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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目前的實踐中總結,特殊需要信托的服務對象主要為在傳統家庭贍養模式下需要未雨綢繆的家庭,如子女定居海外的“跨國家庭”、無子女家庭、有心智障礙或特殊需要成員的家庭等。
本文首發于21金融圈未經授權 不得轉載
作者 |楊夢雪
編輯 |楊希
排版 |黃玥
“大家對特殊需要信托其實有點誤解,它不單適用于殘障群體,像單身、獨居、丁克、子女身心障礙等家庭,都可以用特殊需要信托這一更普惠、更親民的工具,來解決自己的養老、生活照護、監護和繼承等難題。”負責建元信托養老相關業務的左君超博士在采訪中這樣描述特殊需要信托這一資產服務信托“新物種”。
信托三分類新規之后,特殊需要信托作為財富管理服務信托下設的一個業務品種,開始走到大眾眼前。
在官方的定義里,特殊需要信托是信托公司接受單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單一自然人及其親屬共同委托,以滿足和服務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處分信托財產。
而在從業者眼中,特殊需要信托因為承載了更多特殊需要的功能,已經超越了信托本身圍繞信托財產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更是一份圍繞受益人“獲得有尊嚴、有質量的生活”需求展開的、關懷備至的個性化定制方案。
時值歲末年初,近期多家信托公司都官宣落地特殊需要信托。如財信信托落地首單以特殊需要人士長期照護與生活保障為核心目的的特殊需要服務信托,聚焦于特殊需要人群的資金安全與持續管理;浙金信托落地首單“特殊需要+養老服務”信托,直面滿足老齡化社會背景下家庭對高齡長輩養老保障的前置規劃需求;光大信托落地廣東首單孤獨癥家庭不動產特需信托,通過特需信托將房產轉化為孩子未來的長期生活保障。
也有信托公司在特殊需要信托基礎上進行產品創新。如上海信托聚焦特殊需要群體的不動產信托需求,創新“慈善信托+不動產保障”模式,發起慈善信托為以不動產設立特殊需要信托的家庭提供專項稅費補貼。
特殊需要信托的架構與普通信托產品有何不同?設立一份能夠跨越漫長人生并持續運營的特殊需要信托需要關注哪些問題?行業轉型背景下,特殊需要信托承擔了怎樣的職能?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了多位一線從業人員,從他們口中解碼這項“特殊”的信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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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特殊需求”說起
特殊需要信托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為家族信托或家庭服務信托的延伸,但主要功能圍繞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或個人的需求展開,旨在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提前打造一個安全、穩定、專款專用的定制化“人生保障方案”。
從目前的實踐中總結,特殊需要信托的服務對象主要為在傳統家庭贍養模式下需要未雨綢繆的家庭,如子女定居海外的“跨國家庭”、無子女家庭、有心智障礙或特殊需要成員的家庭等。
“隨著人口結構和家庭結構的變化,我們習以為常的家庭事務出現了社會化的趨勢,家庭傳統功能‘外包’越來越常見。在這樣的背景下,特殊需要信托應運而生,成為普通家庭財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左君超在采訪中提到。
對于這類家庭而言,照護、生活保障等需求是復合而剛性的。五礦信托家族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特殊需要家庭的核心需求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終身生活保障,涵蓋衣食住行、醫療康復、養老托養等持續性資金與服務供給;二是財產安全守護,避免財產被濫用或欺詐;三是監護指定與監護監督,迫切尋求專業社會監護服務,在父母百年后完成角色“補位”,履行人身照護與監護職責。
而信托在此類需求中,也展現出無可替代的一面。“跟傳統的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法律工具相比,信托最大的區別在于針對財產權可以構建獨立的管理體系。如果想把財產剝離出來,在委托人去世后有一個主體代替他管理財產、監督未來的監護人,防止財產濫用的同時保障被監護人權益,目前可能只有信托這個工具是最好的選擇。”上海功承瀛泰律師事務所唐潮律師指出。
除財產獨立性強的特點外,五礦信托家族辦公室相關負責人還認為,信托在特殊需要領域的優勢還包括專業化綜合服務、賬戶管理與分配結算、永續受托與全程陪伴等。
“信托以受托人為樞紐整合各類資源,精準匹配特殊需要人群全生命周期保障需求。同時,信托可以根據受益人具體狀況,靈活約定資金用途與分配頻率,并通過‘受托支付’方式實現服務費用結算,提高用款安全性。此外,特需信托以實現受益人保障為信托目的,可以長期存續,也契合家庭的終身托付需求。”五礦信托家族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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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防風險”系統設計
作為一款需要穿越漫長人生周期的產品,特殊需要信托所面臨的考驗不僅在于需要涵蓋委托人對于各項人生事項的通盤考慮和安排,還在于要實現跨越數十年的時間周期還能穩定運營。
那么特需信托如何保障自身長期存續?在實操過程中,這被落地為一整套“防風險”系統。
多位行業人士都在采訪中提到,特殊需要信托可以理解為傳統財富管理類信托的延伸,產品框架大多也在財富管理類信托架構的基礎上進一步設計。但與財富管理類信托所不同的是,特殊需要信托在架構設計上增加了“監察人”和“指令權人”的特殊角色,這也是其“防風險”設計的第一步。
特殊需要信托中的“指令權人”,是委托人失能失智或死亡后,接替委托人,在信托結構中負責對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等事項作出具體指示的關鍵角色。在特殊需要信托中通常由委托人信任的人或者機構擔任,指令權人必須對指令的合法性負責,受信托文件的約束。
“基于信任,客戶往往會將未來的監護人任命為信托中的指令權人。但確定監護人的程序比較復雜,需要進行行為能力鑒定和法院宣告,再確定監護人。如果在信托文件中,任命“監護人”作為指令權人,則觸發“監護人”履職條件時,可能需要經歷比較長的等待時間。因此,建議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選任“具體的某人”擔任指令權人,可以避免確定監護期間的僵局。”左君超進一步解釋。
“監察人”則是由委托人選任的監督主體,負責保護委托人意愿被遵守、保護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被維護,并監督受托人的履職。
“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根據指令權人的指令行事。如果指令權人和監護人為同一個主體,或兩者意見一致,受托人直接認可和執行權限范圍內的指令。當指令權人和受益人的監護人意見不一致時,甚至可能發生重大的分歧,則請監察人作出決定。通常建議選擇中立第三方,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或公益慈善機構等社會角色來擔任。”左君超說。
特殊需要信托的運作一般分為兩個階段。委托人在世的階段,其本身就對信托有絕對的控制權。當信托委托人去世之后,才需要指令權人、監護人、監察人等的介入,這幾個角色之間同樣需要相互制衡。
“個人認為監察人與受托人一樣在信托結構中同樣存在信義義務的要求。而且即使不在信托文件中做特殊約定,信托的受益人或者特殊受益人的監護人,本身也有權對監察人進行監督。如果監察人怠于履職或是濫用職權,受益人或他的監護人有權發起訴訟以保障自身權益。”唐潮介紹。
這兩個角色的設置,成為特殊需要信托“防風險”的第一重保障。如果出現更為極端的情況,如信托公司無法正常運作、信托指令權人或監察人等無法履職等情況呢?監管和信托公司自身制度框架也提供了一道“防火墻”。
一方面是目前的監管模式提供的保障。唐潮提及,“如果信托機構運營管理本身出現了比較大的風險,從經驗來看監管部門可能會安排其他信托機構進行托管。類似家族信托之類的民事信托,甚至可以批量指定和變更受托人,這客觀上是監管層面的托底”。
另一方面是信托公司內部有完善的管理體系和內控制度。“一是設立信托需要細致的盡職調查、合規風控審查;二是信托項目的各類信息需要錄入系統、登記和報送;三是完善的存續管理和內控,能夠確保在信托存續期間平穩交接和過渡,不受人員流動和其他變故的影響。”左君超表示。
除此之外,專業化的投資管理、建立服務閉環、動態調整機制等也成為這類信托持續運營的保障。
五礦信托家族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專業化投資管理,即根據委托人風險偏好及受益人生命周期需求,制定相匹配的投資策略,實現信托財產保值增值與受益人分配保障;建立服務閉環,也就是通過信托角色之間合理分工,實現服務篩選、預算管理、費用支付、質量監督的全流程管控;而動態調整機制,則包括預留緊急備用金,設置極端情況下的信托事務處理規則,并根據受益人狀況與政策變化適時優化信托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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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與挑戰
與其他服務信托類似,特殊需要信托也涉及法律配套、稅收、專業服務配套等諸多方面的挑戰。此外也面臨團隊設置是否得當、委托人是否信任、業務本身能否盈利等落地層面的現實問題。
五礦信托家族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認為,特殊需要信托落地制約主要集中為三點。其一,法律配套待完善,非資金類財產(如房產、股權)信托登記試點范圍有限,全國性制度尚未建立,缺乏監護及監護監督相關配置制度細則和執行機制;其二,稅收相關政策有待完善,譬如不動產納入特需信托時的存在房產稅等支出,降低普通家庭的信托設立意愿;其三,專業服務生態尚不成熟,監護機構、照護機構、特需服務機構供給不足。
左君超談及,特殊需要信托還可能接續通過遺囑追加信托財產的功能,而目前遺產管理人和遺囑信托在制度細則上仍比較欠缺。因此,涉及遺囑追加信托財產或者通過遺囑設立信托,還存在一定的困難。
而具體到客戶視角,客戶對信托制度的了解和對信托公司的信任,是信托公司在實際展業中直接面對的問題。
“信托行業過去和現在正在發生的一些風險事件和負面消息,讓客戶從心里對信托“打鼓”,但其實過去的集合信托和我們今天說的服務信托,雖然都叫信托,但完全是兩碼事。這類業務需要有較強的人身信任基礎,整個信托設立周期也比較長。在后續的展業中,仍然需要繼續做好信托制度的推廣和普及。”左君超坦言。
此外信托公司是否有專業的團隊提供服務、是否有具體的服務能力,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也是信托公司面對的挑戰。
“服務做的比較深的特殊需要信托,對信托機構的從業人員能力要求也比較高,既需要懂民事法律,又需要對項目有一定的理解能力,不但要能夠搞懂監護相關的人身和財產法律關系、也要能梳理家庭成員及被監護人的客觀情況和需求等等。此外特殊需要信托不可避免地還涉及一些社工類或是照護類的服務,如果信托機構本身就有相應的資源積累當然更好。”唐潮表示。
此外,信托架構本身的設計可能并不是最難的,很多委托人尋找合適的監護人、指令權人或是監察人等角色的過程,在項目實操時其實并不那么順利。
“很多時候的現實阻礙在于,委托人找不到愿意在未來擔任監護人的人。要么是身邊沒有這樣一個值得信任的人,要么是沒人敢承擔監護人的責任,在未來監護人缺失的情況下,特殊需要信托的功能性也可能會打折扣。”唐潮直言,深度介入信托受益人生活的監護人角色缺失,信托公司在信托結構中僅作為受托人,是無法替代監護人的職能的,信托本身提供的監護監督功能自然無從談起,最后能夠實現的基本就只有最基礎的賬戶管理功能,也就是幫受益人“管錢”以及“付錢”等事務類的管理。
同樣現實的一面還有,這樁“看起來很美”的業務要想長期存續不能僅靠“為愛發電”,需要一定的商業可持續。但談及盈利前景,從業者同樣觀點紛紜。
“犀利派”直言,信托當年靠通道業務就能“躺賺”的時代已經過去,特殊需要信托這類長周期的業務“細水長流”,模式跑通后疊加一定的規模也或帶來一份可觀的收入。而且客戶有真實的剛性需求,只要能夠滿足客戶需求,客戶是有付費意愿的。
“保守派”則坦言盡管需求廣闊,但盈利并非易事,信托公司和從業者都要做好心理準備,需要中長期投入才能覆蓋業務的綜合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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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普惠化”
與傳統印象中千萬資產才能設立信托的要求所不同,特殊需要信托已經開始走向“普惠化”。
據記者了解,目前特殊服務信托設立門檻為30萬元。作為對比,三分類新規中此前已明確,財富管理服務信托中家族信托初始設立時實收信托應當不低于1000萬元,家庭服務信托初始設立時實收信托應當不低于100萬元。
在業務的定位和收費上,信托公司也充分考慮了普惠這一因素。
如五礦信托,將這一業務定位為針對心智障礙、失能失智等特殊群體的普惠化、特色化財富管理服務信托業務,是家族信托業務的重要延伸,核心目標在于真正滿足特殊家庭需求,實現社會責任與商業可持續的平衡。
據記者了解,目前信托公司開展特殊需要信托業務尚未形成規模,信托報酬的收費標準不一。有公司的收費標準基本對標慈善信托,對于一些有實際困難的家庭,還會有一定幅度的費用優惠。
對于資產更加有限甚至困難的特殊需要家庭,信托公司也開始試水更多創新的業務模式。
如此前不動產信托試點落地時,曾有行業人士提到,特殊需要群體或家庭對于不動產進信托的需求更強烈。從9個試點城市的落地項目來看,各地不動產信托項目也大多都聚焦特殊需要群體,但其中的痛點仍在于稅費。
“去年我們設立了全國首單不動產家庭服務信托。但在操作過程中就發現,客戶在交付不動產到信托財產時候,會產生稅費問題,包括項目成立、存續以及最后終止的時候,所以,對部分特需人群而言,其實這是一筆不小的支出。”上海信托慈善信托部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
針對稅費這一痛點,北京、上海已有信托公司展開“特殊需要+慈善”的業務探索。如上海信托近日發起的“上善”系列上信潤物同心慈善信托,將保障焦點對準特殊需要群體的不動產處置痛點,計劃每年根據實際需求,為以不動產設立特殊需要信托的家庭提供專項稅費補貼。
“有特殊情況的特需人群可以選擇在上海信托設立不動產信托之后,向我們提供相關材料進行申請,經過我們綜合考量后,將能夠給到一定的補貼,最大程度降低他們經濟負擔。”上述相關人士表示,“歷經信托業務三分類以后,很多資產服務信托都在面向大眾群體,這和大家所理解的高門檻買信托理財有所不同。我們也想通過扭轉大眾的觀念,希望運用慈善信托能幫助到更多人,讓社會了解信托服務民生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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