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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浙江證監局發布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金永榮因操縱證券市場,被罰沒共計超8300萬元,并被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經查明,金永榮長期使用“金浤”賬號在雪球平臺發布薦股文章,并輔以在淘股吧、微信公眾號、小紅書等其他平臺開通賬號發文發帖宣傳,參與淘股吧實盤比賽以及直播分享選股邏輯等形式,積累名氣和受眾。截至2025年4月其雪球“金浤”賬號粉絲數量超過10.7萬人,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期間發布帖文的單篇平均閱讀量高達130萬次,金永榮在證券投資領域具有較大知名度和影響力。
2024年9月2日至2025年4月16日,金永榮知曉其薦股行為具有影響力,在其雪球“金浤”賬號公開發文評價、推薦“啟迪環境”“路維光電”“光華科技”等32只股票,并控制賬戶組在薦股后的當日或次日進行大量反向賣出交易。按當日及次日賣出口徑計算,交易金額合計630,594,337.30元,違法所得合計41,623,864.21元。
浙江證監局稱,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開戶資料與情況說明、委托交易流水、銀行賬戶流水、相關人員詢問筆錄、交易所相關數據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金永榮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推薦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影響或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違反《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當事人不具備影響證券市場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當事人不存在利用影響力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等七點陳述申辯意見,請求減輕、免除處罰;若對減免處罰的請求不予考慮,則請求根據發帖、交易實際情況重新計算違法所得。
浙江證監局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并認為其交易行為符合“搶帽子操縱”的典型特征。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沒收金永榮違法所得41,623,864.21元,并處以41,623,864.21元罰款。
鑒于當事人金永榮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影響證券交易秩序,情節嚴重,依據相關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金永榮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上市或者掛牌的所有證券。
編輯 | 方俊杰
終審 | 潘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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