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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王建國與李秀英夫婦育有三名子女:長子王強、次女王莉、三女王芳。
父親王建國于2012年去世,母親李秀英于2018年去世。
夫妻名下留有兩套房產(chǎn):
一號房屋(登記在李秀英名下);
二號房屋(登記在王建國名下,房改時折抵了夫妻雙方工齡)。
王莉、王芳起訴要求平均分割兩套房屋。
王強答辯稱:
一號房屋:父母2004年自書遺囑指定由其繼承;2014年母親又立公證遺囑重申;2017年母親已將房屋贈與并過戶至其名下,不屬于遺產(chǎn);
二號房屋:系其出資購買,父母僅為代持,雙方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且2004年遺囑及2001年《證明》均確認歸其所有。
王莉、王芳反駁:
遺囑真實性存疑,母親晚年患腦部疾病,行為能力受限;
贈與系母子串通,損害其他繼承人權益;
二號房屋為父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所謂“借名”無協(xié)議、無付款憑證,僅憑居住不能確權。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歸王強單獨所有(依據(jù)有效公證遺囑+已完成贈與過戶);
? 二號房屋由三兄妹共同繼承:王強占2/3,王莉、王芳各占1/6;
? 駁回原告要求平均分割的全部訴訟請求。
注:法院認定,二號房屋雖有部分出資可能,但不構成借名買房,僅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綜合分配。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三大爭議焦點展開:
1. 公證遺囑有效,贈與已完成,一號房屋非遺產(chǎn)
母親2014年所立公證遺囑程序合法,公證錄像顯示其神志清楚;
2017年已辦理贈與過戶,物權已轉移;
原告主張母親“老年癡呆”,但未提供司法鑒定,CT報告不足以否定行為能力。
2. 2004年自書遺囑部分有效
父親簽名部分符合自書遺囑要件,有效;
母親部分因無見證人,作為代書遺囑無效;
但公證遺囑為最后意思表示,優(yōu)先適用。
3. 二號房屋不構成借名買房
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房改時折抵雙方工齡;
王強無書面借名協(xié)議,亦無直接支付購房款的證據(jù);
雖長期居住、持有票據(jù),但出資性質不明,可能為家庭內部支持;
法院認為:僅憑居住和持有憑證,不能推翻產(chǎn)權登記;
因父親未就二號房屋立遺囑,其份額按法定繼承;母親份額依公證遺囑歸王強,故王強共得2/3。
四、律師提示
本案是“遺囑+贈與+借名主張”混合型繼承糾紛的典型,三大啟示:
公證遺囑+完成過戶=最強確權組合:
一號房屋因“遺囑+贈與+登記”三重保障,徹底排除其他繼承人權利;
借名買房需“協(xié)議+出資+合意”三位一體:
僅有居住、持有票據(jù)、口頭陳述,無法對抗產(chǎn)權登記;
房改房特殊性:工齡折抵=夫妻共有:
即使一方未出錢,只要使用了雙方工齡,即視為共同財產(chǎn),不可單方處分。
? 建議:
若確系借名購房,務必簽訂書面協(xié)議,保留付款流水,避免現(xiàn)金交易;
繼承糾紛中,行為能力異議需司法鑒定支撐,CT報告不足為據(jù);
北京房產(chǎn)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處理遺囑效力、借名買房、房改房繼承等復雜家事糾紛,已成功代理多起類似勝訴案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wèi)律所房產(chǎn)事業(yè)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chǎn)營銷協(xié)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chǎn)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chǎn)交易涉及的權屬、監(jiān)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chǎn)房,央產(chǎn)房,限價房,經(jīng)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chǎn)、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chǎn)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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