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糾紛頻發的當下,如何準確區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與“合同詐騙罪”,是司法實踐中的重要課題。兩者外觀相似,均涉及資金未支付,但法律性質截然不同,直接關系到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判定,對勞動者權益保護與市場主體行為規范具有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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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區別在于主觀意圖。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行為人通常具備支付意愿,但因經營困難等客觀原因暫時無法履行,其主觀惡性較小;而合同詐騙罪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自始便無履行誠意。前者是“無法支付”,后者是“根本不想支付”。
客觀行為表現亦顯著不同。欠薪罪多表現為拖延、逃避支付勞動報酬,但存在真實的勞動關系或工程承包關系;合同詐騙罪則常伴隨虛構項目、偽造資質、揮霍對方款項等欺詐行為,其所謂“合同”往往只是騙取財物的工具。例如,包工頭因工程款未結算而無力發薪,與冒充開發商騙取保證金后失聯,法律定性天壤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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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形下兩罪可能發生轉化。若欠薪者起初確有支付能力與意愿,但在取得勞動成果后,采取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惡意拒絕支付,且數額較大,經責令仍不履行,則可能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若一開始便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用工需求騙取勞動力“服務”,則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2013年司法解釋明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即屬“拒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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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應綜合考察行為人的履約能力、錢款去向、事后態度等因素,防止將經濟糾紛刑事化,也要避免以民事侵權掩蓋刑事犯罪。唯有精準把握兩罪邊界,才能既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又維護市場交易的穩定與誠信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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