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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施行后,“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正式被納入監察體系;2024年9月1日《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落地,進一步扎緊了對這類群體的監督籠子。對國企工作人員而言,能否被認定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直接關系到是否適用上述法律法規接受監督處理,更是職務違法犯罪案件中管轄、定性的關鍵前提。
一、核心前提:認定國企管理人員,要抓“形式+實質”雙標準
判斷一名國企員工是否屬于監察對象,不能只看頭銜,核心是兼顧形式標準與實質標準,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形式標準更直觀,主要看職務和委派手續。比如國企領導班子成員,無論是設董事會企業的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董事、總經理,還是未設董事會企業的總裁、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等,僅憑職務就能直接認定為監察對象。這類人員掌控企業重大決策、方向把控,必然履行組織、領導、管理職責,身份認定無爭議。
實質標準是核心,聚焦“是否行使公權力”。哪怕沒有顯赫頭銜,只要實際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國有資產的職責,就可能被納入范圍。最高法相關紀要明確,像會計、出納等管理國有財產的崗位,就屬于行使公權力;而售貨員、售票員等純勞務、技術服務崗位,即便在國企工作,也不算管理人員。
實踐中,先看形式標準快速判斷,若形式與實質不一致,就以實質標準為準。比如有些國企中層雖無正式委派文件,但經有權機構研究決定,實際負責國有資產監管,仍會被認定為監察對象。
二、國企類型不同,管理人員認定有差異
我國國企按股權結構可分為四大類六小類,不同類型企業中,管理人員的認定范圍也有區別,這是實踐中容易混淆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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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有獨資、全資企業
國有獨資企業是純國企,要么是按《公司法》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要么是傳統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全資企業則是國有單位直接或間接持股100%的企業。這類企業中,只要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職責的人員,無論層級,基本都屬于監察對象,認定門檻相對較低。
2. 國有控股、實際控制企業
國有控股企業是國有資本持股超50%且為第一大股東的企業;實際控制企業則是國有資本持股未超50%,但通過協議、章程能實際支配企業的情況。這類企業中,僅“經有權機構委派”并履行管理職責的人員才屬于監察對象,非委派人員即便擔任管理職務,也不算。
3. 國有參股企業
國有資本持股比例低、無實際控制權的企業,僅兩類人可能被認定:一是經黨組織、國有單位提名批準,履行管理監督職責的人員;二是經國企內部負責國有資產監管的組織批準,代表國有資本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普通管理人員通常不納入監察范圍。
三、三類明確納入監察范圍的國企管理人員
結合《處分條例》《監察法實施條例》等規定,以下三類人員被明確納入監察范圍,覆蓋了國企管理的主要場景。
1. 國有獨資/全資企業中履職的管理人員
適用范圍是國有獨資、全資企業及分支機構,核心要件是“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職責”。小到車間負責人、部門總監,大到企業總經理、黨委書記,只要職權涉及國有資產管控,都在此列。前文提到的會計、出納等關鍵崗位人員,也屬于這類。
2.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委派制”管理人員
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委派主體為黨組織、國家機關、國有獨資/全資企業或事業單位;二是委派形式包括提名、推薦、任命、批準等,事后備案等認可方式也算;三是在企業及分支機構履行管理監督職責。比如某國有獨資公司推薦張某到其參股的子公司任董事,張某就屬于這類人員。
3.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授權制”管理人員
與第二類的區別是委派主體擴大到“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國有資產監管職責的組織”,包括國資監管機構、企業黨委、黨政聯席會,實踐中董事會及有干部任免權的班子也可能被認定為這類組織。比如某國企黨委研究決定,派李某到參股公司負責國有資產對接,李某即便無上級正式任命,也屬于監察對象。
四、認定身份的實際意義:勞動法層面的影響
被認定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不僅受監察法規約束,還會對勞動關系產生多重影響,這也是國企員工最關心的實際問題。
1. 涉嫌違法犯罪:管轄機關不同
若被認定為國企管理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時由監察機關管轄,涵蓋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等101個罪名;若只是普通員工,涉嫌犯罪則由公安機關管轄。比如國企部門經理王某挪用公款,因屬于管理人員,由監察機關調查;而普通員工盜竊企業財物,則由公安機關處理。
2. 違法后的處分:可適用政務處分
普通員工違法,企業多按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而國企管理人員違法,監察機關或任免單位可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其中,撤職會調整工作崗位,開除則直接解除勞動關系,且需同時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履行通知工會等程序,銜接好企業內部制度。
3. 離職及退休:受特殊限制
普通國企員工可按《勞動合同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管理人員在被立案調查期間,未經監察機關或立案的任免單位同意,不得出境、辭職,企業也不能為其辦理晉升、退休手續。這一限制既適用于監察機關調查,也適用于企業內部紀檢監察部門立案的情況,賦予企業更強的管理主動權。
網友常見疑問解答
國企子公司的普通部門主管,沒有上級正式任命文件,算不算管理人員?
答:關鍵看是否經有權組織批準、實際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若由母公司黨委或國資管理部門研究決定任職,即便無書面任命,也可能被認定;若只是企業內部聘任、不涉及國有資產核心管理,則不算。
退休后的國企前領導,還在監察范圍內嗎?
答:若退休前屬于國企管理人員,退休后發現其在職期間涉嫌職務違法犯罪,仍可由監察機關調查處理,不受退休時間限制。
國企所屬事業單位的領導,算不算這里說的管理人員?
答:算。《監察法》釋義明確,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屬于國企管理人員范疇,納入監察范圍。
來源及法律依據
本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監察法實施條例》《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3〕167號)、《關于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49號)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整理,案例參考《刑事審判參考》第974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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