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得知對方的丈夫出差后,1996年出生的男子王某將女子李某(化姓)約至酒店房間內吃飯喝酒,其間王某還給李某戴上了一條合金項鏈,后王某不顧李某大聲呼救等反抗行為,對李某實施強奸,但由于李某持續反抗,王某未能得逞。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一審法院以犯強奸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王某上訴后,二審法院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王某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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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書顯示,原審判決認定,2024年10月某天,被告人王某通過微信與被害人李某聊天時得知,李某丈夫前往外地出差,遂表示次日想到李某所在的咸寧市通城縣找她玩,遭李某拒絕。不過次日下午,王某還是駕車從武漢市出發到達李某所在的通城縣,入住某城市便捷酒店后約李某見面。
當天下午,王某找理由將李某約至酒店房間內,之后王某坐在床上與坐在沙發上的李某聊天,并給李某戴上一條合金項鏈。其間,王某通過外賣點了四個菜以及四罐啤酒,經過王某的勸說,王某與李某各自喝完兩罐啤酒。
之后,王某強行將李某拖到床上,其間李某采用大聲呼救、用手推、弓起雙膝等方式持續反抗,導致王某未能得逞,李某的手臂、胸部、脖頸處有不同程度損傷。持續約半小時后,李某的母親打來電話,王某放開李某讓其接聽,李某掛斷電話后趁機撥打110報警。
而王某阻止未果后用手機偷拍李某下身赤裸的照片,李某發現后奪過手機,以再次報警為由要求王某刪掉照片。王某刪掉后,通過微信向李某轉賬200元,要求李某領取才能離開。李某拒絕接收轉賬并再次聲稱報警,王某才讓李某離開房間,之后李某將項鏈交給酒店前臺工作人員轉交給王某。后經通城縣公安部門鑒定,李某存在外傷,主要損傷為體表軟組織挫傷,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背婦女意愿,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對被告人王某辯解其未采取強行行為,僅有親吻行為的意見,經查,結合購買他達拉非片的訂單、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王某供述的其事先服藥事后轉賬被害人等證據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被告人王某事先有強奸的預謀,同時鑒定意見載明被害人構成輕微傷的意見也印證被告人王某采取了暴力手段,故被告人王某行為構成強奸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被告人王某的該辯解意見不予支持。
被告人王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辯護人相應辯護意見予以支持。一審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訴,王某提出原判認定其強奸未遂不當,其只有猥褻被害人李某的行為。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上訴人王某違背婦女意愿,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王某強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關于上訴人王某提出原判認定其強奸未遂不當,其只有猥褻被害人李某的行為的上訴理由。經查,微信聊天記錄、酒店賓客登記表、美團外賣小票、被害人李某陳述及王某供述證明,王某與被害人李某因工作關系有微信聯系,王某得知李某丈夫出差后即從武漢趕到通城約王某到酒店見面,事先購買并服用他達拉非片;被害人李某陳述,在其極力反抗受傷并撥打110報警的情況下,王某才未得逞,后王某用手機偷拍李某下身赤裸照片,李某聲稱報警才得以離開,與電話記錄案發當晚李某5次撥打110報警、電子數據檢查筆錄從王某手機中恢復提取李某赤裸照片、鑒定意見李某左側頸部等處有傷相吻合,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王某強奸未遂的事實成立。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二審法院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王某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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