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餐廳里,食客一舉一動成了商家吸引眼球的“吃播員”;地鐵站內,行色匆匆的上班族成了主播博流量的背景板……在“萬物皆可直播”的時代,一個新的困擾出現了:人們稍不留神就“被直播”,成了替他人“營業”的演員。
不少網民疑惑:“這算不算侵權?為什么有的拍攝者還振振有詞,拿‘公共場所拍攝自由’說事兒?我的臉,到底還是不是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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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任何“自由”都不能逾越法律紅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白紙黑字,意思明白:肖像權人的知情與同意,是判斷侵權與否的核心要素。
比如“街拍”,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曾專門制作過普法視頻,明確指出:沒有被拍人的許可,不能進行拍攝;即便同意被拍攝,拍攝內容發出前,仍需經過肖像權人的同意。簡言之,“我的臉能不能被拍,拍后要不要公開發,都該我說了算”。
當然,法律也規定了5種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的行為,如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為實施新聞報道,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等,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因此,到底是不是屬于被“豁免”的范疇,對照看看,心里就應該有數了。
在現實場景里,一些商家總是拿“展示特定公共環境”當擋箭牌、打“擦邊球”。不過,展示公共環境,不代表可以隨心所欲。拍攝時顧客知不知情?同不同意?使用顧客肖像是否確屬“不可避免”?這些都是必須明確回答的問題。
有人說,拍一下能怎樣,是不是小題大做?這種觀念,低估了AI時代隱私泄露的風險。如今,一個幾秒鐘的音視頻、幾張照片,都有可能被人用于技術“作惡”,被不懷好意者“人肉搜索”、惡意剪輯、網絡暴力、深度偽造、AI換臉等。一張清晰的面部圖像可能帶來的風險,“細思極恐”。
對這類新的侵權行為,我國已有一些司法判例。在武漢,因探店視頻拍到用餐顧客,短視頻平臺在法院調解后進行賠償;在蘇州,因直播顧客用餐畫面,一家火鍋店被判道歉并賠償。這些案例,為一些人拿消費者隱私當流量密碼的行為敲響了警鐘。
重視風險才能管控風險。治理“被直播”問題,需構筑起事前預防、事中監管、事后追責的全鏈條防線。
直播“操盤手”得繃緊法律意識之弦,在開播前履行明確的告知義務,通過顯著標識提示直播區域,并主動規避對非自愿入鏡者的特寫拍攝。
直播平臺更得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內容審核機制,建立便捷高效的侵權投訴與處理通道。
監管的“牙齒”也要更鋒利。前不久,《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正式發布,為規范直播營銷行為提供了更明確的標尺。相關部門應加強巡查與執法,對惡意侵權、屢禁不止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讓法律條文真正“長牙帶刺”。
技術進步拓展了生活半徑,但不應壓縮權利邊界。“我的臉我做主”,既是保護公民肖像權與隱私權,也是確保科技向善的文明理念。
來源 | 人民日報
編輯 | 見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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