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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監管在整治市場亂象方面,其中一大關鍵詞便是“報行合一”,壽險從銀保到個代,財險從車險到“非車”。其中,“非車”除了“報行合一”之外,還添加了一個新的要求,那就是“見費出單”。
由于“非車”涉及的主體多元、產品復雜,執行起來具有更大的挑戰性。自去年10月出臺新規之后,配套的文件也已密集下發,以及地方監管局和行業協會推動政策落地的節奏明顯加快,折射出這場綜合治理“非車”的超強力度。
聚焦這場史上最嚴的“非車”綜合治理,為什么必須“見費出單”,“報行合一”又將產生什么樣的影響,監管的核心用意究竟在哪里?
上下聯動
“非車”綜合治理加速推進
醞釀兩年多、多方反復討論之后的一項政策已經落地。繼2025年10月,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加強非車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36號文”),標志非車險“報行合一”政策正式落地后,《加強非車險業務監管有關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非車險綜合治理有關問答(一)》(以下簡稱《問答(一)》)等配套文件接連下發。
頂層設計落地之余,最近一段時間,地方監管局和行業協會也迅速行動起來。2025年12月,吉林、遼寧等地金融監管局紛紛發文明確全力推動“非車”業務綜合治理。以遼寧金融監管局為例,其啟動了政策解讀和窗口指導工作,指導行業協會舉辦專題培訓和研討,督促轄內財險公司清理、重新備案地方性非車險產品;吉林金融監管局指導保險行業協會簽署財險機構非車險業務自律公約、推動非車險業務監測體系建設。
此外,已有多地推出實操舉措,如大連全面上線非車險“見費出單”系統,山東、云南等地在較早之前通過自律公約試行,嚴格執行非車險“見費出單”制度。
1月15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也發文稱,近期已在京舉辦非車險綜合治理專題培訓,培訓緊扣非車險市場突出問題,有效落實金融監管總局關于規范產品開發、強化主體責任、健全定價機制、規范承保理賠等各項要求,具有較強的針對性、指導性和操作性。
從行業主體執行動作來看,早在“36號文”落地之前的征求意見稿階段,頭部險企已主動適應政策變化,如中國人保參與編寫《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首臺(套)首批次綜合保險配套承保理賠服務指引》,同時啟動企財險、安責險、雇主責任險改造與定價模型升級,制定了《營銷費用治理優化工作方案》;太保產險、國壽財險等成立工作專班,推動落實“報行合一”“見費出單”等規定;平安產險曾表態,將合理降低業務增速、保費規模、市場份額的考核權重,強化合規經營、提升質量效益、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考核權重,積極推進條款備案、系統改造等準備工作。
此次“非車”綜合治理的推進節奏,大概率會延續此前車險“報行合一”一樣,頭部公司帶頭執行,中小險企加速跟進。另有業內人士透露,多家頭部財險公司已開啟內部考核體系調整,將涉及業務質量的承保利潤率、綜合成本率等指標權重提升,保費規模指標權重下降。
劍指頑疾
拆解“見費出單”底層邏輯
如前文所言,此次“非車”綜合治理的重要抓手便是“見費出單”,是基于行業長期發展痛點精準施策的系統性治理。
何為“見費出單”,顧名思義,指財險公司做非車險業務時,需要先收到客戶的保費,才能給客戶出具正式保單和發票,而此前“非車”領域普遍存在“先出單后收費”的粗放模式,典型場景集中在貨運險、中介渠道等業務,政商業務領域并不少見,這不僅容易形成大額應收保費壞賬,加劇險企現金流壓力,還易滋生虛掛保費、資金挪用、理賠糾紛等合規風險。
以貨運險業務為例,若一家險企長期按“先出單、后收費”運作,產業周期波動期部分物流企業若經營惡化,往往會導致拖欠保費,最終形成壞賬,給險企造成現金流風險。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常年存在的保險中介機構代收保費模式,此次監管在《問答(一)》中明確,保險中介機構代收保費不視為“見費出單”。要知道,在傳統模式下,中介機構通常是先代收保費,再與保險公司進行結算,這同樣間接帶來了保費拖欠、資金挪用、虛掛保費等問題,這也是監管層明確該條款的核心原因,希望從源頭遏制保費資金體外循環,強化險企資金管理規范性。
不得不說,“見費出單”也是落地非車險“報行合一”的有效保障,因為“報行合一”的核心要求是險企實際執行的條款、費率與備案內容完全一致,不得存在實質性差異,但這一規則若缺乏落地舉措極易淪為“紙面合規”。
試想,部分險企可能通過“先出單后收費”“墊付保費”等方式變相突破費率與手續費上限,導致備案費率與實際經營脫節。而“見費出單”要求“收取保費后再簽發保單、開具發票”,從資金源頭切斷了賬外操作、虛假套費的空間,讓“報行合一”的費率約束真正落到實處。
再回到行業經營層面看,數據顯示,過去五年“非車”市場累計虧損規模達400億元左右,這背后“高費用投放、低費率競爭、保險責任泛化”是主要誘因,尤其是責任險、企財險等核心險種更是陷入長期承保虧損困局。
在此背景下,監管要求“非車”領域嚴格執行“報行合一”“見費出單”,本質是通過規范條款費率備案與執行標準,倒逼險企建立科學精算定價機制,提升定價精準度,從根本上遏制費用亂象,最終引導行業實現從“規模驅動”向“質量驅動”轉型。
直面堵點
統一性與靈活性兼備
不可否認,相較于以個人業務為主、場景相對標準化的車險,“非車”險種門類繁雜,承保主體遍布各行各業,因此政策落地難度也更大。
從市場反饋來看,前期在政策執行層面擔憂、疑惑的聲音并不少見。比如,不少業內人士擔憂,黨政機關等單位為公眾利益利用財政資金投保的政策性業務受預算撥付流程限制,容易出現延期繳費;外幣業務受外匯管理規則限制,也容易導致特殊場景適配性不足;船舶險、貨運險受過往業務慣性影響,對客戶關系維護提出挑戰。
定價與行業協同層面的訴求也同樣存在,比如,當前由于“非車”業務定制化屬性較強,不同主體定價差異大,缺乏統一標準不僅會加劇市場非理性競爭,也會給監管政策落地帶來挑戰。
事實上,對于非車險在政策落地過程中的堵點和難點,監管正在通過配套文件的完善打通執行路徑。前不久,上述《指引》及《問答(一)》配套政策的接連出臺,就體現了監管在堅守政策嚴肅性與統一性的底線基礎上,給出了靈活的執行細則,設置了合理的過渡期。
從靈活性方面看,監管為了避免“一刀切”對市場造成沖擊,給出了漸進性平穩落地的政策。東海證券發布的相關研究報告就分析稱,監管新規要求2025年11月1日起全面實施非車險“報行合一”,《指引》則進一步明確不同產品重新備案的時間線,即2025年12月1日前完成企財險重新備案,2026年1月1日、2月1日、12月31日之前分別完成安責險、雇主責任險和其他非車險備案。
如此,監管通過對不同“非車”產品設置差異化的備案時間節點,既為財險公司預留了充足的調整準備周期,也確保了“報行合一”政策的平穩落地與全面推進。
此外,監管還設定了差異化的費率上限。東海證券研報指出,新規要求主險精算報告和附加險備案材料應明確列示預定附加費率、平均手續費率和逐單手續費率上限。在此基礎上,《指引》進一步明確,在預定附加費率方面,大公司和中小公司分別設置30%和35%的上限;在平均手續費率、逐單手續費率方面,大公司、中型公司和小公司分別設置14%、16%、18%的上限。這背后充分體現了監管兼顧頭部機構與中小機構之間的競爭能力差異。與此前相比,手續費率明顯壓降,將在很大程度上杜絕險企之間買賣業務,擾亂市場的通道業務必然被扼殺。
對于市場關心的大中小型財險公司如何劃分及劃分標準,此次《問答(一)》給出清晰指導,即根據當前財險市場狀況,同時結合保費收入等指標數據,暫將人保財險、平安財險、太保財險劃分為大型公司,國壽財險、中華財險、大地財險、陽光財險、眾安保險劃分為中型公司,其余財險公司劃分為小型公司,后續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聚焦上述市場爭議的特殊業務場景的政策落地難度,此次監管機構作出針對性調整。比如,基于安責險需考慮事故預防服務費,提出其預定附加費率可適當上浮;共保業務則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則,進一步折射出從嚴穿透的監管決心。同時,行業已經從安責險開始,逐步推進行業標準條款和標準費率的落地,后續將會在行業產品庫的基礎上推動更多的標準化條款落地。
《問答(一)》還圍繞更多場景進行了細化補充說明,涵蓋外幣業務、人民幣業務、共保業務、農險業務、財政資金投保業務、互聯網保險業務等,同時明確2025年11月1日前已經通過招標、協議方式明確繳費方式但尚未簽發保單的處理規則,避免政策執行出現真空地帶。
正如監管在《問答(一)》中所指出的,非車險綜合治理工作是按照“依法合規、實事求是、先立后破、穩步推進”的原則有序展開,這背后折射出監管層摒棄形式主義、務求實效的治理導向。另一方面,針對不同區域的行業特性,政策提出各“金融監管局要在符合統一監管政策的情況下,因地制宜落實落細”,反映出監管層“統一性”與“靈活性”的平衡。
當然,對于政策執行上的難點、痛點,監管層的精準施策、差異處理只是一方面,更艱巨的挑戰還在行業主體層面,譬如信息系統升級改造、客戶服務銜接磨合,甚至是承受業績波動和結構調整的壓力。
值得關注的是,大型財險公司面臨更嚴格的費率約束但優勢更加凸顯,中型財險公司處于轉型關鍵期面臨分化壓力,或許小型財險公司生存空間被壓縮,倒逼細分賽道選擇更專業道路。而中介機構代收保費模式將受到沖擊,高傭金模式難以為繼,業務流程被迫重構,收入結構面臨調整,凾待由“銷售驅動”向“服務驅動”加速轉型。
誠然,“非車”綜合治理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政策出臺。正如《通知》所說,需要保險業協會、精算師協會、銀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等機構一起研究出臺行業示范條款、行業標準條款、自律指引、基準純風險損失率、產品智能檢核系統、信息共享機制等。如此一套“組合拳”配套實施,有望在未來三年內推動“非車”市場實現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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