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買房,婚后兩人共同還貸,離婚時房子還貶值了”——這種情況在現實中并不少見,卻讓很多夫妻為難:共同還的貸款該怎么分?貶值的損失要一起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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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結合最高院司法觀點、真實判例和法律規定,把這個問題講透,幫你理清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邏輯。
一、核結論:貶值不影響還貸分割,損失由買房方承擔
如果房屋是一方婚前簽合同、付首付、辦貸款并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時房屋貶值:
1. 房屋貶值損失由婚前買房并登記的一方自行承擔,配偶無需分擔;
2. 婚后共同還貸的本金和利息,需按比例分割,通常由買房方補償配偶一半;
3. 因房屋貶值,無“增值部分”可分,只需結算共同還貸的本息。
二、法律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明確規定
這一處理邏輯的依據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要點:法律補償范圍是“共同還貸款項+對應增值部分”。房屋貶值時,“增值部分”為負數,無需分割,也不能用貶值抵扣還貸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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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簡單計算公式
應補償金額 ≥ 婚后共同還貸本息總額 ÷ 2。
比如婚后共同還貸本息共20萬元,無論房屋貶值多少,買房方至少需補償配偶10萬元。
四、杭州離婚律師建議:做好這3點,避免糾紛
1. 婚后無論用誰的賬戶還貸,都要留存銀行流水、還款憑證,明確共同還貸的金額和周期;
2. 雙方若能就房屋歸屬、補償金額達成一致,簽訂書面協議,可以避免訴訟耗時耗力;
3. 被動還貸方無需擔心貶值,仍有權拿回一半還貸金額;買房方需要清楚自身承擔貶值風險的責任。
總之,離婚財產分割的核心是“公平”與“權責一致”。婚前買房方享受房屋所有權和潛在升值收益,就應承擔貶值風險;共同還貸的配偶,只需拿回自己應得的還貸補償。
如果遇到具體的離婚財產分割問題,建議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咨詢專業婚姻家事律師,獲得更精準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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