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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件中,被訴侵權人是否“全部使用”非法獲取的技術秘密,是認定侵權范圍、核算賠償數額的核心前提。實踐中,侵權人為規避責任,常以“僅部分使用”“存在修改差異”等為由抗辯。本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高院審理的典型案例,系統梳理“全部使用”的司法認定規則與裁判要點,為實務處理提供參考。
一、典型案例引出核心爭議
在嘉興市中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欣某新技術有限公司訴王某集團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系列案【(2018)浙民初25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667號、(2021)最高法民申3890號】中,雙方核心爭議之一便是被訴侵權人是否全部使用了非法獲取的技術秘密。
案件基本事實:權利人涉案技術秘密載體為287張設備圖和25張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被訴侵權人非法獲取了其中185張設備圖和15張工藝流程圖,且其生產的香蘭素生產線與權利人技術方案存在4項細微差異。被訴侵權人辯稱未使用全部技術秘密,差異部分系自主研發成果;而權利人主張被訴侵權人已完整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差異為規避性修改。
一、二審及再審法院均認定被訴侵權人“全部使用”了非法獲取的技術秘密,該認定邏輯對同類案件具有標桿意義。
二、“全部使用”的司法認定核心要點
結合上述案例及司法實踐,法院認定“全部使用”并非簡單要求被訴侵權技術與權利人技術完全一致,而是圍繞“技術配套性”“舉證責任分配”“修改性質認定”等核心維度綜合判斷,具體可歸納為以下四點:
(一)以“技術配套性”為基礎推定全部使用
對于具有特定應用場景的技術秘密(如化工生產工藝、成套設備技術),其工藝流程與設備配置通常具有高度配套性,某一環節的技術實現依賴其他環節的協同支撐。法院通常認為,若被訴侵權人已實際建成生產線并實現規模化生產,即推定其具備完整的工藝流程和配套設備,進而認定其使用了非法獲取的全部技術秘密。
如上述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出:“香蘭素生產設備和工藝流程通常具有配套性,其生產工藝及相關裝置相對明確固定,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已經實際建成香蘭素項目生產線并進行規模化生產,故其必然具備制造香蘭素產品的完整工藝流程和相應裝置設備。” 該認定思路抓住了工業技術的核心特征,避免了侵權人以“部分未使用”為由割裂技術的完整性。
(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訴侵權人證明“未全部使用”
技術秘密具有秘密性、無形性特征,權利人難以直接舉證證明被訴侵權人“全部使用”的事實。對此,司法實踐中形成了“權利人初步舉證+侵權人反駁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只要權利人證明被訴侵權人非法獲取了完整的技術秘密載體,且已實際生產相同產品,即完成初步舉證;被訴侵權人若主張未全部使用,需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對工藝流程、設備配置進行了自主研發或通過正當途徑獲得。
上述案例中,被訴侵權人既未舉證證明其對香蘭素生產線進行了研發試驗,也未證明小試、中試過程,且其生產線從啟動到量產僅用一年,遠短于權利人四年多的研發周期。法院據此認定其反駁主張不成立,進而支持權利人關于“全部使用”的主張。
(三)“細微差異”不影響“全部使用”的認定——聚焦修改性質判斷
實踐中,侵權人常以“技術存在差異”為由否認全部使用,但法院認定的關鍵在于區分差異的性質:是自主研發的創新性修改,還是為規避侵權責任的適應性、規避性修改。
裁判要點明確:若差異部分未體現實質性創新,且侵權人無法證明差異源于自主研發或正當途徑,同時有證據表明差異是在獲取技術秘密后形成的,則應認定該差異為規避性修改,不影響“全部使用”的整體認定。如上述案件中,法院認為被訴侵權技術與涉案技術秘密的4項差異,系其獲取技術秘密后進行的規避性或適應性修改,該修改本身亦是使用技術秘密的方式之一,故仍認定全部使用。
(四)結合侵權行為的連續性與惡意綜合佐證
被訴侵權人的侵權惡意、行為連續性等情節,可作為佐證“全部使用”的補充依據。若侵權人非法獲取技術秘密后,長期、規模化生產侵權產品,且存在舉證妨礙、拒不執行行為保全裁定等不誠信情節,法院會進一步強化“全部使用”的認定邏輯。
上述案例中,被訴侵權人不僅長期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銷售香蘭素產品,還存在拒不提交與侵權相關的賬簿資料、拒不執行生效行為保全裁定等情形,法院結合這些情節,進一步確認其“全部使用”非法獲取技術秘密的事實,并最終按照權利人銷售利潤率計算高額賠償。
三、實務啟示與操作建議
結合前述裁判規則,針對技術秘密侵權案件中“全部使用”的認定,提出以下實務建議:
對權利人而言:① 應全面固定技術秘密載體的完整性證據(如技術圖紙、工藝文件、研發記錄等),證明被訴侵權人獲取的是完整技術方案;② 重點舉證被訴侵權人已實際建成生產線并規模化生產的事實(如環評報告、生產記錄、銷售數據等);③ 針對侵權人提出的“差異”,舉證證明該差異不具有實質性創新,或系規避性修改的可能性。
對被訴侵權人而言:若主張未全部使用,需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差異部分的研發過程(如研發日志、試驗數據、技術來源證明等),否則將承擔舉證不利后果;切勿以“細微差異”為由敷衍抗辯,更不得實施舉證妨礙、不誠信訴訟等行為,以免加重責任承擔。
四、結語
技術秘密侵權中“全部使用”的認定,核心在于穿透侵權人的規避性抗辯,回歸技術本身的配套性特征與侵權行為的實質。法院通過“配套性推定+舉證責任倒置+修改性質判斷”的三維裁判邏輯,既有效減輕了權利人的舉證負擔,又精準打擊了惡意侵權行為。在實務處理中,無論是權利人還是被訴侵權人,均應圍繞上述核心要點組織證據、展開抗辯,確保自身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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