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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
當書法遇上法律,會擦出怎樣的火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自199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先后進行三次修正。作為產品質量領域的基本法律,產品質量法對規范產品質量管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更好地學習、宣傳、貫徹這部法律,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的支持下,法治日報社開展了“‘書·法’系列活動之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活動。
2020年7月11日,由法治日報社主辦的“書·法”系列活動正式啟動,先后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等20部法律法規。
精彩內容,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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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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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治日報江蘇記者站站長 丁國鋒
產品質量法第六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超過規定的數量索取樣品或者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的,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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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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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硬筆書法協會會員 吉林省書法家協會會員 李岱林
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或者以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質量檢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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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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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質量檢驗檢測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陳乃中
產品質量法第六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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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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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廣東大地食用化工有限公司質量部經理 梁偃
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九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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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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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東省威海市書法家協會會員 文登區書法家協會主席團成員、秘書長 蘆永明
產品質量法第七十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李曉雨
監制/何永鵬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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