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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鵬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教授
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離不開對行政執法權力的有效制約和監督。《條例》的出臺,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強化監督機制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近日,國務院公布《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條例》旨在加強和規范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強化法治政府建設,對于完善法治監督體系、確保執法嚴明,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行政執法是法律實施的關鍵環節,也是行政機關履行政府職能、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重要方式。執法貴在嚴明。只有做到嚴格執法,才能有效遏制各種違法投機行為,構建和諧有序的社會環境,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只有做到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才能建立穩定預期,強化全社會對法律秩序的心理認同。而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離不開對行政執法權力的有效制約和監督。《條例》的出臺,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強化監督機制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首先,《條例》推進了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制度化、法定化,形成了統籌行政執法工作的基本方式。在當下的制度實踐中,雖然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政府督查等制度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承擔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功能,但僅憑它們,尚不足以形成嚴密的監督體系。
其中,行政訴訟、行政復議依據當事人的訴請而開展,通常只矯正具體違法行為本身,而無法主動矯正行政執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其對于違法行為產生的源頭因素,如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缺失以及行政執法規范化、正規化、專業化建設滯后等深層次問題很少觸及。政府督查雖然可以對上述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并要求整改,但其任務覆蓋范圍廣,行政執法只是其中一項內容,難以形成對行政執法活動的常態化監督。
在此背景下,《條例》將我國長期探索形成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經驗制度化、法定化,按照規范與指導并重、預防與糾錯并重、監督與保障并重等原則進行規則設計,有助于統籌協調行政執法活動。
其次,《條例》強調制度建設與行為規范并重,提升了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系統性、整體性。行政執法對外表現為開展監督檢查、采取強制措施、實施行政處罰等一系列具體行為。近年來,檢查過多過濫、“小過重罰”等不規范執法行為,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既需要重視對執法行為的規范,也需要關注引發這些問題的制度因素。
對此,《條例》在監督范圍上采取了執法行為監督與制度建設情況監督并重的思路:一方面,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如關注執法程序是否合法、執法決定是否違法或者明顯不當、是否存在不作為或亂作為行為等;另一方面,監督執法機關貫徹落實行政執法各項制度的情況,如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證件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行政執法程序制度的執行情況,行政裁量權基準等行政執法標準制度的落實情況,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管理、行政執法責任確定、行政執法狀況評議、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等相關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等。
在實施《條例》的過程中,要統籌兼顧這兩個方面,實現有機貫通。特別是要對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的普遍性、規律性問題進行研究總結,提煉解決這些問題的經驗,提升制度建設的科學化、精準化水平,從而增強行政執法監督解決系統性、結構性問題的能力。
最后,《條例》推動行政執法監督與其他監督方式相協同,有助于形成監督合力。目前,我國已形成以黨內監督為主導,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等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的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行政執法監督屬于行政機關體系內部的監督,理應加強與其他類型監督的協同。
為此,《條例》規定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加強與監察監督的貫通協同,健全信息共享和線索移送機制;加強與政府督查、行政復議等的協調銜接,建立健全工作溝通和信息共享機制;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爭議引導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對已經進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的行政爭議不重復監督等。這些規定旨在加強協同配合,避免監督重疊,其有效實施將助力完善我國監督體系,推動實現行政執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原文標題為《完善監督體系確保執法嚴明》,以上內容轉載自法治日報2025年12月31日,第5版。本文章僅限學習交流使用,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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