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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欄的話
法院學術研討是強化審判研究、促進審判發展的重要舉措;是更高層次、更有質量、更顯水平的審判活動。即日起,福建高院新媒體開設《研法問道》專欄,邀請法院干警提筆凝思——或從疑難案件中抽絲剝繭,解構法律適用的精微要義;或在類案審理間尋蹤覓徑,勾勒司法裁判的精益求精;更在情與法的碰撞中,剖白職業信仰的堅守與超越。歡迎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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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華望
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四級高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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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曉婷
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審管辦四級法官助理
網絡空間的快速擴張在便利信息傳播的同時,也滋生了網絡暴力。從惡意謾罵、人肉搜索到謠言散布、群體圍攻,網絡暴力不僅侵犯個體人格權益,更污染網絡生態、擾亂社會秩序,甚至引發極端事件,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懲治網絡暴力指導意見》)“獨辟蹊徑”,首次將反網絡暴力納入公益訴訟領域,增設反網絡暴力公益訴訟制度,為治理網絡暴力提供了全新的司法路徑。這一制度創新打破了傳統私權救濟的局限,將個體權益保護與公共利益維護相結合。但作為新生制度,涉反網絡暴力民事公益訴訟在司法實踐中仍面臨諸多現實梗阻,其理論根基、裁判標準、程序適用等問題亟待深入探討。筆者以在全國法院第三十六屆學術討論會獲三等獎的論文《反網絡暴力民事公益訴訟的理性思辨與制度構想》為引,與大家分享辦理相關案件的幾點思考。
亂象檢視中直面困局
司法實踐痛點與現實梗阻
網絡暴力的隱蔽性、擴散性與危害性,使得反網絡暴力公益訴訟在實踐中面臨多重挑戰,刑事規制的局限、取證的天然困境與因果關系的證明難題,構成制度落地的“三重壁壘”。
刑事規制“門檻高”。刑事規制的“高門檻”使得網絡暴力行為難以得到有效制裁,亟需民事公益訴訟發揮補充作用。一方面,刑事立案標準較高。根據刑法規定,構成侮辱罪、誹謗罪需達到“情節嚴重”,而網絡暴力的損害往往表現為精神層面的無形傷害,其嚴重程度的量化認定缺乏明確標準,導致大量情節惡劣但未達刑事立案標準的網絡暴力行為游離于刑事規制之外。另一方面,追訴方式存在局限。侮辱罪、誹謗罪多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需自行收集證據并提起訴訟,而網絡暴力的受害者往往面臨取證困難、維權成本高的困境,難以有效啟動刑事追訴程序。
取證維權“步履艱”。網絡空間的虛擬性、匿名性與信息傳播的快速性、廣泛性,使得反網絡暴力公益訴訟的取證工作面臨天然困境。其一,侵權主體認定難。網絡暴力實施者多使用匿名賬號、虛假身份,追溯真實侵權人需借助專業技術手段,實踐中往往因無法鎖定侵權主體導致訴訟難以推進。其二,證據固定難。網絡信息具有易篡改、易刪除、易滅失的特點,侵權證據可能在短時間內被撤回或修改,而受害者在證據收集的技術能力、權限范圍上存在局限。其三,損害范圍界定難。網絡暴力的傳播不受地域、時間限制,可能在短時間內擴散至全網,其影響范圍、傳播次數、受眾人數等數據的統計難,導致損害程度難以準確量化。
因果認定 “迷霧重”。網絡暴力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是反網絡暴力公益訴訟的核心難點。一方面,多因一果現象突出。網絡暴力往往是多個主體共同參與、多次傳播的結果,不同侵權人的行為相互交織,難以區分單個主體的行為對損害結果的具體影響。另一方面,精神損害證明難。網絡暴力對受害者的損害多表現為名譽貶損、社會評價降低等無形損害,此類損害缺乏明確的量化標準,難以通過具體證據直接證明。實踐中往往因因果關系證明不足導致公益訴求難以得到支持。
法理思辨中錨定根基
公益屬性與制度價值證成
面對實踐困境,需從法理層面厘清網絡暴力與公共利益的內在關聯,明確反網絡暴力民事公益訴訟的制度價值,為其有序開展奠定理論基礎。
網絡暴力與公共利益的價值契合。網絡暴力并非單純的個體之間的權益沖突,其本質上是對公共利益的侵害,與民事公益訴訟的保護對象具有內在契合性。其一,網絡空間的公共屬性決定了網絡暴力的公益性損害。網絡空間具有公共空間的屬性,網絡暴力的蔓延破壞網絡空間的公序良俗,損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合法權益,屬于對公共利益的侵害。其二,個體權益的集合性損害構成公共利益侵害。網絡暴力的受害者可能是特定個體,但暴力言論所傳遞的不良信息,會對社會公眾的價值觀產生負面影響,引發模仿效應,加劇社會矛盾。
公益訴訟介入治理的邏輯必然。反網絡暴力領域引入民事公益訴訟,是應對網絡暴力治理困境的現實需要。其一,彌補私權救濟的不足。如前所述,網絡暴力的受害者往往面臨私權救濟途徑效果有限。而民事公益訴訟為受害者提供更有力的權利保障。其二,強化公共利益保護。個體維權往往僅關注自身權益的救濟,難以兼顧公共利益的修復。民事公益訴訟以保護公共利益為核心,不僅能救濟個體權益,更能修復受損的網絡生態,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其三,實現源頭治理與預防。民事公益訴訟的開展能夠形成強有力的司法震懾,警示網絡平臺、網絡用戶遵守法律邊界,實現 “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會效果。
規范支撐與司法探索的雙重賦能。反網絡暴力民事公益訴訟的開展,具備充分的規范依據與實踐基礎,可行性毋庸置疑。其一,規范性文件的明確支持。《懲治網絡暴力指導意見》明確將反網絡暴力納入公益訴訟領域,為制度實施提供了直接的規范依據。同時,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對民事公益訴訟的基本原則、程序規則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反網絡暴力公益訴訟的開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二,司法實踐的有益探索。近年來,多地檢察機關已開展反網絡暴力民事公益訴訟的實踐探索。例如,某檢察機關針對網絡平臺上大量散布的侮辱、誹謗英烈的網絡暴力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侵權人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規則構建中探尋良策
裁判標準與實踐路徑優化
拓寬適格起訴主體范圍。合理拓寬涉反網絡暴力民事公益訴訟的適格起訴主體范圍,明確各主體的權責邊界。其一,強化檢察機關的核心主導地位。檢察機關作為反網絡暴力民事公益訴訟的核心起訴主體,保證其更充分的調查取證權,確保其能夠有效履行公益訴訟職責。其二,適度引入其他適格主體。考慮到網絡暴力治理的多元性,可適度拓寬起訴主體范圍,允許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如網絡空間治理相關的公益組織、消費者協會等。此類社會組織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彌補檢察機關在專業領域的不足。其三,厘清主體間的銜接配合機制。建立檢察機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銜接配合機制,明確各自的起訴范圍和優先級。對于重大、復雜的網絡暴力案件,由檢察機關主導提起訴訟;對于特定領域、特定類型的網絡暴力案件,可由社會組織提起訴訟,檢察機關提供支持與監督,形成公益保護的合力。
細化公益損害認定尺度。公共利益損害的認定是涉反網絡暴力民事公益訴訟的核心問題,需建立科學合理的認定標準,實現損害程度的精準量化。其一,明確公益損害的認定維度。網絡暴力行為對網絡空間公序良俗、信息傳播秩序造成的破壞程度,可通過侵權信息的傳播范圍、傳播次數、受眾人數、持續時間等指標進行衡量;綜合判斷對社會和諧穩定、公眾價值觀、社會公序良俗造成的負面影響。其二,建立多元的損害證明方法。考慮到公益損害的無形性,應突破傳統“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規則,采用多元的證明方法。對于網絡生態損害,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作為證據,減輕原告的舉證負擔。
優化人格權禁令的適用。人格權禁令作為快速制止侵權行為的有效手段,在反網絡暴力民事公益訴訟中具有重要作用。其一,明確禁令的適用條件。結合網絡暴力的特點,明確反網絡暴力民事公益訴訟中人格權禁令的適用條件:一是侵權行為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且具有緊迫性;二是侵權行為可能對受害者的人格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或對公共利益造成嚴重侵害;三是通過常規訴訟程序難以及時制止侵權行為。在審查過程中,應重點考量網絡暴力的傳播速度、影響范圍、行為惡劣程度等因素,確保禁令的適用具有合理性與必要性。同時,明確禁令審查的期限,一般案件應在受理后7日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案件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確保禁令能夠及時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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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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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懲治網絡暴力指導意見》增設反網絡暴力公益訴訟制度,是司法回應社會關切、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舉措。然而,新生的反網絡暴力公益訴訟尚處于探索與嘗試階段,發展之路仍任重道遠,需不斷上下求索。裁判者在審理此類案件,應回歸公益訴訟制度的立法初衷,平衡個體權益與公共利益、言論自由與秩序維護的關系,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
供稿:法培處、薌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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