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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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秦某系二手車買賣經銷商。2024年6月12日,張某在其朋友圈發布廣告出售保時捷帕拉梅拉車一輛。秦某見后,有意購買后再進行轉售。2024年6月24日,秦某聯系張某,表示欲購買此車。張某告知秦某,案涉車輛設有抵押權,無法辦理過戶手續,但可以低于市場價出售。秦某要求先查看車況。
2024年7月10日,秦某查看車況后,同意繼續購買。雙方商定價格為256000元,并簽訂《車輛買賣合同》。合同中明確載明案涉車輛設有抵押權,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秦某隨即支付購車款,張某將車輛交付秦某。
2024年9月6日,案涉車輛被抵押權人拖走。秦某多次向張某要求返還購車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購車款。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秦某與被告張某自愿達成的《車輛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原告秦某已經履行完畢支付價款的義務,被告張某已經將涉案車輛交付給原告秦某,雙方之間合同已經履行完畢。
本案爭議焦點是:涉案車輛因權利瑕疵被權利人拖走后,責任該如何承擔的問題?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百零四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車輛在2024年7月10日就已經完成交付,自交付之日起涉案車輛權屬已經轉移到原告秦某名下,符合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則,物權變動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原告秦某自行承擔。
關于原告秦某訴稱涉案車輛存在權利瑕疵的問題,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被告張某作為出賣人就出賣的標的物負有瑕疵擔保責任,但是本案特殊之處在于,原告秦某系從事二手車買賣的經銷商,有豐富的從事二手車買賣經驗,在雙方協商購車事宜時,被告張某已將案涉車輛存在的權利瑕疵一事告知秦某,秦某在明知“案涉車輛設立了他項權利,案涉車輛無法進行變更登記”的前提下仍然自愿以低于市場價格的方式購買案涉車輛,應視為其自愿承擔相應的合同風險。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秦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秦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瑕疵履行是指債務人履行的標的物、履行行為不符合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以至不能實現合同全面履行或者合同目的的行為。瑕疵履行的范圍包括時間、數量、標的物、方法、地點、附隨義務與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或與實現合同目的不相符合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以概括列舉的立法方式,賦予守約方更多的救濟方式,將采取補救措施的內涵具體化、明確化,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救濟方式。
本案涉案車輛雖也有權利瑕疵,但是并非屬于《民法典》五百八十二條規定的瑕疵履行情形。從法律角度分析,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負有交付標的物并保證標的物權利無瑕疵的義務,但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該義務。本案中,張某已明確告知秦某案涉車輛設有抵押權,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秦某在明知上述情況后仍選擇購買,應視為其對風險的自愿承擔。
本案嚴格來說是涉及標的物交付后風險負擔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和第六百零四條的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后由買受人承擔。本案中,案涉車輛作為動產,其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至秦某,案涉車輛在交付后被抵押權人拖走,該風險應由買受人秦某自行承擔。
本案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二手車時,應充分了解車輛的權屬狀況,避免因貪圖便宜而購買存在權利瑕疵的車輛。購車人應全面調查車輛狀況,簽訂完備的購車合同并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以避免因車輛權利瑕疵而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具體而言,購車人在購買二手車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全面調查車輛狀況:購車人應仔細檢查車輛的車況、維修記錄、事故記錄等,確保車輛無重大瑕疵。
2.簽訂完備的購車合同:購車人應與賣車人簽訂詳細的購車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車輛的權屬狀況、交付方式、違約責任等。
3.及時辦理過戶手續:購車人應在車輛交付后及時辦理過戶手續,確保車輛所有權的合法轉移。
4.注意車輛權利瑕疵:購車人應特別注意車輛是否存在抵押權、質押權等權利瑕疵,避免因車輛權利瑕疵而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5.保留相關證據:購車人應妥善保存購車合同、付款憑證、車輛交付憑證等相關證據,為日后可能出現的糾紛做好證據留存。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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