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姚振華舉報了什么,歸納是以下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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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額查封?
觀致欠債約2.7億元,被查封資產法院評估值15.35億元,而姚自稱第三方估值為80億元。
2.資產被低估?
第三方評估價值約80億元的資產,被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壓低至15億元,二拍起拍價僅8.6億元(相當于“1折”),涉嫌為特定買家制造套利空間。
3.違反《破產法》?
蘇州中院已于2025年12月22日受理觀致重整,依法應中止執行,但常熟法院12月30日啟動拍賣,明顯違反《企業破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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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法成立清算組?
姚點名常熟官員“聯手操縱”,目前無公開證據,若前幾項違規查實,結合行政干預線索,相關責任人或涉濫用職權,那是再以此追責。
先說超額查封
這里法院的裁量空間比較大,做過破產清算都了解,有些資產是很難分割的,汽車工廠的土地、廠房、生產線是一個整體系統,單獨拍賣部分設備或地塊可能導致價值歸零。
這個時候常熟法院以“整體性”“不可分性”為由查封15億資產,雖有爭議,但在現行司法實踐中未必被認定為違法,除非姚能證明存在惡意或明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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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資產被低估
姚振華稱,觀致常熟工廠第三方評估約 80億元,而法院委托評估僅 約15億元,這種巨大價差本身就足以引發對估值公允性的質疑。
從地方治理角度看,常熟過去為觀致提供了大量土地和政策支持,如今企業停擺,地方要同時面對土地閑置、供應商維權、就業和稅收落空等現實壓力,客觀上存在通過“騰籠換鳥”盡快處理舊項目、引入新產業的強烈動力。
在這種邏輯下,地方客觀上可能更傾向于:以較低價格處置舊廠、回收土地,再通過引入新能源或智能制造項目實現更高收益與產業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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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只是基于激勵結構的推理,并不意味著相關主體已經實施或存在任何違規操作。
評估環節本身也存在制度性偏差風險,雖然法律要求評估機構獨立,但實踐中多由地方法院從備案庫中選取,這些機構長期承接政府和法院業務,客觀上容易形成“保守估值更有利于執行”的激勵:
估值過高,容易流拍、拖慢進度;
估值偏低,更容易成交、完成任務。
在這樣的結構下,“低估—流拍—低價成交”很容易出現。
但必須強調,價格低,本身并不等于違法。
只有當姚振華能夠拿出證據證明,評估時故意遺漏關鍵價值,或評估機構與執行方存在不當溝通,或競買人之間存在串通壓價,這種拍賣才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否則,在法律形式上仍會被視為是程序合規的司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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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個,違反《破產法》
這可能是姚振華殺傷力最大的的指控,是你有沒有權繼續拍賣的問題。
按照《企業破產法》第19條寫得非常清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意思只有一句話,一旦進入破產程序,所有單個債權人的執行權,立刻凍結。
按照姚振華舉報的關鍵在時間點:
2025年12月22日蘇州中院受理觀致破產重整申請
2025年12月30日常熟法院啟動第一次司法拍賣
2026年1月15日安排第二次拍賣
也就是說,拍賣發生在破產受理之后。在法律上,這種拍賣就屬于,破產受理后繼續執行, 明確的違法。
法院不能再查封、不能再拍賣、不能再處置任何資產,所有資產必須統一交給破產程序處理。
這是破產法的紅線。
后續如何?
我們看到姚振華這次向最高法、江蘇高院實名舉報,應該除了視頻,相信還會有相關書面的舉報材料通過郵寄或對應窗口遞交。
而江蘇高院作為常熟法院的上上級、和蘇州中院的直接上級,依職權會有一個書面答復,是否受理,如果不受理,會書面告知理由。
因為這個案子涉及面廣,同時涉嫌重大程序違法時,江蘇高院有義務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而非簡單轉辦或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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