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陽紫香園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香園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日靜在網上發聲,2021年8月公司經法院判決生效的對洛陽中原康城集團新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安建設公司”)享有的5075萬元債權,在被法院凍結、查封的情況下,仍被破產管理人負責人楊某濤從提存款賬戶中擅自轉出,讓公司遭受巨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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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余萬元提存款被挪用
林日靜提供的相關材料顯示,2020年6月,新安縣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新安建設公司破產清算一案,指定河南廣文律師事務所和河南先為律師事務所共同擔任管理人。2021年5月16日,新安建設公司破產管理人召開第三次債權人會議,明確將該5075萬元債權列入“待確認之債權”,并按破產程序規定將對應清償款提存,但其他普通債權人債權已全部現款清償,唯獨公司債權因司法程序暫存于管理人賬戶。隨后,該5075萬元提存款自2021年5月21日起被法院全部依法查封、凍結。但讓林日靜百思不得其解的是,這筆已經處于司法保護下的巨款,卻被管理人擅自挪用了。
“在明知提存款已被法院凍結的情況下,管理人仍于2021年6月30日-2022年12月17日期間,分5次將提存款賬戶中屬于紫香園公司的3239萬余元擅自支付給某信托公司,用于償還土地抵押款。”林日靜透露,根據此前第二次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方案,信托公司的債權應在抵押土地拍賣、變賣后優先受償,不得參與普通債權的預清償或提存款分配,但之后管理人便將信托公司的債權擅自列入普通破產債權序列,并有計劃用破產財產對其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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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警方已受理報案
根據林日靜出具的《重整計劃草案》《新安縣人民法院裁定書》《專項審計報告》三份材料。楊某濤在《重整計劃草案》中提出“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以管理人賬戶現有資金按照新安縣人民法院裁定的擔保債權金額的30%予以清償”。新安縣人民法院在《裁定書》中確實批準了這一提案。在其后的《專項審計報告中》明確顯示:2021年6月30日管理人就從提存款里支付了1739萬元。林日靜說,他始終想不通,法院明知道管理人賬戶里的錢是紫香園公司的專屬存款,為什么還要做如此裁定。
林日靜表示,除上述已查清的3239萬余元被挪資金外,剩余應付資金去向不明,自2021年8月法院二審判決生效后就應及時收到的債權款因長期無法實現,已對公司造成巨大損失。
林日靜稱,他老家在浙江溫州,20年前被招商引資到河南洛陽發展。由于此事造成公司資金流出現問題。其要求追究破產管理人法律責任,而自己5年來幾十次向新安縣人民法院反映此訴求,寫過問責申請、賠償申請,甚至求救信,幾年過去了,至今未得到有效回應。
林日靜認為在此過程中,管理人負責人楊某濤存在多項違法行為,已于2025年8月、12月分別向洛陽市公安局洛龍分局和新安縣公安局報案,警方已經受理。
律師:擅提凍結款涉嫌違法
1月12日下午,奔流新聞記者就此事采訪新安縣人民法院時,工作人員表示“紫香園公司的這個事,需要咨詢具體辦理人員,現在不在。”新安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工作人員回應記者稱,林日靜報案一事屬實,但后續能不能立案,還需要進一步調查處理,暫無定論。
1月13日,奔流新聞記者聯系到楊某濤,對方表示林日靜所說不符合事實,自己是按法院的強制執行文書行事。“破產債權確實是通過法院生效判定的,但我是正常履職,而他多年來舉報我七十多次,誣告陷害我,我都沒追究他的責任。”
浙江泰杭律師事務所林曉輝律師表示,管理人對此款項的處分行為,可能涉及對破產財產狀況作不實記載或進行不公正分配。上述情形如經查證屬實,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妨害清算罪的構成要素。破產管理人,在明知或應知該債權已被司法機關采取保全措施的情況下,將其中款項轉給其他公司。該行為未能遵循法院查封、凍結裁定的效力,可能影響司法保全制度的執行效果,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關于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的規定。
來源:奔流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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