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員從飛機上跳傘下來,掛在空中啥也干不了,這時候開槍打他們,國際法明令禁止。日本人在二戰后期就干過這事,結果把自己坑慘了。那是1944年9月,美軍飛機轟炸小笠原群島的父島,日軍防空炮把幾架飛機打下來,飛行員只好跳傘逃生。
九個人下來,一個被美軍潛艇撈走,剩下八個落到島上,直接被日軍抓了。本來按規矩,這些人落地就該當戰俘,好好關著。可日軍不這么想,他們覺得這是機會,得狠點教訓美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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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軍指揮官立花芳夫是島上的頭頭,他手下兵力不少,島上防御也結實。抓到這些飛行員后,先關起來審問,動拳頭動棍子逼供。沒問出啥有用的,就決定殺掉他們。從9月3日開始,分批拉到山坡上砍頭,有的用槍打,有的用刀捅。
殺了不算完,還肢解尸體,取肝臟和大腿肉煮了吃。外科醫生寺木忠信親自動手解剖,軍官們分著吃,說是鼓舞士氣。整個過程拖了差不多一個月,涉及好幾個軍官,比如森國三郎和間條,他們覺得這能嚇唬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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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上其實不缺吃的,每天配給夠用,這不是餓瘋了,而是故意這么干。日軍士兵看到這些事,很多人都知道,但軍官下令閉嘴。美軍后來繼續轟炸,島上工事被砸壞不少,可飛行員的事他們藏著掖著。立花以為這事能提升部隊斗志,結果戰后全翻出來了。那些飛行員的家人等了好久才知道真相,美軍情報也慢慢拼湊出細節。這事不光是殺俘虜,還帶食人,徹底越了線。
國際法為啥護著跳傘的飛行員?因為他們跳傘那刻,就等于放棄抵抗了,手無寸鐵,在空中啥威脅都沒有。早年的海牙公約就說,喪失戰斗力的人得保護。1923年的空中作戰規則草案里,明確不能打從遇險飛機跳傘的人,除非他們是空降部隊。日本簽了這些東西,本該遵守。可在父島,他們落地后也沒當戰俘待,直接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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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戰后,1949年的日內瓦公約第三公約細化了規矩。第13條說,戰俘不能受肉體痛苦,包括殺害。第17條禁止酷刑和侮辱。飛行員落地就是戰俘,得給吃的、醫治傷,還能寫信回家。紅十字會管著監督,各國軍隊得教士兵這些。1977年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42條直指空中情況:跳傘過程中不能攻擊,除非他們先動手。降落傘下的人速度慢,容易打,但法條把他們當非作戰人員。
這些規矩不是白寫的,目的是讓戰爭別太野蠻。各國都簽了,違反了就成戰犯。父島日軍沒想這么多,他們戰術上覺得殺俘虜能報復,可法理上這是大忌。聯合國和國際法庭用這些條款審案子,紐倫堡審判就處理過類似事。互惠原則也很關鍵,你尊重對方飛行員,自家的人被抓也可能好過點。不然報復起來,誰都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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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傘飛行員的保護源于實戰經驗。二戰前,飛機剛普及,空戰亂套,各國就商量底線。日內瓦公約強調,人道待遇是最低要求。附加議定書擴展到各種沖突,但核心沒變。各國手冊里都寫著,士兵得分清跳傘者和空降兵。違反第85條的嚴重行為,直接上法庭。父島案就這么定了罪。
1945年3月,美軍拿下父島,挖出骨頭和證詞。1946年在關島開庭,立花芳夫他們五個軍官判死刑,罪名謀殺加食人。1947年執行,有槍斃有絞刑。這事記進二戰戰犯罪案,日本丟了大臉。國際上譴責一片,他們最后一點輿論都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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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起來,1942年4月18日杜立特空襲,美軍轟炸東京后,好幾架B-25在中國江西迫降。飛行員跳傘落地,當地村民看到,趕緊給吃的藏起來。日軍到處搜,他們冒險轉移到山區,用擔架抬傷員,過河爬山躲巡邏。贛東北的武裝力量也幫手,組織小隊護送。整個過程一個月多,沒虐待誰,分享自家糧食,確保安全撤到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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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島事件提醒大家,戰爭有規則,碰了就碎。日本軍官自以為聰明,結果把自己送上斷頭臺。國際法護飛行員,不是心軟,是防亂套。各國遵守,能少點慘事。不守,就跟立花他們一樣,落得身敗名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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