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量刑的基本步驟
第一步:確定量刑起點。
第二步:確定基準刑。
第三步:確定宣告刑。
而這三大步又可分為幾個小步驟,具體為:
第1步:確定相應的法定刑幅度。
第2步: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第3步: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確定基準刑(注:基準刑只能大于或等于量刑起點,不能小于量刑起點)。
第4步:用犯罪未遂、中止、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從犯、脅從犯、未成年犯、又聾又啞的人犯罪等體現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責任大小的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得到一個量刑結果。(注:這屬于第一個層面上的量刑情節,共13種量刑情節,如果沒有這13種情節中的任何一種,就不用進行這一步驟)。
第5步:用自首、立功、積極賠償等犯罪事實以外的量刑情節進行調節,得到擬宣告刑(注:這屬于第二個層面上的量刑情節)。
第6步:根據擬宣告刑依法確定宣告刑。
第一層面:是與犯罪事實相關的量刑情節,共有13種
(1)未成年人犯罪
(2)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3)又聾又啞的人犯罪
(4)盲人 犯罪
(5)防衛過當
(6)避險過當
(7)犯罪未遂
(8)犯罪預備
(9) 犯罪中止
(10)從犯
(11)脅從犯
(12)教唆犯
(13) 滿75周歲的老人犯罪
第二層面:是與犯罪事實無關的量刑情節,共有11種
(1)自首
(2)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的坦白
(3)當庭自愿認罪
(4)退贓退賠
(5)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6)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
(7)累犯
(8)前科劣跡
(9)對弱勢人員犯罪
(10)在災害和突發事件期間犯罪
(11)被害人過錯
02
相關概念的內涵與特征
(一)量刑起點的內涵與特征
1、內涵:根據具體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一般既遂狀態所應判處的刑罰。
2、特征:
(1)量刑起點是針對具體犯罪而言的,區別于根據抽象個罪的基本犯罪構成的量刑起點幅度,由法官根據具體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比照抽象個罪的基本犯罪構成,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確定的量刑起點幅度內確定;
(2)量刑起點是指一般既遂狀態下所應判處的刑罰;
(3)量刑起點是一個刑罰點,而不是一個幅度。
(二)基準刑的內涵與特征
1、內涵:是指在不考慮非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量刑情節的情況下,根據犯罪事實的一般既遂狀態所應判處的刑罰。
2、特征:
(1)基準刑就是全部犯罪構成事實所應判處的刑罰。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其他量刑情節事實(如自首、立功)所應影響判處的刑罰不在基準刑之內;
(2)基準刑=量刑起點+應增加的刑罰量;
(3)基準刑體現刑罰目的對犯罪構成事實的全部需求;
(4)基準刑體現了犯罪構成事實應判處刑罰量的審判經驗值。
(三)犯罪事實與量刑起點、基準刑的關系
1、犯罪事實包括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和基本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
(1)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概念:指符合特定犯罪構成特征并達到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的最起碼的構成要件,就具體犯罪而言,就是基本犯罪構成事實。
(2)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主要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超過基本犯罪構成的加重結果事實。
例如:《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張三持刀故意傷害致2人輕傷,那么,致1人輕傷就是該案基本犯罪構成事實,致另外1人輕傷就是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又如盜竊罪:李四在河南省盜竊3000元人民幣,在河南省,盜竊1000元就達到“數額較大”的追訴標準,那么,3000元=1000+2000,其中1000元就是該案基本犯罪構成事實,而其中的2000元就是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
2、犯罪事實與量刑起點、基準刑的對應關系
基準刑=量刑起點+應增加的刑罰量
基本犯罪構成事實:量刑起點
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應增加的刑罰量
基準刑:一般既遂狀態的犯罪事實
一般既遂狀態的犯罪事實=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
基準刑=基本犯罪構成事實(也即量刑起點)+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應增加的刑罰量)?
03
宣告刑及相關計算公式
(一)定罪情節與量刑情節
從理論上講,通常把定罪構成事實成為定罪情節,定罪情節以外的,與行為人或其犯罪行為密切相關的,表明行為社會危害性程度與人身危險性程度,并決定是否適用刑罰或免除處罰的各種具體事實情況,就是通常所說的量刑情節。
例如:張三故意傷害致1人輕傷,事發后自首,那么在該案中,故意傷害致1人輕傷就是定罪情節,自首就是量刑情節。
(二)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及相關計算公式
1、單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方法
《》規定: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對基準刑進行調節。
計算公式:基準刑×(1±調節比例)
例如:某一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案件的基準刑是10年,假如被告人只有自首從輕處罰的情節,可以減少基準的10%,那么,自首調節基準刑的方法可表示為:10年×(1-10%)=9年
2、多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方法
分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只有第1個層面上的多個量刑情節
計算口訣:部分連乘
公式:基準刑×(1±調節比例)×(1±調節比例)
例如:假定某案件基準刑是3年,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又是從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則計算公式為,3年×(1-50%)×(1-20%)=1年2個月
第二種情況是只有第2個層面上的多個量刑情節
計算口訣:同向相加、逆向相減
公式:基準刑×(1±同向調節比例)
例如:假定某案件基準刑是3年,被告人有自首情節,可以減少基準的30%,又有積極賠償情節,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則計算公式為3年×(1-30%-20%)=1年5個月
第三種情況是同時具有第1個層面上的多個量刑情節和第2個層面上的多個量刑情節
計算口訣:部分連乘、部分相加減
公式:基準刑×(1±第1層面情節調節比例)×(1±第1層面情節調節比例)×(1±第2層面情節調節比例±第2層面情節調節比例)
例如:假定某案件基準刑是,3年,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又是從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具有累犯情節,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同時又有自首情節,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則計算公式為,3年×(1-50%)×(1-20%)×(1+30%-10%)=1年4個月
《特別注意事項》
計算時是應采用上述公式,但不得突破《》規定的確定宣告刑的原則,具體如下: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10%的幅度內進行調整,調整后的結果仍然罪責刑不相適應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宣告刑。
(5)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或者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依法適用。
(6)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附:《刑事案件量刑情節的適用》
刑事案件量刑情節的適用
第一層面
量刑情節
適用效果
基準刑調整比例
①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14≤X<16)
從寬
減少基準刑的30-60%
②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16≤X<18)
從寬
減少基準刑的10-50%
③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從寬
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④又聾又啞的人犯罪
從寬
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⑤盲人犯罪
從寬
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⑥防衛過當
從寬
⑦避險過當
從寬
⑧犯罪未遂
從寬
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⑨犯罪預備
從寬
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
⑩犯罪中止
從寬
減少基準刑的30-80%以下
?從犯
從寬
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脅從犯
從寬
減少基準刑的40-60%以下
?教唆犯
從寬
減少基準刑的20-50%以下/增加10%-30%以下
?已滿七十五周歲老人犯罪
從寬
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過失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20%-50%
第二層面
①自首
從寬
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②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的坦白
從寬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③當庭自愿認罪
從寬
減少基準刑的10%,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④退贓退賠
從寬
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對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當從嚴掌握
⑤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
從寬
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對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當從嚴掌握
⑥累犯
從寬
增加基準刑10%-40%以下,一般不少于3個月
⑦前科劣跡
從寬
增加基準刑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⑧對弱勢人員犯罪/老幼殘孕犯罪
從寬
增加基準刑20%以下
⑨災害和突發事件期間犯罪
從寬
增加基準刑20%以下
⑩被害人過錯
從寬
?立功
從寬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達成刑事和解協議
從寬
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表現好的
從寬
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認罪認罰
從寬
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當庭自愿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羈押期間表現好等量刑情節不作重復評價
注意
具體減加基準刑需要結合案件和參考各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共同制定實施細則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