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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周明與林婷于2006年結婚,2019年協議離婚。
2012年底,二人因名下已有兩套住房,受限于北京市限購政策,無法再以自己名義購房。
恰在此時,林婷母親林秀蘭名下無房,三人遂商議購買一套別墅(即“一號房屋”)。
購房總價約353萬元,資金來源包括:
周明父親出售名下房產所得款項;
林婷賬戶支付部分房款;
銀行貸款以林秀蘭名義申請(因其年齡較大,實際由林婷操作還款事宜)。
2013年,《商品房預售合同》由林秀蘭與甲公司簽訂;
2018年,不動產權證登記在林秀蘭一人名下。
值得注意的是,購房合同、全部付款憑證、貸款文件及產權證書,自始至終均由林秀蘭本人保管。
房屋交付后,基本處于空置狀態。周明承認,其僅在2017年夫妻關系緊張期間短暫居住數月,之后便搬離。日常水電費用雖偶有繳納,但并無長期居住或管理事實。
2019年雙方協議離婚時,《離婚協議書》對名下兩套房產進行了明確分割,但未提及一號房屋。工作人員當時解釋:“老人名下的房產無需寫入離婚協議。”
多年后,周明突然起訴,主張:
“房子是我們出的錢,只是借岳母名字!請確認我享有50%產權,并判她配合過戶。”
林秀蘭堅決反對:
“房子是我女兒孝順給我買的養老房,所有手續都是我的,你們離婚時都沒提,現在來爭?”
林婷亦表示:購房本意就是回報母親多年付出,不存在任何借名合意。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周明的全部訴訟請求。
? 確認一號房屋歸林秀蘭個人所有,不構成借名買房。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指出,主張借名買房的一方,須就以下核心要素完成舉證:
存在借名合意:雙方明確約定僅為“代持”,產權歸實際出資人。
→ 本案無書面協議,亦無錄音、微信等能證明該合意的證據。
實際權利人控制權屬文件:如購房合同、發票、產權證等通常由真實權利人保管。
→ 但本案中,全部關鍵文件均由登記人林秀蘭持有,與借名買房常理相悖。
長期實際占有使用房屋:真實權利人應持續居住、出租或管理房產。
→ 周明僅短期居住數月,房屋長期空置,不符合實際控制特征。
重大財產應在離婚時處理:若真屬夫妻共同財產,不可能在離婚協議中完全忽略。
→ 雙方對其他房產分割清晰,唯獨未提一號房屋,反證其非共有財產。
綜上,周明未能完成舉證責任,其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四、律師提示
?? 第一,越是父母、岳父母、子女之間,越容易因信任省略書面約定。但一旦關系破裂,口頭承諾在法庭上幾乎無效。
?? 第二,權屬文件誰拿著,法院就傾向信誰。
購房合同、房產證、貸款合同若全在登記人手中,法院會高度懷疑“借名”真實性。真實權利人必須掌握這些文件。
?? 第三,短期居住≠所有權。
交過幾次電費、住過幾個月,在法律上遠不足以證明“實際控制”。長期、穩定、排他性占有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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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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