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簡介
患兒(7 月余)因「體檢發現心臟雜音 4 月余」到本地市醫院住院治療,入院第 2 天心臟彩超檢查意見:先天性心臟病,室間隔缺損(膜周部),室水平左向右分流,卵圓孔未閉,三尖瓣輕度關閉不全,二尖瓣極輕度關閉不全,肺動脈高壓。心電圖檢查意見:竇性心律,右室高電壓。胸部正位片檢查意見:雙肺紋理增粗、增多,心影增大,符合先天性心臟病改變。
入院第 6 日行「室間隔缺損修補+卵圓孔封閉術」。
術后次日患兒體溫高、心率快,雙肺聽證異常,胸片示雙側支氣管肺炎;術后第 2 日晚患兒發熱體溫高達 39.5 ℃。
術后第 3 日 0:18 患兒血氣分析危急值報告,氧分壓 12.0 mmHg,0:30 予其以鼻塞吸氧(2 L/min)。3:30 體溫 40.2 ℃,4:45 轉入 ICU,心率 45 次 / 分,血壓無。予以靜脈推注腎上腺素 0.1 mg 及氣管插管,4:48 復用腎上腺素,及胸外心臟按壓。5:05 復查血氣分析顯示:氧分壓 8.0 mmHg,PCO2 79.0 mmHg,K+ 8.2 mmol/L,氧飽和度 5.8%,pH 6.8。5:15 患兒出現室顫,6:10 經心肺復蘇搶救無效死亡。經尸檢,鑒定意見為患兒符合患有先心病的基礎上,因重癥病毒性肺炎而死亡。
患者家屬認為,市醫院未在血氣分析危急值報告時,及時復查血氣分析,進行氣管插管輔助呼吸,致患兒活活憋死,向法院起訴要求綜合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 63 萬余元。
法院審理結果
鑒定意見認為,醫院在對患兒的診療過程中,0:18 分患兒血氣分析危急值報告氧分壓 12.0 mmHg, 急性呼吸衰竭診斷明確,醫院本應立即復查血氣分析,如仍存在呼吸衰竭應立即實施氣管插管輔助呼吸適應癥,但醫院只給患兒做了吸氧降溫處理,稱沒有進行血氣分析復查的原因是凌晨只有一個值班醫生,要等有經驗的護師進行抽血。
直至 4:45 分才實施行插管,此時患兒已出現嚴重呼吸衰竭、機體酸中毒問題,最終患兒搶救無效死亡。從醫院的診療行為可知,醫院存在對重癥病毒性肺炎急性呼吸功能障礙氣管插管延遲的過錯,該過錯與患兒的死亡存在次要原因,原因力大小為次要原因。
一審法院根據鑒定意見,綜合考慮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序、患者個體差異、當地醫療水平等因素后認定市醫院應負次要責任的比例為 30%,判決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 35 萬余元。
出現危急值了,檢驗人怎么辦?
為保障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早在 2008 年原衛生部就對醫療機構臨床檢驗質量管理與持續改進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醫療機構的臨床檢驗項目滿足臨床需要,并能提供 24 小時急診檢驗服務,實施危急值報告制度,同時要求檢驗報告及時、準確、規范且需嚴格審核。
當日常檢驗工作中遇到了危急值,如何進行正確的處理呢?
1、檢查實驗操作過程
全面回顧整個檢測過程有沒有問題,比如有沒有人為因素操作、儀器設備、試劑盒等出現了問題,而造成的所謂的 「危急值」,排出假性危急值。
2、檢查樣本狀態
檢查標本的狀態,是否為不合格樣本,比如生化檢驗,樣本是否溶血、脂血;凝血功能是否有凝集、是否按照比例采集樣本、是否為輸液后采集的樣本等等。排除因為樣本因素造成的假危急值,電話溝通,看是否與患者的臨床表現相符,不合格樣本必須重新采集樣本復查;合格樣本如果結果與臨床不符,必要時也需要重新采集樣本復查。
3、匯報流程
危急值結果與患者病情相符,必須通知主管醫生第一時間進行干預。并做好相應的危急值登記。危急值登記本必須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別、年齡、科室、床位等基本信息,還要有危急值項目名稱、初檢結果、復檢結果、送檢時間、結果回報時間、結果報告人、接報告人等信息。(報告時間精確到幾點幾分。這一點非常重要!)
常見實驗室危急值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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