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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20年11月X日,福建省某鎮行政機關對劉先生(化名)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該行為后被法院確認為違法,由此引發了一場關于行政賠償范圍與標準的訴訟。
王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委托圣運征地拆遷律師提起上訴,案件最終由福建省莫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本案集中體現了在征收拆遷類案件中,被拆遷人與行政機關在賠償標準、損失認定等方面的典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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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焦點與律師說法
房屋面積認定:合法證明與實際使用的沖突
圣運律師觀點:
涉案房屋雖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為175.5平方米,但實際建筑面積為354平方米,超出部分系上訴人于1999年擴建。當時《城鄉規劃法》尚未出臺,擴建行為得到村委會允許,且同村存在大量類似情況。至今無任何行政機關認定超出部分為違法建筑。根據《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精神,賠償應保障被拆遷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直接按證載面積補償將導致安置面積減半,顯失公平。上訴人要求按實際面積安置,且不繳納擴購費,符合情理與法律原則。
鎮行政機關答辯:
一審法院依據《房屋所有權證》認定房屋面積并無不當。對于二樓加蓋部分,法院已作相應認定,不存在完全不予考慮之情形。產權證明是認定合法建筑面積的法定依據,超出部分缺乏合法手續,不應與合法面積等同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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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內財產損失:舉證責任與數額認定
圣運律師觀點: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行政機關違反正當程序、未依法制作證據清單,導致原告舉證困難的,若原告已提供照片、視頻、清單等初步證據,法院應作出不利于行政機關的認定。上訴人已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屋內物品與居住情況相符,具備較強證明力。在鎮行政機關未清點物品的情況下,一審僅酌定6萬元損失明顯過低,應結合市場行情、照片視頻等材料,按照有利于上訴人原則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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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行政機關答辯:
拆除過程中已退還絕大部分生活物品,其余未返還物品,一審已綜合考慮市場價值與折舊作出認定,數額合理。上訴人主張的損失缺乏充分證據支持。
搬遷獎勵與補償標準:十年變遷下的公平性質疑
圣運律師觀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賠再4號判例,行政賠償中的“直接損失”應包括被征收人可能享有的全部安置補償權益,如搬遷費、過渡費、獎勵費等。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已被征收,因違法強拆導致補償被賠償吸收,應堅持“賠償不低于補償”原則。同村其他被拆遷戶近年所獲搬遷獎勵約為27.5萬元,而一審仍按2010年標準判定15萬元,明顯不公。搬遷補助、臨時安置等費用亦應隨經濟發展適時調整,否則無法保障被拆遷人長遠生計。
鎮行政機關答辯:
搬遷獎勵標準依據的是獅政綜〔2010〕X號安置方案及相關片區標準,一審認定有據。上訴人所謂同村人員獲27.5萬元獎勵并不屬實,政府執行的是統一標準,不存在個別偏高情形。
律師費應否賠償:直接損失的界定之爭
圣運律師觀點:
上訴人因訴訟聘請律師并支出代理費,該費用系因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直接導致的經濟損失,屬于《國家賠償法》中的直接損失范疇,應予賠償。
鎮行政機關答辯:
律師費不屬于國家賠償法定范圍,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正確。
法院裁定與啟示
市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強制拆除發生于2020年,若仍參照2010年的補償標準進行貨幣賠償,價格明顯偏低,可能違背公平合理原則。一審直接沿用舊標準認定房屋損失、搬遷補助、停產停業補償等,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此外,涉案房屋附屬物、屋內動產等事實雙方爭議較大,需進一步核實。據此,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并建議重審法院可就相關酌定款項組織雙方協商。
本案凸顯了在征收拆遷行政賠償案件中,如何確定“不低于補償”的賠償標準、如何認定歷史遺留建筑的面積、如何把握動產損失舉證責任分配等問題,仍是我國行政訴訟實踐中亟待統一的難點。
法院在發回重審裁定中體現出的“照顧權利人實體權益”“參照標準不應明顯脫離現實”的司法導向,也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重要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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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圣運律師 | 視覺 編輯 | 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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