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退休人員利用過往職務之便收受財物的案件。
被告人翟某,退休前曾擔任北京市某鄉黨委副書記、人大副主席,以及某村黨總支書記、農工商公司黨總支書記等職,其間全面負責村及公司工作,包括與北京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建設“大酒店”等重要項目。2008年3月,退休前后,翟某經農工商總公司推薦,先后擔任農工商總公司總政工師、農工商公司顧問,并作為農工商公司代表進入“大酒店”項目董事會,負責監督涉及農工商公司利益的重大事項,直至2008年12月。2008年3月底至4月初,已辦理退休手續的翟某,利用其擔任農工商公司顧問及駐酒店董事會代表,負責監督“大酒店”項目(涉及國有土地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以借款名義向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戴某索要人民幣150萬元,用于支付個人購房款。
公訴機關認為,翟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翟某及其辯護人則辯稱,其索要錢款時已退休,不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構成受賄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翟某在退休后仍受委托從事國有土地經營管理的公務,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其利用職務便利索要財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法官提示,“退休”并非腐敗行為的“護身符”或“擋箭牌”。國家工作人員在職時應廉潔奉公,退休后仍需嚴守底線。即使退休,如果基于特定安排繼續實際從事公務,特別是涉及國有資產、土地等管理監督時,仍需恪守職責,不得利用剩余影響力或實際職權謀取私利。任何試圖通過“退休”這一時間節點來掩蓋過往或持續的權錢交易行為,都難逃法律的制裁。相關單位在聘請或委托退休人員從事公務時,亦應加強管理和監督,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此類腐敗行為的發生。廣大群眾也應認清“權力”的公共屬性,無論在職與否,利用公權力或其影響力收受財物均可能構成犯罪。
編輯 劉倩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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