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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我是胖胖。
時代落下的一粒沙,落在每個普通人面前,就是一座大山。
如果,有人說他們是“失敗者”,那么,所有被時代踐踏、侮辱、傷害的人,都是。
時代的鐵輪,輾過他們的身軀。
現實里,我們常常只能裸陳自己的卑怯、軟弱,以及絕望之下的掙扎。
入耳錐心,卻往往無人傾聽。
湮沒無聞,卻真實存在。
他們,又能不能在青簡中被記錄確認?
刷到一則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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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扇卷簾門、兩臺電灶、一個電烤鴨爐,還有一個把日子扛在肩上的中年人,突然就倒下了,再也沒起來。
這件事情發生在河南周口市川匯區。
按媒體報道稱,2025年12月23日和12月24日,兩名身穿城管制服的人員連續兩天上門,對老朱鴨貨店做環保油煙檢查,要求店內撤電灶或控制灶具數量,并提到上報、可能罰款、封店等后果。
12月24日雙方爭論持續四、五分鐘后,城管離開,約五分鐘后,51歲的店主朱俊峰在店內暈倒,送醫后被診斷為嚴重腦出血,搶救無效去世。
家屬質疑的是:
店鋪開業前設備按要求配齊,開業時城管驗收合格,而連續兩天檢查并未出示明確撤灶依據。
另一個讓人背脊發涼的細節是:
官方后續稱涉事人員佩戴執法記錄儀,但當時并未開啟。
容胖胖質疑一下,未開啟意味著什么?
那就得先清楚記錄儀的意義,記錄儀從來不是事后自證清白,而是當場約束、保護雙方。
不開,意味著什么?
意味著過程完全依賴于事后單方敘述。
也意味著,一旦出現爭議,責任更容易被情緒化、意外化、個體化。
一句沒有什么大的過錯,在這種前提下,是站不住腳的。
還有,從目前公開的信息看,兩天內兩次上門,要求撤電灶,但始終沒有出示明確的執法依據。
既沒有告知適用的具體法規條款,也沒有書面整改通知,更沒有給出整改期限和復查流程。
這就直接觸碰了一個底線問題:
行政執法不是我覺得不行,而是法律規定不行,這一點很重要。
那如果抽油煙機與灶具數量、功率匹配確實有標準,那標準在哪?
是國標?行標?地方規范?
是禁止,還是限值?
是必須立刻停用,還是限期整改?
這些,涉事城管當場都沒有說清楚,事后官方也沒有補充說明。
在這種情況下,執法行為本身就已經處在程序瑕疵甚至違法的灰區。
報道中有一個細節:
“否則會上報,可能被罰款、封店。”
“可能”。
它不是一個已經作出的行政決定,而是一種帶有強烈心理壓迫的后果暗示。
對一個剛開業、生意本就不好的小店老板來說,這種表述,效果是不是等同于恐嚇?
在行政法里,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叫比例原則:
執法手段,必須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危害程度相匹配。
這里的問題是:
店鋪不炒菜、油煙不大、日常只開一個電灶,是否構成緊急、嚴重、不可逆的環境風險,需要立刻采取高壓措施?
從常識判斷,答案是否定的。
一個51歲、身體尚可、長期高強度勞作的小店老板,在連續檢查、被否定、被威脅停業的狀態下,情緒高度緊繃,最后在爭執后幾分鐘倒下——這是不是高壓環境中極易發生的結果?
特別那句:
“你們說這不中那不中,我跳樓去吧。”
這是絕望的語言。
而一個正常、合格的執法體系,在聽到這句話時,理應立刻降級處理、暫停執法、安撫情緒,而不是轉身離開。
是,常態化檢查并不等于可以不講程序,環境壓力也不等于可以模糊執法依據。
但沒有主觀惡意不代表沒有責任!
如果每一次出了事,最后都被歸結為個體突發、情緒問題、身體原因,那所有制度性的反思,就會被永久性擱置。
你說,一個普通人,為什么會在合法經營、反復配合的前提下,被逼到說出我跳樓去吧這樣的話?
我不理解,也不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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