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理賠中的“標準爭議”:你的傷殘究竟依照何種標準來計算?新的國家標準開始施行后,舊的保單又該怎么處置?保險拒賠律師何帆為你解讀
自2025年2月1日起,《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GBT44893—2024)正式施行,“標準之辯”出現新狀況:新的國家標準取代了原先的行業標準,變成了法定的依據。
但問題來了,2025年2月1號以后買的保險,按新國標賠是沒問題的;
可是之前購買的舊保單,到底應該按照什么標準來計算呢?比如王先生在2022年買過的那款意外險,如今要是真的較真起來,到底該認定哪種結果,這反而是最容易引發爭議、讓人頭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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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顧:同一份傷情,兩個理賠結果
2022年3月,王先生在線上刷到一份意外險廣告,"50萬保額,一年才百十來塊",沒細看條款就點了投保。
2023年5月,他在工地干活時不小心摔了,腰椎被確診壓縮性骨折,做完內固定手術躺了挺長時間,等傷情穩定去做傷殘鑒定,結果出來時他完全懵了:
按《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司法實踐中人身損害的通用標準):九級傷殘,對應理賠50萬×20%10萬;
按保險公司合同里寫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原行業標準):十級傷殘,對應理賠50萬×10%5萬。
王男士心里不太服氣,說:“我做了手術臥床半年,勞動能力明顯降低,憑啥按你們的規定就少賠一半?”保險企業拿出合同書說:“你看看這里寫著,就得按照行業規定來,"
這5萬的差距,到底該怎么掰扯清楚,
二、標準之爭的底層邏輯,及新國標帶來的變化
得搞清楚這5萬元的差距是怎么算出來的,得從法律的基本邏輯入手分析——這是我以前在法院當員額法官時,審理了數百起保險糾紛案件后總結出來的關鍵裁判思路,這類案件的爭議焦點,說白了就是“保險公司能不能靠格式條款自行決定傷殘等級的評定”。結合2025年新國標的實施,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一理。
1.格式條款的"說明義務"是底線
保險合約里的“傷殘鑒定標準”條款是典型的“格式條款”,就是保險公司提前擬好的,投保人只能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而法律對這類條款的要求,比普通條款嚴格很多。
根據《保險法》及司法解釋二,保險公司必須過兩道關,少一道都可能敗訴:
提示要醒目,像王先生這類線上投保的情形,條款不可隱匿于“投保須知第12條”的小字當中,得采用加粗、標紅乃至單獨彈窗強制閱讀的方式,使他一眼便能看到“本合同適用行業標準”,若僅僅在密密麻麻的條款里插入一句,根本不算是“能引起注意;
要說把道理講清楚,光靠一句“我們用的是行業標準”來應付可不行,得用跟普通人說話的語氣,把事情講明白。就拿腰椎骨折的情況來說,按照行業標準,必須滿足“脊柱穩定性缺失”這個條件,才能評定為九級傷殘;而如果依據國家標準進行了內固定手術,也能評上九級。這兩者之間差了大概五萬塊錢。如果不把這些細節解釋到位,那就等于什么都沒說清楚。
接著講講王先生的那個案子,他在網上投保的時候,很有可能沒留意到加粗的提示,而且也沒人跟他解釋那倆標準的區別——這種情況下,就算合同里寫著“采用行業標準”,法院有可能也不會認可,就算新國標已經推行了,只要是格式條款,也得按規定來。
2.新舊標準的核心區別,直接決定理賠差多少
為啥王先生腰椎骨折評定結果差一級?關鍵是那三個標準的“特性”不一樣尤其是對具體傷情的認定門檻差別挺大的:
原行業標準《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JRT0083—2013)并非國家標準,而是保險公司的行業標準,其門檻相對較高,例如腰椎骨折,需滿足“脊柱穩定性喪失”以及“神經損傷癥狀”等嚴苛條件才可評定為九級;否則便只能評定為十級,王先生術后恢復良好,未達到“穩定性喪失”,因而無法評定為九級。
國家標準《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是國家擬定的規范性文件,在法院審判交通事故、工傷這類案件的時候,一般都會被承認,這個標準更看重“實際功能所遭受的影響”,王先生接受了內固定手術,這明顯對他的勞動能力造成了顯著影響,所以不用考慮“穩定性”的問題能夠直接評定為九級傷殘。
2025年新的國家標準《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GBT44893—2024),首次被納入國家標準,取代原先的行業標準,不過實質性變動不大,新的標準并未顯著刪除諸如“脊柱穩定性喪失”這類嚴苛條件,體系不存在根本性變化;因此王先生這類情形不一定能評定為九級,或許仍得面臨高門檻
3.新國標實施后,新舊保單咋適用,
這點得拎清楚,別像王先生一樣踩坑,
2025年2月1日后買的意外險,
按新國標理賠,沒商量。因為這時候標準已經從行業規范升級成國家標準了,有法定效力。
2025年2月1日前買的舊保單,
舉個例子,王先生在2022年購買了那一份保險
這種情況下,我更傾向于按《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理賠。理由有兩個:
王先生投保的時候,市場上就只有《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這個“國標”他有理由相信“傷殘理賠得按照國標來”,要是保險公司沒跟他說“我們不用國標,用更嚴格的行業標準”,那就是欺騙他的知情權了;
從公平的角度說,王先生已經做了腰椎內固定手術,勞動能力明顯降低,按照行業標準只賠5萬,連后續康復費都不夠,這明顯不符合保險“賠償損失”的本意法院一般不會認可這種明顯不公平的約定。
4.之前的標準法院怎么判?看保險公司有沒有"說清楚"
以前在法院審理案件的時候,我發現這類案件的裁判邏輯很清楚:誰把“告知義務”履行好了,誰就有理,
以王先生的案子來說,因為保險公司沒法給出證據表明它已經“把相關條款做了明顯標記”或者“對標準的差別進行了清楚說明”,所以法院最后按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判決保險公司賠付10萬元;要是保險公司可以拿出投保人簽字確認的《標準差異說明》,又或者在銷售過程里保存著錄音錄像資料,那法院就有可能依照合同條款做出相應的賠付決定。
針對舊保單,法院會更細致地核查“投保時保險公司有沒有把原行業標準和通用國標的差別給說清楚”,比如說有沒有跟王先生講明白“行業標準比國標嚴格的地方是啥”;
三、之前的保險為什么有的法院支持按保險行業標準賠?
李女士也因為意外導致腰椎骨折,鑒定結果也是"按國標九級、按行業標準十級",但法院最后支持了保險公司按十級賠。
關鍵差別在哪?這三點恰好是王先生案子里缺失的:
買保險的時候,保險公司會給一份《標準對比表》,以表格的形式清晰地列出“腰椎骨折的情況:在國家的標準里,只要進行了內固定就能被評定為九級,不過按照行業的標準,就需要同時滿足穩定性喪失這個條件才可以被評定為九級”,并且連理賠金額的差別都清楚地標記了出來。
李女士簽了那紙《知情同意書》,上面清清楚楚寫著:“曉得行業標準比國標更嚴苛,自愿依照行業標準來理賠;;
售賣時全程錄了視頻,視頻中可見銷售指著表格跟李女士說道:“您看依行業規范,同樣情況或許少個5萬,您確定選這個不?”李女士點了下頭稱:“確定,。
這案例說明:標準本身沒啥絕對的"對"與"錯",但保險公司有沒有把"說明義務"做到位往往直接決定了案子的結果。王先生和李女士的差距,就在于"保險公司有沒有說清楚"。
而保險公司究竟怎樣樣才算說清楚,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認識,這個時候就需要專業保險拒賠律師來摳細節。
保障的本質在于兜底,而不是設下陷阱。從“行業準則”到“新國標”,盡管規則在不斷只有投保人明明白白地簽了字,才能安安心心地去辦理理賠。
王先生的5萬差額,爭的不只是錢,更是"被尊重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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