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成都警方通報的兩起案子,在網上炸開了鍋。
事兒其實不復雜:兩個網絡博主為了蹭流量,靠擺拍、剪輯搞出虛假視頻,還特意把鍋甩給成都。最后結果一出,一人被刑事立案,一人被行政拘留。
通報里,“抹黑成都”“破壞公序良俗”“擾亂網絡秩序”這些詞,成了給事件定性的關鍵。警方果斷出手,不少網友直呼過癮:“就該治治這些為了流量沒下限的人!”
但另一邊,法律圈和輿論場里,不同的聲音也冒了出來:這種行為,真的嚴重到要動用刑法,讓人一輩子背上“犯罪”記錄嗎?
今天咱們不聊情緒,只掰扯掰扯法治的基本邏輯。
首先必須明確:我們絕對不為這類虛假視頻撐腰。虛假擺拍、刻意制造地域對立、靠獵奇低俗博眼球,這些操作扭曲信息、誤導公眾,把網絡環境攪得烏煙瘴氣。
對這種行為,平臺下架、輿論譴責、行政處罰,也是社會治理的一個手段。
但核心問題來了:刑法,這把“社會防衛的最后武器”,真的該在這個時候亮出來嗎?
咱們說的這個“尋釁滋事罪”,原本是用來懲治現實里那些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就算后來適用范圍延伸到了網絡空間,也得以造成清晰、具體、嚴重的社會危害為前提吧?
仔細瞅瞅警方通報,“引發不實解讀”“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這類表述反復出現。但這些話,更多是主觀的價值判斷,而非能被客觀證據釘死的事實描述。
刑法講究的是“罪刑法定”和嚴格證明,當執法依據全靠這種抽象評價撐著,難免讓人擔心:法律的邊界,是不是有點太模糊了?
還有個特別耐人尋味的細節:這兩起案子的行為模式幾乎一個模子刻出來的,結果卻是一個刑事立案、一個行政拘留,輕重差了一大截。
這就讓人忍不住追問:罪與非罪的邊界,到底該劃在哪兒?
如果說“編造虛假視頻還惡意綁定城市”本身就夠得上刑事犯罪,那刑法的打擊面可就太寬了。
但反過來想,要是這種行為的危害,主要是擾亂了網絡言論生態,那用行政處罰和平臺規則來處理,明顯更精準,也更符合“該咋罰就咋罰”的比例原則。
刑法的厲害之處在于,它直接關系到公民的自由和名譽。
所以法治社會都有個共識:能靠民事、行政手段解決的問題,就別麻煩刑法出場。
要是治理的工具箱還沒翻到底,就急著啟動刑事追訴,那可得拿出十足充分的理由,再掂量掂量才行。
![]()
通報里還有個核心指控——“抹黑成都”。但從法理上講,這個說法真的站得住腳嗎?
城市可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權利主體”,它不像自然人或者企業那樣,有實實在在的“名譽權”。
公眾對一座城市的批評、調侃,哪怕是不太恰當的指責,本質上還是屬于社會評價和輿論表達的范疇。
就算說話的方式讓人不舒服,也不能直接等同于“侵害社會秩序”吧?
一旦讓法律來給“城市形象”撐腰,其實是把一個模糊又情緒化的東西當成了保護對象。
這條邏輯鏈能無限延伸:從“抹黑城市”到“影響城市形象”,再到“制造負面輿論”……評價標準越來越主觀,法律本該有的確定性,可就慢慢流失了。
另外,第二起案件的通報里,警方還提到當事人“以所謂‘同性戀身份’為噱頭”。
我們知道執法者是想譴責他虛假炒作的動機,但法律文書里的每一句話,都有著極強的社會示范效應。
這種措辭一不小心,就可能加深大家對性少數群體的刻板印象和污名,反而把焦點從“造假行為”本身,給帶偏了。
“公序良俗”確實是法律體系的重要基石,但它太抽象了,內涵也會跟著時代變。它應該是一道不能隨便觸碰的底線,而不是一個能隨便往里裝東西的“口袋”。
要是動不動就拿這種抽象原則定罪,不僅會讓大家對法律失去穩定的預期,更會讓公眾心里犯嘀咕:以后說話的邊界,到底在哪兒?
說到底,這場爭論的核心,根本不是“低俗內容該不該管”,而是“刑法,到底該不該用來管這個”。
一個真正自信的城市,根本用不著靠刑罰來捍衛自己的“名聲”;一個成熟的法治體系,更不該讓刑事手段,去承擔“平息輿論”“以儆效尤”的活兒。
法律的權威,從來不是靠懲罰的頻次和力度撐起來的,而是源于它清晰的邊界和克制的適用。
當刑法被指望用來修復形象、安撫情緒時,我們可能贏了某一場“戰役”,但卻可能動搖公眾心里,對法律那桿“公平秤”的長久信任。
對網絡亂象要治理,我們也是贊成的。
但每一步,都得踩在法治的軌道上,走得明明白白、慎之又慎,經得起所有人的追問。
這不僅是在保護每一個公民的權利,
更是在守護法治本身的生命力。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