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5日,我在《網易新聞》發表了《張永興:我給最高法提建議 莫讓所謂的“重復訴訟”成糾錯攔路虎》一文,并很快被推上《百度熱搜》。我在文中建議最高法對其關于適用民訴法的解釋中的第247條進行修正,在原來認定重復訴訟的三個要件:“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后,再加上“后訴已在前訴圓滿解決”一條,而且我認為這是最重要也最關鍵的一條。試想,問題已經合理解決了,再訴當然是重復訴訟,可在問題還沒有解決的情況下,這叫哪門子的重復訴訟?盡管前訴已有裁判,可裁判并不等于有了圓滿的結果,試問哪個赴京上訪者沒有當地法院的裁判,又有哪個不是被以所謂的“重復訴訟”為借口而推出法院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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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在認定“重復訴訟”的第三條規定中還有一個不合理的條款,即“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這實質上是在袒護有錯的前訴裁判,有違當今糾正冤假錯案的規定和原則,為此,今再次上書最高法院,建議刪去此條不合理的規定。
試想,如果問題已圓滿解決,如果沒有可以推翻原判的有力證據,誰還憑什么去再訴?而這恰恰不也正是現在到最高法和最高檢控告糾正冤假錯案的事由嗎?如果不刪去這一有錯不糾的規定,就只能把在當地維權無望的維權者推向最高法和最高檢去申訴,可刪去了這條不合理的規定,只要有能推翻原判的證據,就能在當地得到解決,誰還再去赴京伸冤呢?
當然了,在這以前法院有法院的錯案考核標準,誰的糾錯多,誰的錯案就多,反之誰的糾錯少,誰的錯案就少,這豈不是在自欺欺人的枉法考核。難怪赴京上訪的隊伍有增無減,原來都是這條不合理的規定惹的禍。
今再上書最高法院,建議立即修正“重復訴訟”的審查標準,對符合條件的全部重新立案,對枉法的法官嚴肅處分,大大縮減他們的自由裁量權,讓大批上訪人群的訴求都能在當地圓滿解決,心甘情愿的息訴罷訪,這才是從根本上安撫民心和國家安定大局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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