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廁所也會被炒?”近日一起勞動糾紛引發熱議:一員工因一個月內14次長時間如廁,單次時長接近4小時,被公司以嚴重曠工為由解雇,索賠32萬賠償金卻遭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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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員工姓王,2010年10月,他入職了A科技(蘇州)有限公司,擔任工程師,月薪1萬多,工作不算忙碌,他很滿意,工作也賣力。
可時間一長,王先生就慢慢失去了動力,成了一名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混子”。
由于辦公區人多又有監控,王先生不敢也不便過于松懈躺平。但不久他發現衛生間是摸魚的絕佳去處,從此頻繁往廁所跑,停留時間也越來越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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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起初并未深究,可接連多次巡查都找不到人,詢問時得到的答案始終是“上廁所”,這才起了疑心。
于是調了監控,一查直接氣炸:王先生2024年4月至5月間每次上廁所最短31分鐘,最長一次竟待了3小時5分鐘,單日累計如廁時長最高達到6小時21分!一天的標準工作時長也就8小時,這意味著他拿著高薪,幾乎把上班時間全耗在了廁所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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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忍無可忍,以“擅自離崗”為由將王先生解雇了。
沒想到,王先生非但沒認識到錯誤,反而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法庭,索要20萬元經濟賠償金,還堅稱自己只是正常解決生理需求,因為患痔瘡所以上廁所時間會長一些。并提交了2024年5月配偶網購藥品記錄、2024年6月及2025年1月住院手術記錄來證明。
可監控視頻里26天14次的超長“待機”實在無法解釋。法院算得門兒清:正常人如廁10-15分鐘,您這動輒1小時起步,單場“衛生間馬拉松”逼近4小時,說是護理病情,可4月前5月后咋就突然康復了?還有,事發期間為何不向公司說明病情,也從未申請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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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王先生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簽收確認了2020版《員工手冊》。該手冊規定:未經審批擅離崗位超過一定時間視為曠工;半年內累計曠工3天及以上屬嚴重違紀,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因此,法院認為,王先生的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生理需求,構成制度定義的“擅離崗位”與曠工。公司提供了帶薪病假制度,若真因病需長時間處理,完全可通過正規渠道請假。王先生事前不溝通、不申請,事后才提供證據,于法無據。還有,王先生長時間滯留廁所行為集中在特定時段,此前此后均無類似情況,與所稱病情缺乏必然關聯。最后,公司《員工手冊》經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告知,解除合同前依法征詢了工會意見,程序完備。
最終法院判決:解雇合法,駁回王先生全部訴求。公司支付3萬元補助,調解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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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曝光后,網友們炸開了鍋。有人吐槽“月薪一萬請了個廁所所長”,還有人調侃“這是把帶薪拉屎玩到了天花板,可惜代價太慘痛”。
王先生的經歷堪稱職場反面教材,給所有打工人敲響了警鐘:摸魚需有度,越界必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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