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懷疑是自殺,按條款不賠。
親人在家中突然意外墜落去世,還沒從悲傷里緩過來,就被保險公司潑了冷水:50萬保額的意外保險沒了。
去年張某家遇到了這樣一件事:公安機關還沒有認定屬于自殺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就僅憑“情緒不太穩定”“沒有明顯外力痕跡”這些理由,直接作出了結論。
很多人遇到這種情況,都會因為“不會舉證”“沒法反駁”處于被動,可實際情況是:法律絕對不會讓“自殺”成為保險公司的“推脫理由”,關鍵是看誰能拿出可靠的證據。
今天咱們就用張某的例子,來分析“自殺”和“意外”的法律認定情況,告訴你怎么為去世的親人爭取公道,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的一個清晨,張老先生的家人發現他自自家陽臺墜落,隨即撥打120,最終仍未救活他,公安部門立刻到現場勘查,排除了他殺的可能性,不過在《勘驗筆錄》中明確記載“未發現有自殺傾向的證據,死亡性質暫時無法判定”,即既未認定為自殺,也未認定為意外。
整理張老先生遺物的時候,家人發現,他半年前買了一份保額50萬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原以為這筆錢能緩解家里的經濟壓力,可他們帶著死亡證明、保險單等資料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得到的是冷冰冰的拒賠通知:“根據《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賠。我們公司調查后發現,張某最近情緒不太穩定,而且現場沒有明顯外力干預的跡象,我們覺得他可能是自殺,所以不給他理賠。
親屬又慌又呆,說:“警察都沒說自殺,保險公司憑啥這么斷定?
張先生生前一直忙著項目,怎么就情緒不穩定了?
他們多次和保險公司溝通,要求對方拿出“自盡”的證據可對方要么敷衍,要么就說“按公司調查結果辦事”,一直拿不出實際的證據。
家屬看著手中的拒賠通知和張某的遺像,陷入了沒辦法申冤的困境;后來經朋友推薦找到我,希望能給去世的張某討個公道,也為這個破裂的家庭爭取些支撐。
何帆律師解讀
本案核心爭議點:保險公司憑啥在公安機關未認定時就自稱“是自殺”?那“自殺”的舉證責任應由誰承擔?要解決這兩個問題就得緊緊圍繞《保險法》的舉證規則以及“排除合理懷疑”的司法標準來進行這可是能助力家屬扭轉局勢的關鍵所在。
首先得先搞明白,“自殺”屬于保險合同里的免責情形,依據《保險法》還有相關法律解釋,免責事項的舉證責任是在保險公司,可不是家屬哈。
也就是說,保險公司要是想拒賠,得拿出足夠證據證明張某是自殺,而不是讓家屬證明張某是意外,這是很多家屬被保險公司弄迷糊的關鍵,也是張某家屬一開始處于被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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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讓家人把所有相關資料都整理了過來,包括公安機關的勘查記錄、尸體檢驗報告、張某生前的工作記錄、通訊記錄以及小區監控等,全部都梳理了一遍,并從中找到了三個能夠反駁“自殺”這一說法的關鍵性證據。
第一個證據為張某事發前的工作郵件:郵件內容呈現,他墜落前一日還在與客戶溝通項目細節,且定下了事發當天的會議時間,其言行根本看不出情緒低落;第二個證據源自同事的證詞:好幾位同事均稱張某最近狀態良好,還在謀劃團隊的團建活動,卻未提及自己心情不好之類的話語;第三個證據是尸檢報告里的細節:報告中提到“墜落時身體姿態不規整,手上有緊握陽臺護欄的痕跡”,法醫分析認為“不排除意外滑落時本能抓護欄的可能”,綜合這些證據,足以表明“自殺”的推斷缺乏依據,更像是意外墜落的情形。
可是保險公司肯定會用“現場沒有外力痕跡”來反駁這時候就得用司法實踐中的“消除合理懷疑”標準來進一步論證。
我曾經在法院當員額法官,審理過十幾起“自殺與意外爭議”的保險案件,很清楚法官對這類案件的裁判傾向:認定“自殺”得達到“證據確鑿、沒有別的合理解釋”的程度不能只因為“沒有外力”“情緒不穩定”就推定。
比如之前有一宗審理的案件,被保險人從高樓墜落,保險公司稱“無外力”而不予賠償,不過家屬提供了被保險人當天購買的食材以及和家人的晚餐約定,最終法院判定保險公司敗訴,緣由在于“現有證據無法排除是意外,自殺推定不成立。
回到張先生的案子,我們還發現保險公司存在一個關鍵漏洞:其所謂的“情緒不穩定”僅有一份含糊的“鄰居訪談記錄”,且未明確“誰看到的”“什么時候不穩定”,此為孤證,根本無法作為證據;而我們提交的工作郵件、同事證詞、尸檢詳情,構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可相互印證“張先生不存在自殺傾向,有意外的可能性。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的“疑義利益解釋準則”,要是對“是不是自殺”有爭議而且保險公司拿不出充足證據,那就得往對家屬有利的方向解釋,認定是意外事件,保險公司就得賠。
最后在我們提交的證據以及法律辯論之下,保險公司無法反駁,法院判決其全額補償50萬元保額,此案件也給所有人敲響警鐘:碰到“自盡”拒賠情況,莫急著讓步,先牢記“舉證責任在保險公司”,而后逐步收集能證明“無自盡傾向、有意外可能”的證據專業的法律分析可助你將“可能”變為“肯定。
簡單來講,保險公司稱“自盡”不予以賠付,需自己進行舉證且所舉證據得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要是公安機關沒有判定為自盡,保險公司自行胡亂猜測可不行;將生前積極的證據、尸檢細節等梳理清楚形成鏈條,依照疑義利益解釋的原則,便能夠有力地反駁自盡的說法。
類似案例
不過不是所有“自殺爭議”的案件家屬都能勝訴,我之前碰到過一個例子,結果和張某案完全不一樣,這能讓大家更清楚地明白“舉證充分性”的界限。
在那起案件當中,被保人李先生溺水身亡,公安機關在他的車里發現他親筆寫的遺書,內容清楚寫著他稱“生活沒指望,決定結束生命”;除此之外,李先生的妻子提供了他近三個月的心理咨詢記錄,記錄顯示他有重度抑郁傾向,還經常說“想自殺”;小區監控拍到李某事發前獨自緩緩往湖邊走去,神情低落,沒有猶豫也沒有異樣的模樣
將這些證據放在一起,就形成了“遺書、病歷以及行為蹤跡”的完整鏈條,清清楚楚能證實李先生是自己想不開尋短見的,
法庭審理完后覺得,保險公司舉證夠,拒賠理由是成立的,
同樣是“跌落溺水身亡”,為啥結果差別這么大?關鍵就在“證據能不能排除意外的可能”,
一個案子是“證據指向意外,自殺無依據”;李先生那個案子是“證據指向自殺,別無合理說法”,這也表明,法律不會讓保險公司輕易用“自殺”來推卸責任,也不會忽視確鑿的自殺證據,一切以“證據是否充分”為關鍵。
結語
親屬離世本就是人生極痛苦之事,若再被貼上“自盡”標簽便是雙重打擊,多數時候,保險公司稱“自盡”并非真有證據,而是倚仗你不明舉證責任、不會收集證據,不過法律不會虧待有理有據的堅守,一份工作郵件、一句同事的證詞、一個尸檢細節,都有可能成為推翻“自盡”推定的關鍵。
要是你也遇到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拿“自殺”來拒賠公安機關沒鑒定,自己卻不知道怎么反駁;或者不知道該收集什么證據來證明親人沒有自殺傾向,甚至手里有證據卻不知道怎么整理。
別著急何帆律師可以幫你分析保險公司的證據到不到位;教你從生前的記錄、現場的痕跡、證人的證詞里頭去找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還能陪著你一塊兒構建證據鏈,用法律的邏輯來剖析“自盡”這個借口。
保障的本質是為生命兜底,并非給生命貼標簽,若你當下因自殺被拒賠而犯難,私信告知我們你的情況,我們會憑借專業將破碎的證據拼成真相,為逝去的親人爭取公道,也為你和家人撐起一片天,讓保險真正成為最后的慰藉,而非額外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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