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林先生(化名)訴東至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撤銷被告東至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判令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林先生的合法權益得到司法保障。
案件核心:征收補償決定程序、事實雙重違法
本案中,原告林先生系池州市東至縣堯渡鎮某房屋的合法權利人,該房屋被納入東至縣至德里地塊社區綜合服務中心項目征收范圍。2025年4月,東至縣政府以雙方未達成補償協議為由,作出案涉征收補償決定書,但林先生認為該決定書存在事實依據不足、程序違法等問題,遂向池州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查明,東至縣政府在作出補償決定過程中,既未依法公示針對林先生房屋的分戶初步評估結果,也未向林先生轉交分戶評估報告,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法定評估程序;同時,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案涉補償決定書依法在征收范圍內公告,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程序要求,案涉補償決定因此喪失合法基礎。
裁判要點:行政行為需嚴守法定程序
池州中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認定東至縣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最終判決撤銷該決定書。法院明確,行政機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時,必須嚴格遵守評估公示、文書公告等法定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權與參與權,否則行政行為將因程序違法被撤銷。
案件意義:彰顯司法對征收行為的監督力度
此次判決不僅為林先生挽回了合法權益,也為池州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為劃定了法律邊界。司法機關通過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倒逼行政機關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征收工作,以求達到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財產權益,推動征地拆遷領域依法行政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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