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臺,一中學女教師將自己聽到的同校一位女老師賣淫一事,告知了閨蜜和家人,甚至還將女老師的照片發(fā)了出來。
涉事老師得知后氣得報警指控女教師誹謗,之后女教師被行政拘留了2日。但女教師不服,認為自己并未故意散布信息,也未捏造信息,只是在閨蜜群私聊的,所以不構成誹謗,于是將警方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處罰,并賠償損失同時還要道歉。
- 這究竟是咋回事?
據(jù)悉,女教師張某和被傳賣淫的女老師是同一所學校的老師,但二人并沒有過交集。
2024年11月,辦公室內(nèi)有其他老師在討論女老師賣淫一事,說學校里都傳開了,甚至連女老師的名字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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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一開始以為是假的,直到不久后,自己的朋友也得到了這個信息,她將信息發(fā)到與張某的共同微信群中,群中還有張某的2位好閨蜜崔某和肖某。
這下群里就熱鬧了起來,大家開始各種猜測。期間,朋友還私信了張某,將女老師的名字告知了張某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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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聽了女老師的名字與在辦公室聽到的信息是一樣的,這下徹底信了。當天,還有一位朋友林某聽說了此事,來找張某求證。張某就將女老師的名字、教授的科目、年齡等都告知了林某,還配上了女老師的生活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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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張某和女老師是同一所學校的,所以林某十分信任張某的話,將張某發(fā)的個人信息、照片之類的,直接給轉發(fā)到多個群中。
之后這個消息的擴散速度可想而知,女老師也收到了自己去賣淫的消息,頓時氣得不行,直接報了警。
警方經(jīng)過一系列調查,先是抓住了林某,林某又把張某給供了出來。之后,警方以張某構成誹謗為由,對她作出了行政拘留2日的處罰,而林某和張某的閨蜜也都受到了處罰。
可張女士認為自己是被冤枉的,她稱傳播的源頭并非自己,自己也是聽信其他老師和朋友的說辭,才認為這個是真的,才將女老師的照片和名字發(fā)給了林某。此外,張某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有錯的地方,其中“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這是根本沒有的事,自己從頭到尾都沒有認過。
張某還表示,警方在12月3日凌晨讓其幫忙尋找謠言的源頭,之后警方讓她回到天臺處理事情,結果剛回天臺就被拘留了。張某對于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在2025年的5月份,她將公安機關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并進行國賠,同時還要道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2項規(guī)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張某故意捏造了女老師賣淫的事實并進行傳播,那她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但現(xiàn)在的問題是,張某只是聽信了謠言后,再進行的傳播,那這到底是不是誹謗?
法院認為,誹謗不僅表現(xiàn)在捏造事實上,也體現(xiàn)在傳播問題上。雖然張某不是捏造謠言的源頭,但她對于謠言的擴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林某向張某確認女老師賣淫一事是否屬實時,張某不僅將女老師的名字告知,還搜了女老師的照片給林某,使得不實的信息可信度增大,對女老師的名譽造成了嚴重傷害。
總之,法院認為,張某雖然不是謠言的始作俑者,但她的行為起到了關鍵的推波助瀾作用。林某來找她求證時,她作為同校老師,本應謹慎對待、核實真相,或者至少明確表示“這是聽說的,不確定”,但她不僅直接確認了謠言相關信息,還主動提供照片增加可信度,讓更多人相信虛假信息是真的,對被造謠女老師的名譽造成了嚴重傷害。
張某作為成年人,完全能想到林某可能會轉發(fā)信息,卻沒有任何阻止,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所以她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誹謗。
最終法院認定公安機關的處罰合法合理,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但張某還是不服,已經(jīng)提出了上訴,目前二審程序正在進行中。
針對此事,有網(wǎng)友評論,如果是她自己親自看到的,然后給閨蜜偷偷講了,我認為不需要負責。如果道聽途說,這事就不是鬧著玩的。
有網(wǎng)友認為,如果真的賣淫,那就不是傳播謠言,相反,學校和公安機關要馬上核實,避免毒化學校氛圍,污染學生。不能打著處罰誹謗的罪名,去遮蓋丑陋的事實,傷害廣大純潔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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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件的發(fā)生警醒大家,既然是聽八卦,那就好好做個聽眾,在未確定內(nèi)容是否真實的情況下,盡量不要去跟著起哄、傳播,否則也會受到牽連。哪怕是真實發(fā)生的事情,該屏蔽的信息也必須屏蔽,該打馬賽克的地方也要馬賽克,否則都可能會有侵權的風險。
網(wǎng)絡不是法外之地,現(xiàn)實生活中也沒有“隨口說說”的免責權。很多人覺得“我只是傳個八卦,又不是我編的,能有啥事兒?”但從法律角度來說,傳播虛假信息,只要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同樣可能構成誹謗,面臨行政處罰;如果情節(jié)嚴重,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對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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