決議≠物權歸屬證明
公司內部文件不能直接創設對外物權,更不能約束未參與的第三人。想確權,必須讓名義人簽字確認。
不當得利不是“萬能兜底”理由
若名義人是合法登記產權人,其售房行為通常不構成不當得利。真正的權利人應通過合同違約或確權之訴維權。
代持房產必須“三方閉環”:
? 公司(或出資人)與名義人簽訂書面代持協議;
? 名義人簽字確認房屋歸屬;
? 保留全部出資憑證。
缺一不可!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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